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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七项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和核心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备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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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七项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和核心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各国公认;

2、具有普遍拘束力;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各国不论政治、经济、社会等情况有何不同,一律事有平等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

主权平等包括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受侵犯,世界各国法律地位平等,均享有充分主权,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均有责任充分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互不侵犯原则。

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以武力侵犯他国,也不得以任何借口侵犯他国,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地方法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或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在国际关系中,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平等互利原则。

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在法律上必须是平等的,在事实上必须是互利的。平等,就是国家不分大小强弱、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如何,都具有平等地位,任何国家不应谋取任何特权;互利,就是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不能谋取片面的利益,更不能以损害别国为目的,而应该对双方都有利;和平共处原则。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以及其他任何方法改变或企图改变对方的社会经济制度,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彼此尊重对方现存的社会经济制度,实行广泛的合作,发展友好关系,和睦相处;民族自决原则。被殖民主义奴役和压迫的民族。

法律法规

《联合国宪章》

第五十五条 为造成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和平友好关系所必要之安定及福利条件起见,联合国应促进;较高之生活程度,全民就业,及经济与社会进展。

国际间经济、社会、卫生、及有关问题之解决;国际间文化及教育合作;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

国际法七项基本原则

法律分析:(1)各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2)各会员国应忠实履行宪章义务的原则;(3)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争端的原则;(4)各会员国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的原则;(5)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宪章采取的任何行动,应尽力给予一切协助的集体协助原则;(6)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非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7)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项的原则。宪章的这些原则已经构成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

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一、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独立,彼此应相互尊重,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之间发展平等互利的国际经济、文化、民事关系的前提。

二、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是国际交往的基本原则,反映在主权国家之间,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经济关系中相互有利。

三、遵守国际条约和参照国际惯例原则

条约必须信守,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缔约国都有遵守条约的义务,在国际民事交往中也是如此,凡是当是人的所属国之间有共同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当事人的所属国都必须遵守,当事人也必须服从。条约优于国内法,也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凡是国际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四、重点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维护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发展的原则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

(2)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

(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外国。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辨析国际法基本原则和一般法律原则

法律主观: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 (三)不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 (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五)民族自决原则; (六)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法律客观:

《联合国宪章》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 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二、发展国际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国际法中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贯穿于国际法各个领域、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的范畴,而并非可以任意选用或者废弃的原则。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民族自决原则等。

(1)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这是国际法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国家主权是国家的重要属性,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内外事务、管理国家的权力。它包括:国家固有的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事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实行管辖的最高权;国家独立自主行使权力,排除外来任何干涉的对外独立权;以及为了维护国家独立和领土完整而对外来侵略或威胁进行防卫的自卫权。国家主权是国家存在的灵魂和象征。国家的领土完整是国家主权的最重要内容之一。因为如果一国的领土受到他国的侵犯,这个国家的主权也就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因此,尊重一国的主权也就必须尊重一国的领土完整。这两者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但是,有时一国虽然没有侵犯他国的领土,而用其他方式干涉了他国的内政,这同样是破坏国家主权的行为。

2、互不侵犯原则。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互不侵犯是指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以侵犯他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不过,一国遭到别国武装进攻而进行的自卫战争和殖民地人民为了争取民族独立而进行的斗争不在其列。

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互不干涉内政是指任何国家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内政和外交。这一原则是由国家主权的性质直接引申出来的,因为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因此,在国际关系中,不论哪国都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和社会意识形态。否则,应视为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4、平等互利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国家不分强弱大小,一律平等,任何一国都不能对他国提出强权要求,也不能以损害对方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要求,而应该在平等的基础上互惠互利。这一原则是国家之间政治、经济、文化等关系的交往指导准则。

5、和平共处原则。这一原则既是五项原则的总称,也是一项单列的原则。和平共处原则的深刻含义是,各国不应因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的不同,而在国际法律地位上有所差别,而应在同一个地球上和平地并存,和平地处理、发展相互关系,并利用和平方法解决相互之间的争端。

(2)民族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也是当今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主要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需要强调的是,不可将民族自决原则理解为与国家主权原则相冲突。对于一个由多民族自愿组成的国家而言,如果它已建立了合法政府并实行有效的统治,任何国家就不得以民族自决为借口,制造、煽动或支持民族分裂,破坏该国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否则,就是对国家主权的破坏,违反了不干涉别国内政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从而从根本上违背了民族自决原则的真正意义。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有

法律分析:互相尊重主权、领土完整原则:尊重一国主权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基础,尊重的一国的主权必然应该首先尊重一国的领土完整,领土完整构成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互不侵犯原则: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他方法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或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从国家主权直接引申出来,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都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地对别国进行干涉,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政与外交事务,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别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

平等互利原则、和平共处原则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上,应彼此尊重对方现存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以及其他任何方法改变或企图改变对方的社会经济制度,根据国际法的要求,实行广泛的合作,发展友好关系,和睦相处。

民族自决原则:被殖民主义奴役和压迫的民族,有采取国际法确认的一切合法手段,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的主权国家,并选择适合于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发展民族经济的权利。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国家之间在发生纠纷或争端时,应通过和平方法予以解决,任何使用或企图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办法来解决争端,都是违反国际法的。

忠诚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由“条约必须遵守”这一古老的国际习惯演变而来的,已为国际实践和国际文件所确认。

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

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七项基本原则)

好了,今天关于“国际法主要基本原则有哪些?”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国际法主要基本原则有哪些?”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启示。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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