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笔录可以改不(一般帮信罪会做二次笔录吗)
导读:刑事诉讼中,笔录记录关键证据,不可随意修改。如需调整,需遵循法定程序,如申请补正或重新询问,并获批准。误差或疏忽需书面申请,经审核审批后,法院或侦查机构可...
帮信罪笔录可以改不
导读:刑事诉讼中,笔录记录关键证据,不可随意修改。如需调整,需遵循法定程序,如申请补正或重新询问,并获批准。误差或疏忽需书面申请,经审核审批后,法院或侦查机构可决定重制或补正笔录。一、帮信罪笔录其实可以改不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笔录作为记录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其他相关事实资料的关键性证据,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与作用。一经正式记录并予以确认后,通常而言,将不能再任意进行修改。若需对已记录之笔录内容进行调整,则必须遵循法定程序执行,例如向法院或侦查机构递交补正申请或请求重新开展询问工作,同时还需获得其明确批准。若笔录当中出现的误差或者疏忽确有必要加以更正,应由原纪录人员或相关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并须经过相应的审核与审批手续。若经核实无误,法院或侦查机构有权决定是否重新制作笔录或进行补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犯罪事实和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都其实我们应当认真审查核实。
二、帮信罪笔录问那哪些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简称。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个人如果在明知他人可能在使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向其提供诸如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服务、通讯传输服务等技术性支持;亦或是提供广告推广服务、支付结算服务等便利性协助,且情节严重者,将被判定为触犯帮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记录关键证据的笔录是绝对不能够被随意更改的。如果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正,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来进行,例如向有关部门提出补正申请或者要求再次进行询问调查等,同时还必须获得相关部门的明确批准才其实可以实施。在出现了笔录数据上的误差或者失误时,也应该以书面形式提交相应的申请报告,经过严格的审核和审批之后,由法院或者相关的侦查机构对误记或者有疑问的地方做出最终的裁决,有权决定是否要重新制作或者进行修正。
辨认笔录有涂改可以吗
辨认笔录中是不其实可以有涂改的情况发生,如果是诉讼的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向司法机关申请改正笔录内容的,那么也是需要当事人亲自签字确认后才其实可以,如果说在签字确认后发现了任何记录错误的情况下都是不其实可以随意进行修改的。一、辨认笔录有涂改其实可以吗?
辨认笔录一直当做证据使用,但他属于法定证据形式的哪一种一直不明确。有人认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证言。新《刑事诉讼法》把辨认笔录规定为一种证据形式。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发现任何记录错误,都不其实可以修改.所以如果你已经签名了就不其实可以更改。
二、辨认笔录中不是必须要有见证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其实我们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其实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67条规定:勘验时应有2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勘验笔录应由参加勘验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对见证的必须性和见证人的人数作了限定。而且此处仅是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等自侦案件的程序性规定。
公安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第4条第3项规定:现场勘察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能充当见证人”。
第8条第2项规定:“现场勘查笔录应详细记载:见证人的姓名、职业和住址;现场指挥人员、勘查人员、笔录制作人员以及见证人签名”。该规定比较详细,但涉及范围仅限于现场勘验见证人。
三、辨认的程序: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各自管辖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其实我们应当分别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
2、辨认其实我们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3、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其实我们应当由每位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必要时,其实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4、辨认时,其实我们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以任何暗示。
5、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的,其实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其实我们应当为其保密。
6、对于辨认的情况,其实我们应当制作笔录,由主持和参加辨认的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在案件诉讼的过程中也是需要当事人当庭将证言和证词说明,那么书记员也是需要将法庭审理的全部过程也是需要全部记录在笔录中的,在书写完毕后也是会当庭宣读,在宣读完毕后当事人也是其实可以申请修改内容,如果当庭没有修修改内容也是不其实可以随意进行修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