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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保险怎么赔(工伤保险待遇和交通事故可否进行双赔)

导读: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受害者既可申请工伤保险赔偿,也可向肇事司机追偿民事赔偿。但赔偿顺序尚未明确,仅规定医疗费用不可重复赔偿。若已获交通事故赔偿的死亡或伤残...

导读: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受害者既可申请工伤保险赔偿,也可向肇事司机追偿民事赔偿。但赔偿顺序尚未明确,仅规定医疗费用不可...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保险怎么赔(工伤保险待遇和交通事故可否进行双赔)

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保险怎么赔

导读: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受害者既可申请工伤保险赔偿,也可向肇事司机追偿民事赔偿。但赔偿顺序尚未明确,仅规定医疗费用不可重复赔偿。若已获交通事故赔偿的死亡或伤残补助,工伤保险相应补助不再发放;若交通事故赔偿低于工伤保险补助,则由企业或工伤保险机构补足差额。

一、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保险怎么赔

在涉及交通事故工伤的情况下,受害人可能会同时面临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以及工伤保险赔偿两种途径的救济措施。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交通事故与工伤事件同时发生之时,受害者有权享有工伤待遇赔偿,且同样有权利向交通事故的肇事司机进行追偿。

然而,对于这两者的赔偿顺序尚未明确定义,仅规定了医疗费用不能重复主张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若交通事故赔偿已交付的死亡补偿金或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其家属领取,则相应的工伤保险一次性的工亡补助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不再发放。然若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金或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一次性的工亡补助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则由相关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补充不足部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享受以下待遇:

第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交通事故赔偿年限怎么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明确指出,任何对于他人人身权益之侵害行为均应对受害方负担相应赔偿责任。

然而,该法律法规并未针对赔偿期限作出具体细致的限定,而仅仅是列出了在赔偿责任范围内应涵盖的项目,比如治疗所需的医疗费用、陪护期间产生的护理费用、为到达医疗现场或就医场所发生的交通费用、饮食调养的营养费用和住院期间的餐补费用等等,同时也涵盖了由于受害方因伤无法正常劳动而导致的实际减损工资收入部分。

另外,若对受害人造成了残疾程度不同的损伤,侵权方还须对受害者提供相应的辅具支持以及支付相关的残疾赔偿金额,如果受害人最终不幸离世,则侵权方亦需要承担受害者殡葬事宜以及死亡赔偿金额的给付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其实我们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其实我们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其实我们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由于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事件中,受害方其实可以同时享有向保险公司申请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以及追究肇事车主民事责任并要求赔偿的权利。然而,具体的赔偿次序尚无明文规定,只确定了医疗费用不允许重复获得赔偿。也就是说,如果受害人已经从交通事故赔偿中得到了死亡或者伤残方面的补偿,那么工伤保险所提供的相应补助将不会再次发放;反之,如果交通事故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补助,那么这部分差额将会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机构进行补充支付。

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保险怎么赔(工伤保险待遇和交通事故可否进行双赔)

工伤保险待遇和交通事故可否进行双赔

法院在事故处理中可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如果员工在任职期间,因为产生交通事故无法正常工作,那么中间会有交通事故赔偿以及工伤待遇赔偿两种保障。这种情况下,受害人是否享有共同兼得的待遇呢?答案是肯定的,由于事故承担主体以及涉及法律性质不冲突,补偿都其实我们应当给予受害人。具体请看下文。

法院在事故处理中可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如果员工在任职期间,因为产生交通事故无法正常工作,那么中间会有交通事故赔偿以及工伤待遇赔偿两种保障。这种情况下,受害人是否享有共同兼得的待遇呢?答案是肯定的,由于事故承担主体以及涉及法律性质不冲突,补偿都其实我们应当给予受害人。具体请看下文。

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双赔论”。持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其实我们应当支持。所以,当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发生竞合,职工其实可以依照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获得救济。

工伤保险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其实可以兼得

首先,从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性质看:工伤保险是一种隶属于劳动法体系下的社会保险制度,对职工而言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福利。国家设置工伤保险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形成工伤保险待遇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其实我们应当为本单位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职工有权享受工伤待遇。因此,只要客观上存在工伤保险关系,确认该法律关系成立与否,无需考查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即使工伤事故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或者是由于受伤职工本人的过失所致,都不影响受伤职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

第二,从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程序规定来看:《工伤保险条例》37条明确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工亡待遇。第60条针对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明确规定由单位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来看,并没有给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设置任何其他法律障碍,工伤保险待遇由国务院行政法规来规定,其他低效力的规章和地方法规只能按照立法目的来实施,而不能设置任何障碍或者加以限制。本案职工属于因工死亡并得到工伤认定部门的认定,单位没有办理工伤保险,就应该由单位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不应该以任何理由来推脱。

第三,从现有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看:《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上面已经提到。下面着重强调一下其他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其实我们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最高院副院长黄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里面明确提到: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且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赔偿。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其实我们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结合以上规定,本案原告享有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即侵权之债请求权和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两种权利并不冲突,其实可以同时享有。因为从性质上讲,一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请求权,一种是不平等主体间劳动者保险待遇请求权。

即在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发生竞合时,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其实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理由是

由此可见,由于交通事故无法正常工作后产生的事故赔偿以及工伤待遇两者在相遇后,仍旧是不相矛盾的,即受害者其实可以获得两种赔偿,一方面是交通事故带来的人身伤害,二是工伤带来的财产损失。我国的法律已经明确提出了这方面的保障。更多问题欢迎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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