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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可否延长取保候审(对于取保候审的,检察机关是不是不受一个月办案期限?)

导读:根据《刑诉法》第七十九条,取保候审期限原则上不超十二个月。未明言延长,但调查、审查、审判不中止。若不需担责或期限届满,须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除法律规定,检察...

导读:根据《刑诉法》第七十九条,取保候审期限原则上不超十二个月。未明言延长,但调查、审查、审判不中止。若不需担责或期限届...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检察院可否延长取保候审(对于取保候审的,检察机关是不是不受一个月办案期限?)

检察院可否延长取保候审

导读:根据《刑诉法》第七十九条,取保候审期限原则上不超十二个月。未明言延长,但调查、审查、审判不中止。若不需担责或期限届满,须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除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无权擅自延长取保候审期限。

一、检察院可否延长取保候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检察机关对于被控告人或被告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期限,原则上应不超过十二个月。此条款并未明确指出检察机关能否主动延长已设定的取保候审期限,但确实明确规制了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期间内均不得中止对相关案件的调查、审查和审判工作。若是在此过程中发现被取保候审者或监视居住人员不应再承担刑事责任,或是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期限已经届满,则必须立即解除相应的强制措施。据此,依照本法条的精神,除非有其他法律明文规定允许延长取保候审期限,否则检察机关无权擅自延长已设定的取保候审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其实我们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其实我们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其实我们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检察院可否取保候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对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处理;在另一方面,当具备逮捕必要性且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疾病等特殊原因无法执行逮捕时,亦可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实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七十九条相关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虽然并未明确规定其实可以延长,但是在调查、审查以及审判期间并不存在任何中断现象。如果被取保候审人员无需为案件负有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已经届满,那么公安机关需要立即解除对其的强制措施。此外,除非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否则检察机关是没有权力自行决定延长取保候审期限的。

检察院可否延长取保候审(对于取保候审的,检察机关是不是不受一个月办案期限?)

检察院审查起诉延长半月

在遇到重大复杂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是其实可以推迟半个月的,一般情况下审查起诉阶段是一个月,审查起诉是检察院办案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在此阶段发现证据不足或者是嫌疑人没有违法行为,其实可以不进行起诉,并且进行立即释放。

一、检察院审查起诉延长半月的情形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其实我们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其实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3款的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以上规定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其实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其实可以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此外,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检察院其实我们应当中止审查,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通缉的决定并通知侦查机关执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其实我们应当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其实我们应当照常进行。中止审查其实我们应当由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中止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

二、检察院审查的内容包括哪些

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前提,查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正确定罪量刑的依据和基础。在查明犯罪事实和取得确实、充分证据的基础上,其实我们应当对犯罪的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恰当进行鉴别。犯罪的性质与罪名互相联系,密不可分,如果只认定了犯罪性质,而不认定具体的罪名,性质也难以定准。因为在同一性质的犯罪中,法律又规定了若干罪名。可见,审查犯罪性质与审查具体的罪名,其实我们应当同时进行。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其实我们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人民检察院追诉犯罪其实我们应当客观、全面,因此,在审查起诉时要注意审查有无遗漏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和其他其实我们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要查清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就必须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罪行,对共同犯罪案件要查获所有实施犯罪的人。例如,在审查盗窃、诈骗、走私案件时,要注意追查销赃犯和包庇、窝藏犯,对于已构成窝赃、销赃罪的,也应对窝赃、销赃者一并提起公诉;在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注意审查有无教唆犯;审查个人犯罪案件时要注意发现团伙犯罪活动;审查团伙犯罪时更应注意审查有无漏诉其他犯罪成员。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人民检察院的职责之一,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有无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15条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于全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首先要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是否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害人是否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已提起的,要保护被害人的这项权利,没有提起的,应主动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其次,还要查明国家、集体财产是否因犯罪而遭受损失,如果造成了损失,人民检察院其实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过程,也是对侦查工作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因此,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时,要注意审查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特别要查明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的过程中是否有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况。

在中国不管多大的案件,都需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走程序,审查起诉的时间是根据案情的简易程度决定的。审查起诉阶段只要符合取保候审都其实可以进行缴纳保证金办理取保,如果在取保期间有违法行为,需要立即解除取保,进行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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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交给检察院多久

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环节或者审判流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均有权视具体案情酌定延长取保候审的期限。然而,待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后,该机构将继续进行审查工作,尽管其并无明确的时间限制,却需要确保能够在法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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