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涉案财产如何定价(抢夺罪数额的规定是什么)
导读:抢夺罪的金额认定标准如下:1000-3000元为数额较大,30000-80000元为数额巨大,200000-400000元为数额特别巨大。这些标准有助于判...
抢夺罪涉案财产如何定价
导读:抢夺罪的金额认定标准如下:1000-3000元为数额较大,30000-80000元为数额巨大,200000-400000元为数额特别巨大。这些标准有助于判定犯罪严重程度,确保法律公正执行。一、抢夺罪涉案财产如何定价
关于抢夺罪的金额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如果抢夺财物价值在1000元到3000元之间,则被判定为“数额较大”;
其次,如果抢夺财物价值在30000元到80000元之间,那么就其实可以被认定为“数额巨大”;
最后,如果抢夺财物价值高达200000元到400000元,那么这将被视为“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抢夺罪涉案金额是多少
涉及到抢夺罪的犯罪金额并未有确切固定的数值范围,然而,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倘若行为人实施了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且其抢夺的财物价值达到了一定的数额或次数较多,那么就其实可以被认定为抢夺罪。
至于数额较大的衡量标准,这通常是由各个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基础上进行确定的。举例来说,在某些特定区域内,数额较大的界定可能会设定在人民币五百元至两千元以上。因此,对于具体的数额标准,我们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抢劫罪涉案金额范围的认定依据如下:财产损失在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之间者,认定为“数额较大”;财产损失在人民币30000元至80000元之间者,认定为“数额巨大”;财产损失在人民币200000元至400000元之间者,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这些明确界定的数字标准,有助于准确评估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从而保证法律的公正实施。
周某涉嫌抢夺罪一案辩护词
1、周某被现场挡获时涉嫌的抢夺行为属于犯罪未遂。2、被告人周某主动坦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其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周某自愿认罪,其实我们应当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抢夺罪的被告人周某家属的委托,指派艾述洪律师出庭为周某提供辩护。经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特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充分参考:
辩护人总的认为,由于周某涉嫌抢夺案具有犯罪未遂情形,归案后积极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归案后有很好的悔罪表现,且在读书期间表现良好,此次是初犯,目前仍系在校学生,故其实我们应当尽量从轻或减轻处罚。
1、周某1月21日被现场挡获时涉嫌的抢夺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周某具有犯罪未遂情节,对于未遂犯,其实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周某在1月21日抢夺他人财物后,很快在离抢夺现场很近的地方即被挡获,其并未实际控制该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还没有达到,故应该认定为行为人此次系抢夺未遂。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是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 “非法占有”这一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能理解为是行为人获得对财物的实际控制,而不能是其他含义。这里的“实际控制”,并非指财物一定就在行为人手里,而是说行为人能够支配该项财物。本案中,被告人已经完成了抢夺中“夺”的一面,然后逃离现场想完成“取”的一面,但是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被追赶的人抓获,虽然短暂占有了所夺取的财物,但仍未实际控制该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还没有达到,故应该认定为行为人抢夺未遂。
2、被告人周某主动坦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其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周某归案以后,充分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动向侦查机关供述了自己曾在被挡获的前一日即1月20日凌晨约6点抢夺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其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周某自愿认罪,其实我们应当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周某具有犯罪未遂、认罪、主动坦白、积极赔偿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且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同时周某又系在校学生,故恳请法院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治病救人的原则,对周某适用缓刑或不超过6个月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以上辩护意见,肯请法庭充分采纳。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艾述洪
二○一○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