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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过度医疗保险公司拒赔可以吗(过度医疗医疗医院有责任吗)

导读:工伤保险基金对于因过度治疗导致的不合规医疗费用,有权拒付。此类费用应依据“谁确认、谁负责”原则处理。若单位已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员工工伤医疗费用超出报销范...

导读:工伤保险基金对于因过度治疗导致的不合规医疗费用,有权拒付。此类费用应依据“谁确认、谁负责”原则处理。若单位已为员工...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工伤过度医疗保险公司拒赔可以吗(过度医疗医疗医院有责任吗)

工伤过度医疗保险公司拒赔可以吗

导读:工伤保险基金对于因过度治疗导致的不合规医疗费用,有权拒付。此类费用应依据“谁确认、谁负责”原则处理。若单位已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员工工伤医疗费用超出报销范围,原则上不由单位承担。但单位若认可,可例外承担。

一、工伤过度医疗保险公司拒赔其实可以吗

在处理工伤过度治疗导致的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方面,工伤保险基金有权拒绝支付。这部分费用应按照“谁确认、谁承担”的原则予以处理。若用人单位已经依照相关法规为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在员工工伤医疗费用超过社会保障基金规定的报销范围的情况下,理论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对此表示同意或认可,则该部分费用其实可以例外。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其实我们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其实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工伤过了一个月后还其实可以申请吗

当员工遭受意外事故产生损害之时,用人单位其实我们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管理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那么工伤员工有权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自行向社保机构提交申请。

然而,如遇到特殊情况,需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期限方可适当予以延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其实我们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其实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其实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过度医疗保险公司拒赔可以吗(过度医疗医疗医院有责任吗)

过度医疗医疗医院有责任吗

过度医疗医疗医院是有责任的,此时是分为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的。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

一、过度医疗医疗医院有责任吗?

1、行政责任

《医院工作制度的补充规定》规定,“对医德考核成绩差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对于严重违反医德规范,触犯行政规章及法律者,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执业医师法》规定,“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刑法》第385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度医疗”是指的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违背了临床医学规范及伦理准则,不能真正的为患者提高诊治价值,只是徒增医疗资源消耗的诊疗行为。简单的说,“过度医疗”就是指的超过疾病本身需要的诊断及治疗的行为,包括了过度检查、过度治疗包含药物治疗及手术治疗、过度护理。过度的医疗行为表现在,本身患者不需要住院,不需要做某些检查,不该做手术,不该使用进口昂贵的药物,不该使用昂贵的进口贵重器材。过度医疗是与道德相违背的,是法律以及相关制度所被禁止的。

二、过度医疗行为的认定标准

“过度医疗”的含义虽然明确,但是在现实中却非常难界定。因为,临床医学非常的专业及复杂,每个患者自身的情况又不一样,就算是同一种疾病也存在不同的表现,同一种疾病的不同阶段治疗的方法也不同。一般情况,对“过度医疗”的判定准则就是:对病人的诊疗总体上是趋好还是伤害。在治疗的过程中,要看医生的目的何在,治疗过程中是否产生预防的作用,是否真的减轻了患者的痛苦,是否真的其实可以延长病人的寿命,另外还有几个附加的额外条件就是:病人的经济能力是否其实可以承受,病人的心理是否其实可以承受,治疗中是否其实可以体现病人的权利。

过度医疗包括过度检查、过度治疗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和介入治疗等、过度护理。

一般来说,对过度医疗判定的认定是:

对病人的诊疗总体上是趋好还是伤害。在治疗中,要看医生的目的何在,治疗是否产生预防作用,是否减轻了病人的痛苦,是否能延长病人的寿命。另外有两个附加条件是:病人的经济能力是否能承受,病人的心理是否能承受,治疗中是否能体现病人的权利。

三、过度医疗的基本特征

1、使用的诊疗手段超出了疾病诊疗的根本需求,不符合疾病规律和特点;

2、采用非“金标准”的诊疗手段;

3、对疾病基本诊疗需求无关的过度消费;

4、费用超出了当时个人、社会经济承受能力和社会发展水平。

对生命的保护,再奢侈也不过度,生命的价值是由他的社会属性决定的。漠视生命的社会属性,就会产生过度医疗的错觉,生命是平等的,生命的社会属性是不平等的。肯定了生命的社会属性,才会有真正的生命健康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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