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罪名成立了吗(刑事拘留后可以无罪吗)
导读: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检察院和法院有权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刑事拘留,以追究其法律责任,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刑事拘留非最终裁决,需经侦查、审查起诉、审理...
刑事拘留是罪名成立了吗
导读: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检察院和法院有权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刑事拘留,以追究其法律责任,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刑事拘留非最终裁决,需经侦查、审查起诉、审理等程序,由法院依法判决确认罪名。被拘留不代表罪名已成立。一、刑事拘留是罪名成立了吗
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为了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法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保护社会公共安全权益不受侵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权对其实施刑事拘留这种强制手段。刑事拘留并非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最终裁决程序,仅是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所实施的一项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的措施。关于犯罪行为的真正认定,还需通过严谨复杂的侦查、审查起诉及审理等司法诉讼程序,并经由法院依法进行判决才能得出结论。因此,被刑事拘留并不代表其所涉及的罪名已被确认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实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是进看守所还是拘留所
刑事拘留的执行场所并非普通的拘留所,而是关押着犯有重罪嫌犯的看守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若出现了法定紧急状况,为了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采取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会依法实施临时性的拘留行为。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一经作出拘留决定后,必须立即将被拘留者送往看守所进行羁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其实我们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其实我们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其实我们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其实我们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其实我们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在严肃的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具有依法进行强制措施之权力,即根据案情需要对涉嫌犯罪者或被告进行刑事拘留,以此来保证司法公正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维护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然而,刑事拘留并非最终的裁决结果,而是需要经过严谨的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多个环节,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定犯罪者是否有罪及具体罪名。因此,被拘留并不意味着已经被判定有罪。
刑事拘留了是不是立案了
一般来说已经立案了。《刑事诉讼法》第82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其实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顺利进行,即及时揭露、证实犯罪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暂时限制或者剥夺的措施。刑事拘留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其适用条件为:
1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况,《刑事诉讼法》第82条和第165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82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其实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其实我们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其实我们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其实我们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