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由谁办(聚众斗殴罪批捕程序)
导读: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侦查。若嫌疑人居住地更适宜,可移交其处理。与罪行相关的地点如实施地、预备地等,以及犯罪连续、持续发生的区域,均属管辖范围。同时...
聚众斗殴罪由谁办
导读: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侦查。若嫌疑人居住地更适宜,可移交其处理。与罪行相关的地点如实施地、预备地等,以及犯罪连续、持续发生的区域,均属管辖范围。同时,犯罪对象受害地、犯罪所得获取、藏匿、转移、使用、销售地的公安机关也拥有管辖权。一、聚众斗殴罪由谁办
在刑事案件中,其由犯罪地所在的公安机关负责管辖并展开立案侦查工作。倘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具备更适宜进行此项任务的条件,则可将案件移交至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关于犯罪行为,其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及结束地等与该罪行息息相关的场所,以及犯罪行为具有持续、连续或继续状态的情况下,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继续发生的区域内的公安机关均有权对此类案件进行管辖。
此外,犯罪对象遭受侵害的地区、犯罪所得实际获取的地区、犯罪所得藏匿的地区、犯罪所得转移的地区、犯罪所得使用的地区和犯罪所得销售的地区等公安机关亦有权对相关案件进行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聚众斗殴罪是指在报复他人、争夺霸权或谋求不正当利益等原因驱使下,纠集大量人群形成帮派并互相进行激烈斗争,严重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该类犯罪的构成元素主要包括:
首先,其所侵害的客体既不是简单意义上的公共场所秩序,也不仅仅局限于社会公共场合的稳定,而更为深入地指向了我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所必须遵守的各项共同规范与生活秩序;
其次,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主要体现为聚集众多人群集体参与暴力冲突的行为,这种行为表现形式通常源于个人恩怨、争夺霸权或寻求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动机;
第三,从犯罪主体来看,无论年龄大小如何,只要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其实可以成为该罪的潜在犯之一,但是并不能将所有参加斗殴活动的人都视为犯罪主体;
最后,无论是出于何种目的何种动机,该类犯罪在主观层面上都表现为故意犯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凡是涉及到刑事案件的调查和诉讼,都应该由犯罪行为发生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负责进行。然而,如果在实际的案件进展中,发现嫌疑人所在的居住地区更加适合处理该案的话,公安机关也其实可以将案件移交至嫌疑人所在的居住地区进行处理。此外,与犯罪行为有关联或者犯罪连续、持续发生的地方,也属于公安机关所拥有的管辖范围之内。而对于那些犯罪行为的受害者所在地、犯罪所得的获取、藏匿、转移、使用以及销售地的公安机关,同样具有对该类案件的管辖权。
聚众斗殴罪由哪些构成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4、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一客体要件
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其实我们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
聚众斗殴犯罪其实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其实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因此,无论是在何种场所进行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均应视为侵犯了公共秩序。
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就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
二客观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
“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指的是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
三主体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四主观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 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行为人在思想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是非荣辱标准已被颠倒。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值得注意的是,聚众斗殴罪中不存在胁从犯。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者,系被动参加犯罪。若行为人因被威胁、逼迫而参加聚众斗殴,由于其主观上缺乏犯罪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故不可能成为聚众斗殴罪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不需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人中,不存在胁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