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岁男孩小区遇害,旁观者是否是共犯(「德州教育」10岁女孩被一13岁男孩以极其残忍的手法杀害,千万不要低估孩子的恶)
9岁男孩小区遇害,旁观者是否是共犯目前行凶者已经被公安机关控制,而行凶者是否为精神病人目前还需要鉴定,而人们关心的是小区的在场人员和保安为什么不制止该杀人行为,...
9岁男孩小区遇害,旁观者是否是共犯
目前行凶者已经被公安机关控制,而行凶者是否为精神病人目前还需要鉴定,而人们关心的是小区的在场人员和保安为什么不制止该杀人行为,并且凶手的监护人为什么不看管好凶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目前对见死不救行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是没有规定的,所以旁观者不会构成共犯,但如果小区保安知情而不制止的,就是失职的行为,物业公司和保安要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精神病人犯罪怎么处理
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正确适用该条规定应具备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
2、精神病人犯罪时必须是正处于发病时;
3、完全丧失辨认或者自控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对鉴定确认的精神病鉴定结论,人民法院仍须依照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进行审查,作出正确的判断,确认采信与否。核心是查证精神病人犯罪时是否处于发病期间以及是否完全丧失辨认或自控行为能力,就要对案件通过审判进行全面综合评判。
刑法总则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应当把握的仍是精神病人犯罪构成的要件,其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自控行为能力,可以理解为部分丧失辨认或自控行为能力,这是适用本法条的主要条件之一。对此类精神病人的犯罪,在处罚规定上的主旨是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可以”而不是“应当”的限制性规定,也就意味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应具备前提条件的。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目前对见死不救行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是没有规定的,所以旁观者不会构成共犯,但如果小区保安知情而不制止的,就是失职的行为,物业公司和保安要承担责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蓝箭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9岁男孩小区遇害,旁观者是否是共犯拓展阅读
「德州教育」10岁女孩被一13岁男孩以极其残忍的手法杀害,千万不要低估孩子的恶
我们总以为孩子还小 就低估了某些孩子的恶。
最近,一起人神共愤的未成年杀人案在大连发生。
一名10岁的女孩被一个13岁男孩以极其残忍的手法杀害,抛尸在离女孩家不到百米的绿化带被女孩父亲发现。
这起案件中,男孩的残忍和冷酷,可怕得让人不敢相信。
- 10月20日15点,女孩上美术课下课,只需要步行10-15分钟,就可以回到父母开的水果店。
- 15:40左右,女孩的父母不见女孩回来,开始寻找女儿,还调取了监控,监控显示,在15:20左右,女孩曾出现在距离男孩家50米、距离水果店150米的一个路口。
谁也不曾料到,那是女孩生前最后一次出现。
四个小时后,女孩的父亲在小区的绿化带中发现女儿尸体:
女儿的裤子已经被褪到了膝盖以下,前胸没有了衣物,那件上衣不是穿着的,而是被脱到了身后。她身上压着两个垃圾袋,里面装着砖头和碎瓦块。
经法医鉴定女孩死亡时间是15:28分左右。
这四个小时中,作案的男孩竟然可以若无其事地去问女孩父母:你女儿找到没有?
被抓获以前,他在班级群发了一条从自家窗户拍摄的搜查现场视频,说了一连串的话:
“我害怕啊,怀疑我了。我一个小孩怀疑我。”“我把我擦过血的纸扔那块了,我的血不会弄到她身上了吧。”“法医鉴定我俩血在一起,我手不应该那么贱的。”
女孩身中7刀,被抛尸在绿化带,这样残忍的手段竟然出自一个13岁孩子。
从15:28到18:00,在那2个多小时的时间里,但凡这个男孩有一点点良知,女孩也不至于就这样离开。
看到这个消息我倒吸了一口冷气,感觉头皮发麻。
因为凶手不满14周岁,根据相关法律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被收容教养三年。
网友纷纷表示愤怒,提出应该降低判刑的年龄,愤怒地指出:他还是个孩子,千万不要放过他。
我们总是认为孩子还小,孩子的世界很简单很单纯,却往往低估了某些孩子的恶。
10月27日,是10岁女孩小琪(化名)遇害后的第八天,父母和亲戚在当天上午得知法医正式尸检报告结果和死亡时间,小琪身上的7处刀伤中,最致命的一刀是在肝脏上。
而加害人蔡某某从行凶至抛尸仅用半个小时时间,并在行凶过程中手部受伤,从小琪的身上能够发现其血迹。
目前,蔡某某已被送往未管所。
小琪的尸检报告和法医所告诉家属的情况,让人感觉孩子死得太惨了。
小琪的尸体被发现时,左手呈抓挠状,眼睛未闭紧,血肉模糊。脸部、头部受重伤,颈部有掐痕,太阳穴及身上共有7处刀伤。
警方对小琪的家人称,根据蔡某某家附近的监控视频显示和蔡某某的供述,小琪是在10月20日15时22分回家路上被蔡某某骗至家中,后行凶,用折叠刀杀害的。
法医鉴定小琪的死亡时间是15时28分,而蔡某某在15时56分,即将小琪的尸体从家中转移至阳台对面的小树林中。也就是说,蔡某某从行凶至抛尸,仅用了半个小时。
而蔡某某家中的沙发腿、栏杆、客厅垃圾桶和厕所垃圾桶中,均有血迹。而在行凶过程中,折叠刀也将蔡某某的手部划伤。
死状凄惨,令人揪心。
作案动机是强奸。强奸未遂,于是杀害。
据悉两人曾是补习班的同学,平时并无过多交集。到底是什么原因,让他对一个同龄人痛下狠手?
事后调查,这不是一次突然袭击,蔡某是一个性骚扰惯犯。
近一两年,蔡某某一直都在附近不断地骚扰女性。
对象不仅仅是同学,甚至是成年的女性,都在他的骚扰范围中。
早在今年八月份,一位年轻女士曾三次遭到蔡某某的骚扰。
第一次,她进楼后听到脚步声,蔡某某伸手拍了拍她的肩膀。“就是手从后边伸过来拍肩膀,很熟的人都不会那样拍,很不舒服,他说帮我拿东西,我说不用。”
不久后,她再次发现蔡某某尾随,这次她留了个心眼,马上出了楼门,果不其然一会儿就看到了蔡某某匆匆跑下楼,而她拍到了蔡某某的照片。
第三次,她在路上碰到了蔡某某,蔡某某对她说:“你长得真好看,你不要怕。”
在事件发生以后,也有大连当地的网友留言:
仔细回想蔡某某种种举动,真是让人毛骨悚然!
他就像一头四处寻找猎物的恶狼,确定好容易下手的目标后,只等一个适合的时机就出手了。
而琪琪,就是他看中的猎物。
14岁的蔡某,175cm的大个,强壮的体格优势,别说10岁的小女孩,20岁的成年女性都不一定是她的对手。
不仅罪行恶劣,蔡某的犯罪心理素质极高。
说几个细思恐极的细节:
❶ 下午16点30分,蔡某曾跟母亲一起到废品站卖垃圾,最后一刻又把手中的黑袋子给拎走了,行为镇定。
❷ 在女孩家人四处寻找的时候,蔡某曾两次遇到他们,还很主动地问:你们找到XX了没有?
当女孩尸体被发现的时候,蔡某就站在人群中间,装作很惊讶的样子:“还真被人害死了啊?”
❸ 具有反侦察能力。 装作旁观者在同学群里,发了一条从自家窗户拍摄搜查现场的视频,并对同学说:“小孩死了,让人扒光衣服给杀了,就在我家门口对面。”
当警方怀疑他的时候,他跑到班级群里,自导自演,撇清嫌疑:
"我是一个小孩啊,警察办事这么草率吗?"我害怕啊,怀疑我了,我的指纹咋整?” "我自己手上开了口子,我把我擦过血的纸丢到那块了,血在一起。”
这真的是14岁的孩子吗,一点不惊恐,一点不慌乱,还在演戏撇去怀疑。 更令人气愤的是,还在班级群里提到自己不满14岁,未成年。
太可怕了,这哪里是祖国的花朵,这就是食人花啊。
这样一个杀人恶魔,他会为自己的恶行付出代价吗?
很遗憾的回答是,不能。
我国未成年犯罪的起刑点是十四岁,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用负刑事责任,并依旧享受各种权利。也就是说,他不会被惩罚,还会被保护。
近几年来,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日益增多。
2018年11月的四川,初中生唐某和小叶在QQ上发生冲突,唐某用西瓜刀砍伤小叶。警方将唐某带走,却因其未满14周岁,当晚就被释放。2016年,一位19岁少年出狱后不久,涉嫌奸杀11岁女童。警方的通报说:“嫌疑人韦某曾于2010年在其家乡掐死一名男孩,因作案时年龄未满14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2011年,其在家乡又因持刀伤害小女孩被判刑6年。……
类似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案件还有很多。
- 2004年7月27日,黑龙江省通河县风山镇青山村,13岁男孩赵力宝强奸14岁同村女孩。
- 2005年2月1日,女孩母女将赵力宝告上法庭,通河县法院判赵力宝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对强奸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9月26日,赵立宝潜入女孩家将女孩母亲用刀砍死。
- 2006年3月7日,赵力宝仅被处劳教1年零6个月。
司法大数据报告显示:62.63%的未成年人犯罪被告人为初中生。他们身体已然发育,已经明白如何钻司法的漏洞,高举年龄的利器。
而这些犯罪行为判决中,不满三年的有期徒刑占据高达74%。
现在的孩子已经不像以前的孩子了。他们发育早,信息来源广,学习能力强,他们知道怎样用当下的法律来最大程度的保护自己。 但是可怜的是被侵害的那些人。
被害女孩的父母至今无法下饭,日思夜想自己惨死的女儿。
法律不能制裁加罪者,被害者及家人何其无辜?
惨案发生后,很多人都想知道,到底是怎样的家庭能养出一个蔡某这样的孩子?
自出事到现在为止,蔡某父母一直没有露面,没有联系过被害家庭,一声道歉也没有。
孩子坏成这样,父母难道没有发现问题吗?
答案是发现了,但不影响包庇。
蔡某以前就爱对女同学动手动脚,还在放学路上堵住同班女孩强行搂抱,事后女孩父母报警。 等到双方父母到派出所,蔡某父母坚持说女孩父母诬陷,儿子不是这样的人。
还有一次,蔡某在小区里掀一个年轻女孩的裙子,女孩气得找蔡某父亲评理,但是这家人却反过来把来评理的姑娘骂了一顿。
不仅在外人面前无法无天,蔡某对家人也蛮横无礼。
有一次,因为一点不顺心意,他当着众人的面,打过他妈妈。蔡某的脾气非常暴躁,经常听到他跟父母的争吵。
很多父母会觉得,孩子做错事,舍不得惩罚,这是父母对孩子的爱,顶多算溺爱。
再说,哪家父母不溺爱孩子?错,这不是爱,这是伤害。
父母的包庇,只会让孩子潜意识形成一个概念:
我是不是无论做什么,都不是我的错;无论做了什么坏事,都不会受到惩罚。
当一个人的错误没有惩罚,便会尽可能地挑战世界的底线。 而包庇的结果是,最终犯下无法宽恕的大错。
惯子如杀子啊。
古语云:子不教,父之过。
没有是非观的父母,根本意识不到孩子的错误,肆意包庇孩子的行为:
要么是毫无原则的宠溺,助手为虐,不惜与误入歧途的孩子沦为共犯或帮凶;
要么是无力管教子女,放任自流。
涉世未深的孩子,有时真不知道做事的尺度与底线, 他需要父母告诉他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
在孩子形成正确的是非观之前,父母的正确引导和教育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珍妮艾里姆在《养育儿女》中说:
"孩子身上存在的缺点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作为孩子人生领路人的父母缺乏正确的家教观念和教子方法。”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是父母的反光镜。
- 身为父母,首先要从自身多反思:
- 我经常陪伴孩子了吗?让孩子感受到爱跟安全感了吗?
- 我给孩子做好榜样了吗,我知错就改吗,尊重别人吗,心地善良吗?
- 孩子犯错时,我教育他了吗,有没有知错,错了有没有改正?
- 孩子的无理要求,我有没有拒绝他?有没有告诉他做人、做事的底线在哪?
- 我有没有教育孩子尊重生命,尊重女孩?告诉他生命神圣不可侵犯,让他知道女孩子是来保护的,不是伤害的?
为人父母者,请切记:
多陪伴你的孩子,爱孩子的同时也请严加管教,这是不矛盾的。更重要的是,以身作则。
孩子的一切行为都能从家庭教育中找到答案。
话说回来:
即使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可以因为年龄而不用付出代价,
那么父母管教失职,给社会造成极大的伤害,是不是也要付起相应的责任呢?
来源:德州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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