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数额可累计计算吗(刑法271条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导读:侵占罪涉案金额是否累加,依《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未明确。需参照其他法律及解释。司法实务中,是否累计受多种因素与经验影响。若侵占行为持续且金额达法定标准,理论...
侵占罪数额可累计计算吗
导读:侵占罪涉案金额是否累加,依《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未明确。需参照其他法律及解释。司法实务中,是否累计受多种因素与经验影响。若侵占行为持续且金额达法定标准,理论上可累计。具体应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符合标准则累计,否则不宜。一、侵占罪数额可累计计算吗
关于侵占罪的涉案金额能否进行累加计算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该条款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因此,要想解答这个疑问,我们需参阅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予以确认。在司法实务中,是否能够对多次侵占行为所涉及到的金额进行累计计算,这可能会受到诸多具体因素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影响。若侵占行为持续不断地进行,并且每次侵占的金额均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法定标准,从理论角度来看,这些金额是其实可以被累积起来,以便于确定是否已经达到“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
然而,是否其实我们应当进行累计计算,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与证据,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全面分析。倘若累计计算后得出的结果符合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的标准,那么便可进行累计计算;反之,则不宜进行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侵占罪数额巨大怎么处罚
关于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规定如下:对于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内部的工作人员,若是通过擅用其职务之便,将原本属于该单位所有的财务据为已有,且此行为已达到一定金额门槛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且需同时承担相应罚金责任;倘若其所涉及的财物数额更为庞大,则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上但不足十年有期徒刑的惩罚,并同时伴随罚金缴纳要求;若涉案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的严厉制裁,同样需要配合罚金的全部交齐。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侵占罪的涉案金额是否其实可以累积计算这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第二百七十条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在处理此类事件时需要依据相关的法令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操作。同时,在实践过程中的诸多因素和积累的丰富经验也是影响累计结果的重要维度。然而,如果侵占行为是连续且达到法定标准的情况下,从法理角度来看,是有可能进行累积计算的。但是,具体的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所掌握的证据来决定,只有当所有条件都满足时才适宜进行累积计算,否则就不应该这样做。
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是累计计算吗
是算的总金额的,也就是所有的加起来满足立案标准既可报警处理。一、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是累计计算吗
是算的总金额的,也就是所有的加起来满足立案标准既可报警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其实我们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其实我们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包括哪些
职务侵占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其实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其实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
三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