国家的保密工作由什么机构负责管理?(保密法实施条例对机关,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做了哪些规定)
业务工作接受上级业务部门指导的单位保密工作以上级业务部门管理为主,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业务工作接受上级业务部门垂直管理的单位,保密工作以上级业务部门管理为主,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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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保密工作由什么机构负责管理?
业务工作接受上级业务部门指导的单位保密工作以上级业务部门管理为主,同时接受上级业务。
业务工作接受上级业务部门垂直管理的单位,保密工作以上级业务部门管理为主,同时接受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业务工作接受上级业务部门指导的单位,保密工作以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为主,同时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
保守国家秘密规定。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即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机关、单位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保密法实施条例对机关,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做了哪些规定
保密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机关、单位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工作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保密工作。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应当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十二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二)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
(三)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九条规定,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十条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定西市水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贵州省水文水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
机关单位应加强涉密信息系统的运行使用管理指定什么负责运行维护安全保密管理
机关单位应加强涉密信息系统的运行使用管理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运行维护安全保密管理。
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指根据特别协定而同联合国建立关系的或根据联合国决定而创设的那种对某一特定业务领域负有国际责任的政府间专门性国际组织。这些国际组织无论在组织上或者是在活动上都是独立的,它们不是联合国的附属机构,只不过是根据协定与联合国建立特殊的法律关系。
同联合国建立关系的政府间机构有18个,包括16个联合国宪章所称的“专门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联合国专门机构同联合国不是隶属关系。它们是根据各国政府间的协定而设立,并以特别协定与联合国发生关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
它们是自治的组织,各有自己的成员、立法和执行机构、秘书处和预算,其会员国和联合国的会员国不完全相同。它们通过经社理事会的协调机构,同联合国以及它们彼此之间在工作上互相配合和联系。
它们与联合国之间得互派代表(无表决权)列席对方会议,经常交换情报和文件。它们每年向经社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联合国很多有关经济、社会、文教和科技方面的工作,由上述各专门机构进行。
各机构中,有些是在联合国成立以前早已存在的,有些则是联合国成立以后才建立的。它们的绝大多数都有成员国100个以上。国际电信联盟、万国邮政联盟、世界卫生组织的成员国,则都已超过150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最少,也已达95个。
根据联合国与专门机构所订立的协定,联合国承认联合国专门机构的职权范围,专门机构承认联合国有权向它提出建议并协调其活动,专门机构要定期向联合国提出工作报告,双方互派代表出席彼此的会议,但没有表决权,彼此交换情报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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