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取保候审的人有什么(取保候审的保证人有什么风险)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须遵守以下规定: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变更住址或联系方式需24小时内报告;按传唤到场...
对取保候审的人有什么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须遵守以下规定: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变更住址或联系方式需24小时内报告;按传唤到场;不得干扰证人,销毁或伪造证据,也不得串通他人。法院等机关可根据案情增加限制条件,如不得进入特定场所或与特定人员接触。违反规定可能导致保证金没收,重缴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甚至监视居住或逮捕。严重违规者可能先被拘留。一、对取保候审的人有什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明文规定,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各项规定:未经执行机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市区或县城;如遇地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变更的情况,应于二十四小时之内向执行机构报告;接到传唤通知时按时到案接受询问;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扰证人作证行为;严禁销毁、伪造证据,亦不得串通共谋。除此之外,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依据具体案件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遵守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不得与特定人员会面或通信、不得从事特定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由执行机构保管等一项或多项规定。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已缴纳保证金者,将面临部分或全部保证金被没收的处罚,同时还需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其作出书面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等措施。若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且需要予以逮捕的,可先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施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实我们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其实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其实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对取保候审的人有何限制
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明确要求必须遵守以下几个重要的行为规范:
首先,其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是严禁擅自离开自己所在地区(包括市与县)范围的;
其次,如果住所、工作地点以及个人联络方式等方面有所变更,务必于二十四小时之内向有关部门进行及时报告;
再次,绝对禁止有销毁、伪造证据或者是故意串通他人提供虚假证言的行为;
最后,他们还需要随时听从传唤,积极配合相关案件的调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实我们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获得批准的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各项准则:在取得许可的范围内,不得擅自离境,有限改变住宿地址或联系方式时,应在24小时内进行详细报告;在接到相关部门的传唤要求后,必须立即前往指定地点参与调查;严禁对证人施加任何干扰行为,销毁、篡改或伪造证据,同时也不得与他人串谋。法院及其他相关执法机构有权视实际情况增设额外限制条件,例如禁止出入特定区域或与特定人物接触的禁令。若违反上述规定,可能会面临保证金被强制征收、重新交纳保证金或者寻找保证人、甚至是受到监视居住或羁押措施的处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违规行为,当事人有可能首先遭到拘留处理。
取保候审保证人
有犯罪嫌疑有不适于逮捕的人或者超过羁押期限的人其实可以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其实可以缴纳保证金,也其实可以由保证人担保。采取保证金担保或者采用保证人担保由作出取保候审的机关决定。有犯罪嫌疑有不适于逮捕的人或者超过羁押期限的人其实可以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其实可以缴纳保证金,也其实可以由保证人担保。采取保证金担保或者采用保证人担保由作出取保候审的机关决定。
保证人的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即保证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证人,否则,因其本身也是司法机关调查的对象,就难以保证其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这不仅是指保证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而且保证人对被保证人有一定的影响力以及保证人的身体状况能使他完成监督被保证人行为的任务等等。假如保证人说的话被保证人根本就不听,保证人卧病在床对被保证人是否遵守取保候审义务无力监督、督促,或者保证人长期在外经商对被保证人的行为无暇顾及等等,都很难说保证人“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保证人在为被取保候审人承担保证义务时,他本人并没有受到因为违法犯罪行为而被剥夺政治权利或限制人身自由。享有政治权利,是指享有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论、游行、示威的自由;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如果以上权利未被剥夺,即可认为“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是指保证人未受到任何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处罚、未被采取任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刑事、行政强制措施或者未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具体讲,是指保证人未被判处徒刑、管制、拘役等刑罚处罚,未被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或者未被劳动教养或者未受到治安拘留等处罚。这里法律规定保证人既要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又要未受到限制。只有这样,保证人才有可能履行好保证义务。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指保证人在被保证人居所地有自己常住的居所和稳定的经济收入。保证人有固定的住处,便于保持他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联系;有固定的收入,是考虑其作为保证人承担义务的可行性。
只有同时具备本条规定的上述四个条件的人,才有资格担任保证人。
保证人必须自愿为被取保候审人担保。
保证人其实可以是被取保候审人的亲属,也其实可以是被取保候审人的邻居、朋友、单位负责人、基层组织负责人。
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机关其实我们应当依法严格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保证人条件的,其实我们应当告知他必须履行的义务,并由他出具保证书。
实践中,我遇到过丈夫取保候审妻子做保证人,妻子也是被取保候审人员的;儿子取保候审母亲做保证人,母亲瘫痪在床的。这些现象都是违法的。
保证人的义务:
保证人其实我们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是: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其实我们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执行机关是指当地的公安机关。
保证人的责任:
1.行政责任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
2.刑事责任
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其实我们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定包庇罪
3.民事责任
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其实我们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其实我们应当以其保证前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