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一案的社会影响(易延友的发表言论)
杨澜挺李双江儿子引发质疑杨澜2013年2月23日在微博上转发李承鹏微博并评论称,当初“劳教一年对一个因为冲动打人的未成年人来说是否惩罚过重?被贴上标签的孩子很容...
作为田参军律师 话题的专家,我对这个问题集合感到非常兴奋。我会按顺序逐一回答每个问题,并尽量提供全面而准确的信息,以便为大家带来更多的启发和思考。
李天一案的社会影响
杨澜挺李双江儿子引发质疑
杨澜2013年2月23日在微博上转发李承鹏微博并评论称,当初“劳教一年对一个因为冲动打人的未成年人来说是否惩罚过重?被贴上标签的孩子很容易就破罐破摔了。”此言引发网友争议,认为有替对方推卸责任之嫌。随后微博公开道歉。
涉案其他人员家庭背景传言
该案5名犯罪嫌疑人中,4人为未成年人,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所以对嫌疑人情况不能披露。
北京市公安局法制办负责人:个别网上关于另几名犯罪嫌疑人家庭有“背景”的传言,这不是事实。此案警方在侦办过程中始终严格依法进行。警方提示,网络社会是法治社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轮流发生性关系”遭网友调侃
警方证实李双江之子李某涉嫌强奸一案侦查完结,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有媒体在报道中描述,李某与另外4个男子一道在五道口一酒吧内将一醉酒女孩带到湖北大厦一房间,轮流与女孩发生性关系。该消息随即成为网上焦点,“轮流发生性关系”也成为吐槽造句的热词,众多网友质疑该措辞可能意味著该案将不以强奸定罪。对此北京警方发表声明称,警方关于此案相关措辞一直都是“涉嫌强奸罪”。
李天一代理律师律所网站被黑
李天一案的两位新代理律师发表声明,称当今社会和舆论对其不公,在网上引起一片哗然。2013年7月12日凌晨,李天一代理律师之一王冉所属的律所官网遭黑客攻击,黑客留言称:“只为还当事人一个公道。”
自2013年7月13日起,网上便纷纷传闻王冉所在的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网站遭黑客攻击,称该网站首页上留着“只为还当事人一个公道。登录该网站,该网站内“律师团队”栏下,律师们的头像全部被改成了一戴帽子的卡通小男孩儿形象。13日下午,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一值班人员回应证实,该网站的确遭黑客攻击,不过,他们不想追究这事儿是谁干的,“也不想改正过来,就先这么着吧。”
教授发表雷人言论
2013年7月16日,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易延友发表的“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的言论,更是让这位教授成为箭靶,无数网友名人的批评和谩骂,让易延友不得不删除言论并公开道歉。受害人律师再次接招,否认受害人杨女士“陪酒女”身份。
法学专家:梦鸽唯一的证据就是她的逻辑
法律专家田小穹认为,从梦鸽的言论中可看出,她“唯一的证据就是她的逻辑”,并表示在世界范围,强奸案件被害人不报案,晚报案是非常普遍的。田小穹说,她是一子障目、现在看来,她已经很偏执,她只相信她儿子,她心目中的一个忠义、纯真无邪的好孩子,不相信任何人,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她认定她的孩子被一个巨大阴谋、圈套陷害,这个阴谋包括但不限于一个敲诈勒索犯罪团伙。
解密哥曝内幕
有“解密哥”在其微博晒出“李天一案新版内幕”,全程披露李某某在酒吧喝酒、几人带杨女士去吃夜宵以及到湖北大厦开房全过程。2013年7月28日,经过新闻媒体探访和调查,该新版内幕诸多细节得到核实。李家新闻发言人、法律顾问兰和回应称怀疑相关信息自警方或GLOBALCLUB酒吧泄出,随后表示该过程“纯属杜撰”。受害人杨女士的律师田参军评价此版本内幕时“保守”地表示“具有内在合理性”。
判决
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易延友的发表言论
2013年7月16日,新浪微博认证为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的易延友,在其微博替李天一律师辩护时表示,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此言一出,立即引来网友热议。 对于李天一案,一名新浪微博认证为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的易延友,在其微博替李天一律师辩护时表示:“强调被害人为陪酒女并不是说陪酒女就可以强奸而是说陪酒女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更大;另外,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 ”此言一出,立即引来网友热议。
随即,针对网友质疑,易延友在其微博表示,关于最后一句,修正如下: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
面对广大网友的批评怒骂,又表示:“顺着无知大众说话远比说出真理容易“。
7月16日下午3点37分发表的最后一条微博“看了一下评论,不堪入目。网络就是网络,不能奢望可以成为理性对话的公共平台” @许昌高中王博:清华大学法学院这位易先生做为“法律人”显然是在为李双江说话。辩护律师可以做无罪辩护。此案只能以罪罚相适应来讨论,因为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已有规定。以陪酒女愿意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性来辩护便是法盲了。因为法律只对证据说话而不是对“可能性”说话。“可能性”只是“莫须有”而不是证据。
@和菜头:标准的浩劫级公关灾难案例,请大家观赏一个专业人士试图对社会大众说话时,采用了错误的表达方式和混乱的逻辑之后,会引发多么大狂暴的反击。
@FTD-TT:呵呵,请问危害大小是以什么标准来评价?强奸就是强奸,只要违背女方的意愿罪过都是一样的,跟女方职业无关,就你这种人还当博导?你教的好学生吗?
@一十一为王:完了,彻底完了,中国的教育怎么会走到牲畜一样的水平,人性甚至还不如畜性。
@包炬强: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在你心目中人是三六九等么,居然公然能说出此等歧视话语。
@杨和平导演:完全是个法盲,幼稚,无知。就这样的人还混进清华当叫兽?这个国家怎么啦?!
@热情洋溢的老头:你太缺德了!
@谢伟锋:和绝大多数人一样,当看到堂堂清华大学教授,竟然公然标榜“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心中愤懑之情只能用爆表来形容!刚开始真的以为这位居学堂之高的法治和教育工作者的微博是不是被黑了,后面亲自登陆其微博,才发现里面早就炸开锅。而易延友面对滔天的指责,他所作的只是把陪酒女的范围大到“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的范围。一副“虽千万人吾往矣”的淡定。 记者赵宝彤报道:新浪微博认证为“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的易延友副教授,16日在其个人微博为李某某辩护律师“说两句”称:“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此微博一出,立即“一语激起万条骂”。针对网友质疑,易延友随后又在微博称是“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
17日18时40分,易延友本人再次在微博上发表“致歉声明”:本人昨日微博言论确实欠妥,对由此引起的消极影响深感不安,特向各方致歉!
对于易延友的“致歉声明”,网友有赞有弹。@“童之伟”称:“如此甚好!有些道理一时没想透,很正常。有些网友不讲道理,凭感觉骂人,也确实够呛。”但也有网友不买账,@“王_新”:“没说错在哪里,只是表面服软罢了。”
据悉,此前有媒体报道称,李某某母亲质疑受害人是陪酒女,要求律师做无罪辩护,受害人杨女士的律师田参军发布声明称,“陪酒女”不是李某某等强奸无罪的挡箭牌。 《新闻1+1》白岩松:
7月16日,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易延友通过微博为李天一案的辩护律师进行辩护,其中一句“强奸陪酒女危害小”引起热议。17日晚播出的央视《新闻1+1》节目中,著名主持人白岩松批驳了易教授的不当言论,称“微博140字让知识分子不再深度思考”,并指出其“违反常识、突破底线、冒犯公众”。
节目中,白岩松直截了当得送给清华教授易延友12个字“违反常识、突破底线、冒犯公众”,白岩松指出,1、法律前人人平等,易的说法违反常识;2、法律是最低道德底线,法律并没对身份做界定,他的说法突破底线;3、最要命的是冒犯公众,冒犯公众比虚假新闻伤害更严重。知识分子应该管好自己的嘴。不管生活在怎样的时代,知识分子都应以爱做最大的底色。永远对现实提出建设性意见,不被利益所绑架,做一个正方向的推动者。做啄木鸟,通过找出树上的虫子,去维护整个森林的健康,而不是喜鹊,天天说好话,于森林健康却无益。
驳《李某某的“无罪辩护”不着力在哪儿》的片段
驳:《李某某的“无罪辩护”不着力在哪儿》片段从李某某辩护律师的思路而言,关于第一点,由李某某本人供称喝醉了,没有发生性关系;再举证没有发现李某某的精斑。根据辩护词的内容看,辩护律师第一个要求就是要排除非法证据,在我看来,可能就是李某某本人在被拘留后已经有了承认发生性关系的供词。而法庭向所有辩护律师提供的审讯录像并不存在刑讯、逼供的非法取证情况,李某某在法庭的“翻供”也就无效了。有没有李某某的精斑,牵涉到轮奸过程非常“隐私”的情节,外人不好随便推测。从技术层面而言,辩护律师应该请性医学方面的专家出庭作证,提供专业方面的知识和依据。这个“功课”没有做,岂非太粗疏了?这点说的是。我说过多次,那个会网友被轮奸的农村女孩,是下体流血爬回家的。而杨女士下体并没受伤。人数一样多,为什么结果不一样?真得性学家出场。一般人谁好意思说透彻?这就是问题关键!所以我认为强迫性轮奸是不成立的。假设,就算有在车上抽杨女士脸的情节,但是在强奸的过程中,应该没有强迫。而且杨女士还应该很主动配合。不然她下体不会没有伤。而且杨女士到酒店后并不呼救。录像显示,她自己随众人走进房间。这说明从这个时候起,她已经不是被强迫了。也就是说,这个案子如果有强迫的成分,也微乎甚微。并且是在性行为之外。名称上应该也有区别。应该叫“强迫参与轮奸”。而不是“轮奸过程被强迫”。关于第二点,杨姓与其他被告的陈述有矛盾。当事人的陈述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是经常出现的,公安部门在侦察阶段、检察院在起诉阶段都会充分注意到这些情况,通过证据链的形式进行排除。要对李某某作无罪辩护,就必须抓住这些陈述中相互矛盾的关键之点,逐个“突破”。就李某某的案情而言,有两个关键情节,一是打了杨姓,二是实施强奸。要从有关当事人的陈述中发现关键矛盾,辩护律师必须做的“功课”首先就是现场复原,比如车厢内各人坐的位置,李某某坐的位置是否可以打人?李某某实施强奸时其他人的位置,从当事人的位置陈述中找出陈述人描写的现象为“虚假”。这个功课是要辩护律师在法庭调查前做好预案,在提问“证人”过程中不露形迹地构筑自己的“证据”其实这个案子应该每个人都细说当时的情况。当时录口供的时候就应该做这事。律师可以从中找出漏洞辩驳。可是我只看到泛泛而谈。魏某个人的一个指正,就成了事实。而其他人并没有这样说。这么重要的细节,为什么当初的口供里没有?这是为什么?既然以前的口供这么重要,李天一翻供就无效。为什么魏某后来指证就有效?双重标准哪?就这还想被载入史册啊?最后两位勇于做“无罪”辩护的,可能主要寄希望于在杨姓出场时加以突破。现在杨姓因病不能出庭,在李家辩护律师看来,可能是技术性规避,但法庭批准,应该事先经过探访和听取了医院的意见。既然杨姓不能出庭,质询“突破”已无可能,那么辩护律师应该立即与监护人紧急沟通,改变辩护策略,争取对被告相对有利的判决。现在的情况是一意孤行,给出了三个无罪理由。一是取证不合法,这一点在庭前会议已经排除,完全是废话。二是当事人陈述有矛盾,但没有逐一陈述足以摧毁检方证据链的“突破点”。把杨姓对于自己性生活情况的陈述与医学检查不一致来证明杨姓对于强奸案情况陈述为“虚假”,这样的逻辑显得有点滑稽,根本不可能为法庭采信。三是杨姓有卖*行为,这在有罪辩护中是受害人有过错的证据,可以提请法庭酌情减轻对李某某的量刑,但在“无罪”辩护中,举出这一条就毫无意义。三条辩护意见,条条“不着力”,梦鸽的钱花得有点冤了。正因为杨女士称病不出场,所以我认为应该让法医做鉴定。关乎几个人一生的案子,当事人怎么可以不出场?如果法医真的鉴定她确实得了严重抑郁症,那就没办法了。梦鸽想否定,就得请私家侦探跟踪杨女士一生了。什么时候证明其没病,什么时候上诉!看谁能把她养在精神病院一辈子!在李天一律师多次请求法院保护杨女士安全的情况下,如果法院置之不理,那么如果将来发现杨女士的精神病是被人下药而致,法院可得承担责任。你们看着办吧。没有不透风的墙。法医没鉴定,杨女士有什么资格称病不出庭?就算法律规定她可以不出庭,也必须说明她就是不想出庭。就是逃避出庭。而不能凭空说她有病。没经法医鉴定,谁知道她是真有病还是假有病?这样一来,不但使田参军可以制造不利于李家的舆论,还掩盖了她怕被人问出真相的心虚。所以梦鸽应该强烈要求对杨女士病情做出司法鉴定。不然此案如何服众?就这样包庇原告,模糊判案,就想成为典型案例,被载入中国法治建设的光辉史册啊?这简直是葫芦僧断葫芦案!法庭审判过程,与一般人根据经验判断不同,必须严格根据法庭调查过程中提供的证据形成的“事实”,再根据相关法律作出判决。被告举证足以推翻起诉方的“证据”,法庭只能判其“无罪”;被告辩护起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有罪,如果法庭接受辩护理由,就得驳回起诉。智慧的辩护律师,在如果没有取得被告无罪的确凿证据之前,一般不贸然宣布作“无罪”辩护,而是花精力起诉所控罪行的证据链上“找茬”,再根据法庭调查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辩护策略,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梦鸽可能不了解法庭上的“法律事实”与实际生活中的“事实”和自己观念中的“事实”存在差异,以为自己观念中的“事实”一定会被法庭接受,这种想法在法律界之外的人士中很自然,但她不了解,“法律事实”完全是凭证据构成的。这一点,辩护律师应该很清楚,“功课”最后做成这样,是打“及格”呢,还是打“不及格”,应该由法律界来评判。不过,分数线在这个地方徘徊,总有点不太妙。法律事实,就是刻意回避杨女士是陪酒女卖*女么?就是任杨女士装病不出庭么?
李天一五人的真实身份是什么?
在四个未成年人中,除了李双江之子外,另外两个人姓魏,是表兄弟关系,长春人,二人中的表哥与李双江之子因补习班认识,二人家里是做生意的,家境殷实。
第5人是张某,北京人,未成年,北京市某高中的学生。
李天一案中的唯一一名成年同伙,身份已经确认,据知情人透露,该人是一名23岁男子,姓王,北京市东城区人,系某公司职员。
扩展资料
2013年2月19日,北京市海淀分局接到一女事主报警称,2月17日晚,其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天一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2013年3月7日,李天一等人因涉嫌轮奸已被依法批捕。7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天一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3年8月28日上午9时30分,李天一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在海淀法院第17法庭正式开庭审理。
2013年11月27日9点,李天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区西中法庭依法公开宣判。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百度百科-李天一案
人民网-李天一等5人轮奸案被提起公诉 同伙身份终于曝光
凤凰网-网曝李天一案涉案第5人身份:北京某高中学生张某
李天一案的案件发展
案件的发展如下:
1、案件移送。
2013年3月7日,北京市检方表示,李天一等人因涉嫌轮奸已被依法批捕。2013年3月27日,李天一案被移送至海淀检察院,将由海淀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审查起诉。按照刚刚实施的新刑诉法相关解释,李天一案将不会公开审理。
2013年7月3日,李天一案由于案情复杂,海淀检察院已退回警方补充侦查。但是,需要补充的只是小环节方面,大的证据链没有问题。
2、提起公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5月6日受理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李天一等五人涉嫌强奸一案。已查明李天一等五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涉嫌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
7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庭前会议.
2013年7月22日:李某某涉嫌强奸案在海淀法院举行庭前会议。
2013年8月20日下午12时,李某某涉嫌轮奸案第一次庭前会议结束,五名被告人均未参加,只有被告家属和律师出席。与李某代表律师陈枢坚持无罪辩护不同,被告人魏某兄弟律师李在柯表示,还在考虑做轻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同时他称不存在所谓的“刑讯逼供”。女方田参军律师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索赔50多万。
2013年8月21日上午,李某某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在海淀法院召开第二次庭前会议。会上,检方补充了两份有关被害人杨某是否在酒吧任职的证据;几名被告人律师指出,根据审讯时的录像,警方存在诱供,并更改部分供述。警方对此不予回应。
4、申请公开。
2013年7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向海淀院提交了署名梦鸽的《关于公开审理的申请》。
海淀法院认为,该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有关涉及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规定,故依法当场驳回了该申请并记录在案。
扩展资料:
个人信息:
父母:李双江、梦鸽;
曾就读学校:中关村第三小学、人民大学附中、美国某冰球学校;
所获荣誉:4岁选入中国幼儿申奥形象大使;全国少儿钢琴比赛金奖;全国青少年书法大赛铜、银、金奖;2009年入选为最年少的海淀区书法协会会员。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 ?李天一案
今天关于“田参军律师 ”的讨论就到这里了。希望通过今天的讲解,您能对这个主题有更深入的理解。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我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