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涉案160万判几年(流水多少被判帮信罪1年)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而提供技术支持或其他帮助的行为人,如情节严重,将面临最高三年的有期徒刑、拘役或...
帮信罪涉案160万判几年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而提供技术支持或其他帮助的行为人,如情节严重,将面临最高三年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若涉案金额达160万元,虽可能被认为是情节严重,但仍需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援助性质及对犯罪的实际影响等因素。法院将根据全案事实和情节依法裁决,如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帮信罪涉案160万判几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款的相关规定,若某人在知晓他人运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时,仍向该人士提供技术援助或协助,且情节相当严重,那么此人可能将受到法律制裁,面临着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以及罚金的处罚。若是涉及到的涉案金额高达160万元,尽管这一数额可能被视为情节严重,但要判定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需综合考虑其他诸多因素,例如行为人对于自己所提供帮助的主观认知程度、具体的援助行为、以及对犯罪活动的推动作用等等。倘若行为人的确提供了援助,且这些援助对犯罪活动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那么他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进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然而,最终的判决结果还需根据整个案件的所有事实与情节,由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裁决。若行为人具备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则可能获得相应的宽大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信罪涉案100多万坐几年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挪用公款数额达到百万元的行为,依据情节轻重,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科或者单独罚款。
然而,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却仍为其实施犯罪提供支持和协助,那么,必须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才能被视为情节严重:
1.为三个及以上对象提供帮助;
2.支付结算金额超过二十万元;
3.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达五万元以上;
4.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
5.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在此之后再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6.被帮助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7.其他任何可能被认为是情节严重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相关法律条款,明确认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且主动为之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它协助的人员,若情节特别恶劣者,必将遭到至高无上的3年期限的有期徒刑乃至相应的拘留以示惩戒;甚至严重者,还会处以罚金。尽管一旦涉及到的经济损失高达160万元,可能会被定性为情节严重,但是在做出审判定夺时,仍然需要全方位考虑行为人在主观意识下展露出来的故意程度,援助行为的本质特征以及其对整个犯罪过程造成的实际效应等等各种复杂多样的要素。当然,也不能忽视那些具有自首、立功等良好表现的人士,他们有受到减轻或者从轻判罚的机会。最终的判决,仍然要由法院在充分尊重全部案情事实与各方面情节的基础之上依法作出决定,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
涉嫌信用卡诈骗160万怎么判刑
利用信用卡诈骗160万已经属于诈骗中的数额特别巨大的了,因此需要被判刑,并没收个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当今时代,随着科技的不断发达,网络的普及率日益提高,很多人都通过网络来进行交易。在方便了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助长了各种新型诈骗方式的产生,尤其是信用卡诈骗,在日常生活中是十分常见的。那么,涉嫌信用卡诈骗160万怎么判刑呢?接下来小编将为您进行介绍。
一、信用卡诈骗的相关信息
1、定义
信用卡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规避信用卡诈骗,要牢记勿轻信手机信息、保护好刷卡密码、设置支付限额等防范要点。
常见的诈骗手段有短信通知“亲切”指导、电话联系索要密码、伪造网站诱人上当、制造信用卡被吞假象、演双簧瞬间调包等。
2、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具体来讲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犯罪对象是信用卡。所谓信用卡,是指信用卡公司 (包括各类发卡机构)以持卡者的信用为条件,发给持卡人的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一种信用凭证。以此凭证,持卡人其实可以到指定的地点进行消费,接受服务,如到商场、商店购买物品,到宾馆、饭店、娱乐场所享受服务等,而不必支付现金。尔后由信用卡指定消费的地点通常称为信用卡特约商户向发卡行支付款项,发卡行再从持卡人所存取的款项中扣除有关消费费用。同时,持卡人还其实可以凭卡到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网点存取现金,信用卡只能供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更不能典当或抵押。
信用卡,就其内容而言,一般应包括:
(1)在卡片的正面上,应印有信用卡公司设计的图案、公司名称及信用卡名称,并有信用卡专用标志或防伪暗记;
(2)用打卡机将信用卡公司的代号、信用卡号码、持卡人姓名、有效期等内容用凸起的字码打在卡上,以便在使用时可用压卡机将这些内容复写在签字单上;已在信用卡的背面预留持卡人的签字,用之与签字单上的字体相对较。一般还印有发卡公司诸如限用范围、支付货币种类限定等的简单声明;
(3)在背面设置一条磁带,记录持卡人的有关资料与密码,以供电脑终端或自动柜员机鉴别真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具体行为表现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使用,包括用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取款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这里“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本法第l77条规定的伪造的信用卡,即使用各种非法方法制造的信用卡。对伪造的信用卡,有的是伪造者自己使用进行诈骗活动,也有的是伪造者将伪造的信用卡出售给他人或者送给他人,由他人使用,进行诈骗活动。无论是自己使用或者是由他人使用,对使用者来说,都属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情形。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无论是进行购物或者接受各种有偿性的服务,在性质上都属于诈骗行为。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据有关规定,作废的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信用卡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根据发卡银行和信用卡种类不同、信用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也有所不同,有一年、二年、三年或更长时限的。对于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不再继续使用信用卡或仍需要继续使用而办理换卡手续的,都应将过期的信用卡交回发卡银行或者发卡公司。
(2)信用卡持卡人在有效期限内中途停止使用该卡,此时该信用卡有效期虽未到,但在办理退卡手续后即归于作废的。
(3)因挂失信用卡而使信用卡失效。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确无诈骗故意,即使违反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获取了财物,也不能以犯罪论处。如不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误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论处。
二、涉嫌信用卡诈骗160万怎么判刑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其实我们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其实我们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其实我们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因此涉嫌信用卡诈骗160万属于恶意透支,需要判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综上所述,利用信用卡诈骗160万已经属于诈骗中的数额特别巨大的了,因此需要被判刑,并没收个人财产。现在通过网络等方式进行诈骗的人越来越多,公众更需要擦亮眼睛,以防止自己被骗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