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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后行为被前行为吸收的情况有哪些(吸收犯和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区别是什么?)

导读:在盗窃罪体系中,掩饰罪行如销毁证据、伪造文件等行为常被视为盗窃罪的后续行为。使用暴力手段盗窃可能构成抢劫罪,并吸收盗窃罪。盗窃后用于洗钱、诈骗等,虽构成他...

导读:在盗窃罪体系中,掩饰罪行如销毁证据、伪造文件等行为常被视为盗窃罪的后续行为。使用暴力手段盗窃可能构成抢劫罪,并吸收...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盗窃罪后行为被前行为吸收的情况有哪些(吸收犯和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区别是什么?)

盗窃罪后行为被前行为吸收的情况有哪些

导读:在盗窃罪体系中,掩饰罪行如销毁证据、伪造文件等行为常被视为盗窃罪的后续行为。使用暴力手段盗窃可能构成抢劫罪,并吸收盗窃罪。盗窃后用于洗钱、诈骗等,虽构成他罪,仍视为盗窃后续。用于清偿债务可减轻盗窃罪。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法律全面评估,司法机构负责最终裁决。

一、盗窃罪后行为被前行为吸收的情况有哪些

在涉及到盗窃罪相关法律体系内,存在着前述行为被后续行为所吸纳的诸多情境,以下列举其中的几个常见示例:

首先,若行为人在实施盗窃之后,出于掩饰其罪行的目的而进一步实施了诸如销毁证据、伪造文件等其他犯罪行为,此类行为往往会被视为盗窃罪的后续行为,而非独立的犯罪行为,因此将被盗窃行为所吸收。

其次,倘若行为人在进行盗窃的过程中,采用了暴力手段或以暴力相威胁,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明确规定,此种情况有可能构成抢劫罪,在特定条件下,抢劫罪其实可以吸收盗窃罪。

再者,若行为人通过盗窃所得的财产,被用于实施其他犯罪活动,例如洗钱、诈骗等,尽管这些行为可能构成其他罪名,但通常也会被视为盗窃行为的后续行为,不会作为独立的犯罪行为予以认定。

最后,如果行为人通过盗窃获取的财产,被用于清偿债务或支付其他合法债务,这种情况则可能被视为盗窃罪的减轻情节,同样不会作为独立的犯罪行为予以认定。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具体案件的性质判定,必须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证据材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以上所述仅为理论层面的可能性,并不能完全反映出实际案件的处理结果。在实践操作中,应由司法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后戴罪立功怎么处理

1.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够主动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或向警方提供重要线索以协助破案者,则可视为其具有“立功”表现。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这种积极行为其实我们应当予以肯定与奖励,相应地对其原有的刑事责任进行适当减轻。

具体来说,我们将结合立功行为的大小、次数、内容及其来源是否合法、效果如何以及罪犯所犯下的罪行性质及严重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并最终决定给予多少程度的减刑幅度。通常情况下,若罪犯只是具备一般的立功表现,例如揭露他人的犯罪事实,经过查证确实属实时,那么他们就有机会获得基准刑法罚额的20%以下的减免;但若是罪犯立下了较大的功劳,比如提供了关键性的线索使得警方成功侦破了其他案件,或者成功阻止了他人的犯罪活动,甚至还协助司法机关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等等,那么他们就有可能享受到基准刑法罚额的20%-50%的减免优惠;而对于那些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的罪犯,他们甚至有可能获得基准刑法罚额的50%以上的减免,或者直接被依法免于刑事处罚。

2.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对罪犯的立功行为进行准确的认定。一般而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行为都其实可以被认定为一般立功:

首先,罪犯必须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且这些行为已经经过查证核实确属真实;

其次,罪犯必须向警方提供重要的线索,这些线索能够帮助警方成功侦破其他案件;

再次,罪犯必须采取行动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

此外,罪犯还其实可以通过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来实现立功;

最后,罪犯还其实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在社区服务、教育改造等方面表现出色,为国家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从而实现立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其实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其实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有关盗窃犯罪的法律体系之中,掩盖或者试图淡化违法行为的各种行为,例如销毁相关证据、捏造虚假文件等等,常常会被视为是盗窃罪的后续行为之一。当被告人采用暴力手段进行盗窃时,就有可能触犯抢劫罪,并且抢劫罪将在一定程度上涵盖和吸收此前的盗窃罪。然而,即使被告人在实施盗窃之后,又利用赃款从事洗钱活动、欺诈行为等其他非法勾当,尽管这些行为已经构成了新的犯罪,但仍然其实可以被视为是之前盗窃罪所引发的后续行为。如果被告人能积极采取行动偿还其所欠的债务,这其实可以作为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而适当降低他们因盗窃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对于每一个具体的案件,我们都需要综合考虑所有的证据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然后由司法机关根据这些因素作出最终的裁决。

盗窃罪后行为被前行为吸收的情况有哪些(吸收犯和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区别是什么?)

什么是盗窃罪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五种盗窃行为:盗窃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什么是盗窃罪行为盗窃行为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五种盗窃行为做了详细解释,现对修正后的五种盗窃犯罪行为做如下分析:

)、盗窃数额较大

1、数额较大的含义:修正前、后的数额较大,都指的是盗窃一次数额较大;至于对前后两年之内仍在追诉期限之内的盗窃数额其实可以累计计算,也是以其这一次构成犯罪为前提。

另外,对于有情节严重情形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其实可以按照一般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而盗窃一次,不只包括事实上的一次,还包括法律评价上的一次,即刑法理论上的徐行犯。

2、徐行犯:所谓徐行犯犯罪,是指为逃避法律追究,把本来一次其实可以完成的犯罪行为,在特定的空间范围、较短的时间范围内,分数次来完成的犯罪。

以笔者办过的一个案件为例:某被告人住在单位宿舍,同住的还有店长,店长每晚把单位当天所收现金约五、六千元放于床下。被告人在一个月之内累计二十余次盗窃现金,每次一、二百元,后因连续三次每次盗窃三、五百元案发。辽宁省2003年3月以前的数额较大标准是2000元,如果每次只偷几百元,每次都不构成犯罪,按照现行条文法规定,是不能累计计算的--即使累计超过2000元,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而“多次盗窃”虽然也被认定为犯罪,但是是有条件的,即“一年之内三次以上的入户盗窃或者扒窃”。如果不是入户盗窃、扒窃,比如笔者所办案件中的在室盗窃,一年内三次以上也不能构成盗窃罪;并且,多次盗窃,一般认为是指三次以上盗窃累计数额依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

但是,若符合徐行犯的要件,由于其“徐行”的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把数次盗窃行为评价为法律上的一次盗窃行为,各次的数额就其实可以累计计算。

)、多次盗窃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的多次盗窃,指两年内其中任何一次都不单独构成犯罪但累计超过三次的盗窃。如果三次累计数额超过数额较大标准,若符合徐行犯特征,按徐行犯处理--由于徐行犯法律评价为一次犯罪行为,事实上的多次不再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只以累计后的数额作为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确定基准刑;如果不符合徐行犯特征,按多次盗窃处理,三次本身是基本犯罪构成事实,超过三次的次数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事实,确定基准刑;至于累计的数额,则不应再进行重复评价确定基准刑。

修正案后的多次盗窃,不再包括入户盗窃、扒窃,也不包括携带凶器盗窃,因为三者一次行为即构成犯罪。

)、入户盗窃

一方面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另一方面是户的场所性特征和功能性特征。即: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其实我们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另外,也不是任何的入户都涉嫌犯罪,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比如盗窃金额太少、少于200元,其实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携带凶器盗窃

此处的携带,应该严格理解为“随身”携带;此处的凶器,应该严格理解为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

那么,扒窃时使用的工具是否其实可以定性为凶器?比如割包用的刀片?笔者认为对此应严格要求,不符合管制刀具特征的不应认定为凶器--因为,扒窃也是一次行为即构成犯罪。

)、扒窃

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扒窃是此次修正后比较难把握的一种盗窃行为,难就难在与治安管理处罚的区分。如果一次扒窃几十元钱,是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还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入户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侵犯的都是复杂客体,其实可以一次行为而不问数额即构成犯罪;而扒窃则不同,除了使用刀片等工具进行扒窃有侵犯人身的危险外,只侵犯财产权。所以应该再设定一个数额标准,比如500元,以此来区别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即使用刀片等工具进行扒窃和一次扒窃500元以上的,才构成犯罪--这也是但书13条无罪辩护的一个切入点。

《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实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实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阅读了上文之后,大家应该知道什么是盗窃罪行为了吧。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盗窃罪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了五种,即上文中为大家带来的内容。其中对于一般的盗窃行为,要求数额达到2000元以上的,那么才能被认定为盗窃罪。并且由于现在我国取消了此罪的死刑处罚,因此盗窃罪的最高处罚也就是无期徒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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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犯和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区别是什么?

答:(2)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独立存在。吸收犯数行为间是吸收关系,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3)牵连犯的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吸收犯的数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4)牵连犯数行为的故意......

一般来说吸收犯有哪些罪名

答:前一个行为可能是后一个行为的发展阶段,后一个为可能是前一个行为发展的自然结果。吸收犯有以下三种情况:(一)重行为吸收轻行为,重行为既指行为的程度,也指行为的性质。前后的犯罪行为有轻有重时,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轻行为被重行为吸收。(二)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预备行为是实行行为的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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