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师考试辅导书有哪些?(什么情况下土地可以协议出让)
推荐参考书目简要说明1、《土地估价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汇编》及《土地估价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汇编》(2009年增补本)、《土地估价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汇编》(2010年增补...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讲解一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工作原理。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分类,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土地估价师考试辅导书有哪些?
推荐参考书目简要说明
1、《土地估价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汇编》及《土地估价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汇编》(2009年增补本)、《土地估价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汇编》(2010年增补本)
土地利用管理司和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编,地质出版社出版。《土地估价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汇编》2007年出版,定价49元,《土地估价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汇编》(2009年增补本),定价36元,《土地估价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汇编》(2010年增补本)。推荐理由:2007年出版的《土地估价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汇编》包含了2007年考试大纲有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2009年出版的《土地估价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汇编》增补本包含了2009年考试大纲新增法律法规,2010年出版的《土地估价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汇编》增补本包含了2010年考试大纲新增法律法规。针对性强,可供考生参考。
2、《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农用地分等规程》、《农用地定级规程》、《农用地估价规程》、《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规程》、《土地勘测定界规程》
推荐理由:以上规程或规范是2010年考试大纲的“技术规程和标准”的内容,技术标准是土地估价师开展评估业务必须遵守的技术文件,是判定土地估价报告质量的技术依据。考试的标准答案就是以国家现行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土地评估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行业准则等为准,因此,这些技术规程和标准是土地估价师必须掌握的知识。
3、《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新编》
广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等主编,广东经济出版社2010年出版,定价:60元,推荐理由:该书归纳了大纲要求的全部法律法规。
4、《土地管理制度与政策》
廖永林主编,副主编:吴次芳、岳晓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10月出版,定价30元。推荐理由:符合大纲第一部分、第二部分,该书是2008年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资格考试辅导教材。
5、《土地资产管理理论与实务》
主编:冷宏志、朱道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10月出版,定价25元。推荐理由:符合大纲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三部分、第五部分,该书是2008年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资格考试辅导教材。
6、《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胡存智主编,地质出版社2007年7月再版,定价30元,该书介绍我国土地分等、定级、估价的理论、程序与方法,为考生系统地学习和掌握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的基本知识,对考生复习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帮助作用。
7、《不动产估价》
朱道林主编,副主编:邹晓云,欧阳安蛟,付梅臣,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出版,定价40元。推荐理由:符合大纲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全部内容,第五部分、第六部分、第七部分的部分内容。
8、《土地估价基础》
邹晓云编,地质出版社2010年5月出版,定价:88元。推荐理由:该书包括土地估价基本理论与实务,其中实务部分以估价程序为框架进行介绍,知识体系全面,符合大纲第三部分、第四部分、第五部分,对系统学习和理解土地估价具有指导和帮助作用。
9、《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分析》
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编,邹晓云主编,中国大地出版社2009年5月出版,定价40元。推荐理由:符合大纲第三部分地价理论中土地估价概念和土地价格影响因素,第四部分、第五部分和第六部分。
10、《土地相关经济理论和法律》
洪亚敏、吕萍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10月出版,定价49元。推荐理由:符合大纲第三部分、第八部分、第九部分、第十部分,该书是2008年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资格考试辅导教材。
11、《土地估价相关知识》
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编,郭晋林主编,中国大地出版社2009年5月出版,定价40元。推荐理由:符合大纲第七到十四部分。
12、《2008-2009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试题汇编》
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编,地质出版社2010年出版,定价:38元,推荐理由:2008和2009年考试试题及答案,是考生复习参照的题型。
什么情况下土地可以协议出让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21号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3年6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田凤山
2003年6月1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第四条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五条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因特殊原因,需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应当包括年度土地供应总量、不同用途土地供应面积、地段以及供地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公布后,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在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时限内,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向用地申请。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计划接受申请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九条 在公布的地段上,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按照本规定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除外。
同一地块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十条 对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和意向用地者申请的用地项目类型、规模等,制定协议出让土地方案。
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界址、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规划设计条件、供地时间等。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拟出让地块的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对拟出让地块的土地价格进行评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
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
协议出让底价确定后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 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和底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让价格等进行充分协商,协商一致且议定的出让价格不低于出让底价的,方可达成协议。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协议结果,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协议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公布协议出让结果的时间不得少于15日。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 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或者协议出让结果的;
(二)确定出让底价时未经集体决策的;
(三)泄露出让底价的;
(四)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五)减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违反前款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采用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6月28日发布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同时废止。
土地价格如何计算
一、土地价格是土地经济作用的反映,也叫地价,是土地权利和预期收益的购买价格,即地租的资本化。我国的地价是以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为前提,一次性支付的多年地租的现值总和,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
二、土地价格 高低取决于可以获取的预期土地收益(地租)的高低和利息率的大小。
1、用公式表示:土地价格=地租÷利息率。
2、所以,土地价格实际上是按利息计算的地租购买价格,它随着地租的提高或利息率的下降而不断上涨。不同的权利可取得不同的土地收益,也会有相应不同的土地价格。
3、由于土地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的特殊性,土地价格与一般物品的价格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性:价格基础不同;形成时间不同;土地价格的高低不由生产成本决定,主要由地产的有效需求决定;地价具有明显的地区性和地域性;地价形成市场的不充分性;地价呈总体上升趋势;地产一般不具有折旧现象。
土地补地价计算方法有哪些
土地补地价计算方法一般有三种。具体公式如下:
1、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高度等城市规划限制条件,需要向国家补交的地价的计算公式为:补地价=改变后的地价-改变前的地价。
2、如果改变容积率,楼面地价不变,补地价的计算公式为:补地价=原楼面地价×(现容积率-原容积率)
3、如果容积率及楼面地价都有所变化,补地价的计算公式为:补地价=现楼面地价×现容积率-原楼面地价×原容积率。
扩展资料
补地价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使用范围
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的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1、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
2、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3、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4、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5、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百度百科-补地价
百度百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土地招,拍,挂出售耕地占用税有谁缴纳
以招拍挂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应由出让方缴纳耕地占用税随着我国城镇化经济发展战略的不断推进,原集体所有的农用耕地,由国土资源部门征以储备,尔后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是遍及全国各地的事了。但是,其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出让方与受让方为应由谁缴纳的争议不断。因此,妥善解决这一争议,对于发展国民经济、共创和谐社会意义深远。笔者认为:新开发农用耕地招拍挂出让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耕地占用税应由出让方缴纳。一、土地价格与土地税收理论揭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底价包涵耕地占用税新开发农用耕地,国土资源部门作为主体,以招拍挂的方式出让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要向受让方收取该宗地土地出让金,交易方能成立。该宗地的耕地占用税由谁缴纳,问题的关键,在于土地出让金是否包含耕地占用税。土地出让金是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土地出让金虽不是简单的地价,但由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改变农用耕地的性质,特别是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通过市场实现其交易总额,土地出让金也就成为了实际地价。从马克思有关土地价格论述可知,地价即土地价格,是土地权利和预期收益的购买价格,即地租的资本化。自然土地不是人类劳动产品,不包含人类的抽象劳动,但土地能向人类永续地提供产品和服务,即在一定的劳动条件下土地本身能产生收益,随着土地权利的转移,这种收益亦随之发生转移。因此,土地的交易过程实际上是土地权利的转移,伴随土地权利转移的土地未来年期收益现值总和就表现为了土地价格。同时,土地税的基础理论告诉我们,土地税以土地为课税对象,他是按照土地的面积、收益或纯收益等计征的税,是历史古老的税种。土地税的本质是财产税、收益税或所得税。财产税式的土地税又系从量式税收,应税额为土地面积乘单一税率的乘积。我国现行的耕地占用税属于这一范畴,他紧紧依附于土地从量征收,而不依赖于土地之上的他种收益或纯收益(收益与纯收益是用地后产生)。土地价格理论与土地税收理论的联系同时表明,采用招拍挂的市场运作方式转移土地使用权而收取的出让金,既然连未来年期收益(用地后产生)都包含在内,因而表现在使用权转移初始阶段而又紧紧依附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自然也就作为地价组成因素包含在土地出让金中了。有基于此,在竞拍的过程中,随着主拍人的报价与竞买人的要价,同时也就产生了土地总价和楼面地价。二、确定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底价必须依据估价《规程》进行评估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也是经济利益的体现。在我国土地公有制的国度里,为了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履行公平、公正、公开的法律原则,对土地价格的确定作了严格的法律、法规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印发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规范》有关“ 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 ”明确规定:“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和投标、竞买保证金”。《规范》规定表明:凡经“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必须依据国家质量检验监督总局制发、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的《规程》进行。(一)土地估价的“合法原则”要求必须首要涵盖“耕地占用税”税法《规程》规定土地估价应遵循七项原则,其中第一项即为“合法原则”。“遵循合法原则”,“是指估价人员和估价机构在土地评估中,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所评估的对象应以合法使用和合法处分为前提”。《规程》的这一“合法原则”规定要求:土地估价必须首要以遵循“耕地占用税”税法为前提。因为“耕地占用税”是我国现行税法、税制中由集体农用耕地转变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第一道环节或基本环节的国家税收,不首要涵盖这一税法,所评估的对象即宗地就失去了“合法使用”和“合法处分”的“前提”。可以试想,不包含耕地占用税的土地出让金,该宗地能合法进入市场交易吗?连交易都不合法,又焉能“合法使用”?答案明确告诉我们,土地估价“合法原则”要求必须首要考虑“耕地占用税”税法,否则,所评估的地价(底价)不合法。(二)估价所需资料和影响地价因素要求必须收集顾及“耕地占用税”《规程》规定评估地价收集所需资料主要应包括六个方面,其中第一项是“对土地价格有普遍影响的资料”,第四项是“相关房地产交易、成本、收益实例资料”;《规程》还规定“城市土地价格的影响因素”有“三大类”,其中第一类的“一般因素”,“是指影响城市地价总体水平的社会、经济、政策和自然因素等”。“耕地占用税”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初开征的税种,延于至今近三十年了。如前所述,“耕地占用税”既是我国现行的税法,也是我国现行的税政,属于影响城市地价总体水平“一般因素”中的“政策”范畴,在“相关房地产交易、成本、收益实例资料”中也绝对排斥不了的重要因素。如果评估土地价格,不收集“耕地占用税”税政资料,不采集包含耕地占用税在“交易、成本、收益”内的实例,不顾及“耕地占用税”对土地价格的影响,所评估的土地价格一定是缺乏依据的,一定是不全面的,因而也一定是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三)基准地价评估资料调查内容的规定不能排斥“耕地占用税”《规程》规定“基准地价评估”五项“资料调查的内容”,其中规定的“其它资料”是指“历史地价资料、经济发展及利息率利润率资料、有关经济指数及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指数、土地开发与经营的政策法规、条例、规定等、有关土地房屋的税收种类、生产率、城市规划等有关资料”。基准地价是宗地地价作为基本标准的比较参照价,因此,基准地价评估是宗地地价评估的样本与基础,基准地价评估的资料调查内容规定清晰明了的包含了“有关土地房屋的税收种类”,难道,我们在土地价格评估中能够把土地房屋密切相关的“耕地占用税”排斥在外?显而易见,那种对由农村集体农用耕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之初的地价评估,排斥与土地密不可分的“耕地占用税”首要税收种类,是对国家税制、税法的无视,因而也是违背《规程》,所评估的价格是不合法的。前述的(一)、(二)、(三)、,是进行宗地土地价格评估工作实务之前必须执行和遵守的。三、《规程》关于地价评估方法的规定评估底价包涵宗地的“耕地占用税”(一)《规程》关于地价评估方法的适用范围和选择规定至少应当选用“成本逼近法”地价评估方法之一的成本逼近法,是以取得和开发土地所耗费的各项费用之和为主要依据,再加上一定的利息、利润、应缴税金和土地所有权收益来确定土地价格的估价方法。其基本思路是运用等量资金应获取等量收益的投资原理,加上基本成本投资产生相应利息、利润,组成土地价格的基础部分,再根据国家对土地所有权经济利益实现需要,加上其应得收益求得土地价格。经济常识告诉我们,成本是价格的基本构成因素,逼近成本的价格水平一定是同一时间同一空间不同形式价格(价值)的底限。为保障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本利益,《规程》规定“成本逼近法的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新开发土地的价格评估”;同时还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实际上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评估,可按公开市场原则采用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假设开发法、成本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评估”。《规程》关于地价评估方法的适用范围和选择规定明白无误地要求农用耕地新开发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价评估至少应当选用“成本逼近法”。(二)《规程》明确规定“成本逼近法”评估土地的底价应当包含“耕地占用税”《规程》关于“成本逼近法的估价步骤”规定有六项,其中第三项即“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求取待估土地的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及相关的利息、利润”;《规程》关于“土地取得费”的规定“……是指用地单位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与土地所有权人和原土地使用权人发生的包括有关税费在内的各项费用。主要表现为取得农村集体土地而发生的征地费用,或是为取得城市国有土地而发生的拆迁安置费用”;《规程》同时还规定“征地费用是指国家征用集体土地而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等。具体包括如下各项:……(5)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规程》对“成本逼近法”评估土地价格的规定,极其直观地表明了土地底价应当包括该宗地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否则,所评估的宗地底价就不是按照《规程》规定进行的,因而也是违法的。(三)《规程》对其他宗地地价评估方法的理论涵义也应包含耕地占用税《规程》规定“收益还原法”“是将预计的待估土地未来正常年纯收益(地租),以一定的土地还原利率将其统一还原为评估时点后累加,以此估算待估土地的客观合理价格的方法”。规定“收益还原法”的评估程序要“ 估算年总费用”,包括“土地租赁中的总费用”,而“土地租赁中的总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使用税”。连城镇“土地使用税”都包括”,依附在农用耕地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之间的的“耕地占用税”显然也不能排斥在外,否则收益的还原就不真实。《规程》规定“市场比较法”“是根据市场中的替代原理,将待估土地与具有替代性的,且在估价时点近期市场上交易的类似地产进行比较,并对类似地产的成交价格作适当修正,以此估算待估土地客观合理价格的方法”。可以试想,如果一项地产或是房地产假如没有缴纳耕地占用税,市场能让他进入交易吗?如果一项地产或是房地产假如没有缴纳耕地占用税,这样的地产或是房地产能作类似地产进行比较吗?可见,选用“市场比较法”的替代案例也应包含“耕地占用税”。“假设开发法”亦即“剩余法”,《规程》规定他“是在预计开发完成后不动产正常交易价格的基础上,扣除预计的正常开发成本及有关专业费用、利息、利润和税收等以价格余额来估算待估土地价格的方法”,《规程》规定“其基本公式为:土地价格=房屋的预期总售价-建筑总成本-利润-税收-利息”可见,“剩余法”评估所要减除的是发生建筑安装房屋环节及以后的成本、费用、利息、税金、利润,也即房屋现值和交易税费,而剩余的土地价值即土地价格(实际上也系计算开发的楼面地价)也绝对包含了“耕底占用税”。综上所述,国土资源部制发的《规范》、国家质量检验监督总局制发、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的《规程》的一系列规定表明:县(市)一级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所属土地储备中心向农村集体征收农用耕地,而后转以城镇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其地价评估与底价确定包含耕地占用税,不仅成为土地市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确定出让底价的通行原则,而且已经形成竞拍类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宗地耕地占用税不应由竟得人而应由出让人缴纳的惯例。
土地的协议书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协议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协议后则有法可依,有据可寻。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协议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土地的协议书6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土地的协议书 篇1法定代表人:(简称甲方)XX县XXX乡村组
身份证号码:(简称乙方)为发展我县经济,促进我县经济建设,决定在修建,需征用乙方位于的土地平方米。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和诚信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就征用上述土地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本合同所指耕地、林地为乙方向XXX村委承包的土地,乙方系该区域承包证所登记的承包人,面积、位Z地点以承包面积为准。征用土地四至界限:
二、乙方必须配合甲方测量好所征土地的面积,若甲方有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可委托家庭其他成员或亲友代办(须书面的授权委托书)。若有其他人对该块地提出权力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否则视为违约,按违约处理。
三、在上述土地范围内,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得再种植作物或各种构筑物,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甲方工作及水电、道路安全交通,否则视为违约,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征用上述土地由甲方按下列标准和金额支付给乙方作为土地补偿费、安Z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
1、水田按元/平方米补偿,计元;
2、林地按元/平方米补偿,计元;
3、旱地按元/平方米补偿,计元;
4、其它按元/平方米补偿,计元;青苗补偿费以上补偿费共计:拾万仟佰拾元角分(计:元)。
五、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到集体对土地或国家的政策对土地进行调整,土地的增值或贬值均有甲方享有或承担,乙方不得因土地增值或贬值对上述土地进行干涉。
六、出让期为年,合同期满后,甲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约权。甲方若不再续约,乙方有权收回土地,甲方在承包间所修建的厂房及设备属甲方所有。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在三日内将所有款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领款后出具收据凭证并及时把土地移交给甲方使用。协议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对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协议。
八、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另行出具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一份,双方应共同遵守,不得违反。
甲方:法人代表:
乙方:法人代表:
群众代表(户主)签字:
签订协议时间:
土地的协议书 篇2委托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及《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事项:
宗地位置:_________
权属证号:_________
评估目的:_________
宗地面积:_________
批准土地使用性质:_________
设定土地使用权性质:_________
批准用途:_________
评估设定用途:_________
宗地现状条件:_________
评估设定条件:_________
评估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交付报告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交付报告份数:_________
二、甲方所需提供的资料:
国有土地使用证
宗地规划要点
宗地图
宗地规划平面图
甲方及时、准确、真实地提供乙方所需的资料,因甲方提供虚假资料而使报告失实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甲方应在评估报告设定的使用范围内正确使用评估报告,超范围使用报告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三、工作要求:
1.乙方必须保证足够的技术力量,参与评估的估价师不得少于2名。
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委托事项进行评估。
3.乙方实地踏勘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土地估价规程》的工作标准执行,进行拍照,存档等工作,所获数据真实可靠。
4.乙方对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正性负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并对报告负有保密责任。
四、项目经费及付款方式:
收费标准按计价格_________号文件执行,签订合同时甲方先预交乙方_________圆整,余额在_________一次性付清。
五、责任和义务: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协议的规定时间提交图件和报告,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另委托其它评估机构。
2.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乙方所编制的报告和图件需评审认定的,由乙方负责评审认定,并承担评审认定的费用,如需评审认定的报告而未进行评审认定,甲方可以不予认可,并有权拒付评估费。
3.甲方如不能按时付款,乙方有权拒交报告和图件。
六、其它事项:
1.本协议条款如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则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土地的协议书 篇3甲方:中铁十三局四公司项目部施工二队
乙方:三里桥红桥村九队王启联
因甲方三排渠中桥施工需要,拟征用乙方在我线路K12+461便道右侧花生地,面积为1.1亩(长28米,平均宽度25.5米),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用时间。自20xx年5月25日至20xx年3月25日止。
二、租用金额为:综合费2200元,一次包死。大写贰仟贰佰元(其中包括青苗补偿,土地征用,复耕等费用)。
三、土地使用范围:此土地作为甲方钢筋制作存入场地(含钢筋堆放及加工钢筋的机具安制场地),不得堆放砂石料。
四、协议签定时一次付清租用款。
五、使用期满后乙方负责复耕工作,此协议也相应作废。
六、本协议一式两分,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
年 月 日
土地的协议书 篇4甲方:***县百货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乙方:城关镇***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甲、乙双方因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经过县信访局、城关镇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商贸办及县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和单位的协调下,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和县商贸办所占土地四至范围以**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平面图为准,见本协议附件。甲乙双方所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归甲方。
二、本协议的附件为**县百货公司占地现状平面图。
三、甲方自愿在公司固定资产处理后一次性付给乙方人民币五十五万元整(¥550000元)。
四、甲方今后在**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范围内(以**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平面图为准)重建时,乙方不得阻挡。
五、如一方反悔,不履行本协议及附件的义务,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及协议附件一式九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调部门和单位各执一份,县政府存档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协调单位签字:
二○○X年十二月六日
土地的协议书 篇5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 项目委托乙方进行复垦整理。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施工内容及工程量:
1、行复垦整理。
2、整理标准:按国土局和农业局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二、工程价款及结算方式:
1、工程价款:
大写 :
2、结算方式:
待复垦工程全部结束,经省厅验收组验收合格后,甲方一次性付清工程款90%,余10%质保金,经复验合格的年内付清。每拖延工期一天罚款20xx元:
三、施工日期:
2、因不可抗力或天气影响等因素不能按时开工或竣工时,甲乙双方可以重新约定开工或竣工日期。
四、双方责任及权力:
甲方:
1、乙方进场后,甲方向乙方进行施工交底,交待清楚在施工中需注意的事项。
2、负责协调切断通往被拆除区域内的水源、电源、通信等线路。
3、配合乙方对旋工人贯进行安全教育。
4、甲方指定工程项目负责人。
5、除房屋之外其他一切障碍甲方概不负责。
乙方:
1、负责编制施工方案,制定安全、环保措施,负责拆迁区内的所土地复垦。
2、因复垦、清除过程中引起的纠纷由乙方负责。
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对建筑施工提出的各项要求和规定,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4、施工中土壤有效耕作层松土达到售50公分以上,以便耕种,且路面平整,定于边沟顺直。
5、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条文施工作业,注意环保要求,避免不安全因素发生。
6、负责机械及人员的安全,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及防范措施,确保施工中万无一失;并负责其施工人员的安全保险,对因管理不善所发生的任何安全责任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7、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尊重甲方的管理制度。
8、乙方指定除事宜并及时向甲方通报工程拆除有关情况。
五、违约责任:
1、违反本合同规定,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其责任。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全部承担(含经济损失)。
2、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做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六、其他:
1、本合同签字生效后甲、乙双方如有未尽事宜或对合同条款修改,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
2、补充协议及附件与本合同正文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须共同遵守。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乙方(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土地的协议书 篇6甲方: 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促进XX镇城乡建设用地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序推进城乡建设统筹发展,改善农业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负责派员到现场确认土地复垦四址界线和面积。
2、负责工程规划、土地复垦验收。
3、按文件要求和验收标准支付乙方土地复垦经费。
二、乙方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乙方自愿将位于 村 组的原宅基地平方米全面进行复垦。
2、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规划设计和时间要求(复垦后的土地基本要平整,土壤厚度达40至60公分,要有土(田)埂)将原宅基地进行复垦,否则甲方不予兑现补偿经费并责令限时整改。
3、乙方负责土地复垦中的一切安全工作,甲方不承担任何安全责任。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国土所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责任人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改变容积率该如何补交土地出让金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的深入开展,土地资产得到了最大限度的显现和量化,伴随而来的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尤其是改变容积率现象时有发生。对此,国家相继出台相应政策,要求出让土地改变容积率需重新核定土地出让金。各地在执行这一政策时进行了大量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技术规范,使得各地改变容积率补交出让金工作差异较大。本文试就改变容积率补交出让金的依据及相应评估中几个技术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对此有所促进。一、改变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应以科学评估为依据。从目前已见诸于文件的情况看,各地改变容积率补交出让金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法。即:评估法、基准地价修正法、平均楼面地价法和综合法。所谓评估法,就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要求改变容积率的地块委托土地评估专业机构对不同容积率条件下应补交的土地差价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确定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数量。所谓基准地价修正法,就是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政府已批准的基准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来确定不同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数量。所谓平均楼面地价法,是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成交价和成交时对应的容积率,计算出平均楼面地价,以此为基础,来确定新的容积率所对应地价,二者之差为补交土地出让金数量。所谓综合法,是在基准价修正法和平均楼面地价法等的基础上,考虑时间因素,土地用途等因素由国土部门综合确定改变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数量。上述方法都有一定依据和可操作性,由于没有统一的规范,上述方法测算出的土地出让金应该都不违反规定。但综合分析,我们认为评估法应作为首选方法,即改变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应以科学评估为依据。其理由如下:①基准地价修正法、平均楼面地价法没有考虑时间因素以及改变容积率可能引起房屋建设类型、结构和用途的变化,因而有一定的不合理性。首先是时间因素。时间因素对地价影响很大,我国各地虽然都制定了基准地价,并要求2-3年更新一次,但由于基准地价更新的复杂性,导致我们绝大多数城市基准地价的现势性不够。同时对改变容积率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用途确定,多层、高层之间面积确定,基准地价法、平均楼面地价法均忽略了上述因素。②基准地价修正法、平均楼面地价法、综合法都是由国土资源部门自己确定,不符合政事分离原则。同时,其权威性、客观公正性(国土部门是出让当事一方)不够,且容易滋生腐败。③评估法可以克服上述缺点,使得补交差价更具合理性、权威性。一是土地评估机构是土地价格评估的专业机构,土地估价师是专门从事土地价格评估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在土地评估时,会依据土地估价规程的要求,对改变容积率过程中可能影响土地价格变动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评估出土地差价。其权威性、专业性,由此而来的客观公正性要远远高于非专业人员。委托专业机构评估土地差价可大大提升改变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工作的权威性和客观公正性。二是改变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涉及开发商的切身利益,开发商总是想千方百计减少补交差价额。在开发商与国土部门的这场博弈过程中,国土部门往往面临的压力很大。而采取评估法、委托专业机构评估土地差价可以使国土部门从此项复杂的事务中解脱出来,既符合政事分离原则,也保护了干部。二、改变容积率评估中涉及的几个技术问题。改变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评估,其技术依据是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及土地资产管理的相关文件,但具体操作中有些技术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一)土地估价基准日的确定。基准日对地价影响较大。目前,基准日的确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1、以土地成交之日为基准日。2、以宗地改变容积率后的详规批准日为基准日。3、土地使用者向国土部门申请改变容积率之日为基准日。4、以接受评估任务之日为基准日。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评估基准日值得研究。我们认为要合理确定评估基准日,需从改变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工作程序入手。现在各地改变容积率补交出让金的程序、土地公开处置程序都不完全一致。但土地公开处置程序中,各地大都采取由国土部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拟公开处置地块的土地使用条件,土地使用条件作为土地公开出让文件的必备材料之一由国土部门对外发布。改变容积率补交出让金也可参照此程序运作,由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先向国土部门提出改变容积率申请,再由国土部门向规划行政部门提出改变申请,经规划部门同意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委员会或土地出让委员会,决定是否同意改变容积率。由于是否同意改变、改变多少由政府规划委员会或出让委员会决定,因此以政府规划委员会或出让委员会批准改变容积率之日作为土地估价基准日较为适宜。一方面土地使用者依据政府批准的容积率进行规划设计,另一方面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估价机构评估结果确定补交土地出让金数量并以是否补交土地出让金作为规划设计批准的前置条件,加以制约。(二)改变容积率后增加建筑面积的用途确定。改变容积率补交出让金的评估大多采用假设开发法,因而,对于一个商住小区,改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中商业房面积多少、住宅房面积多少直接关系到地价的高低,从而影响土地出让金的多少。部分评估机构对其评估时采取原初步设计中商住用房的比例来测算改变容积率后增加的建筑面积中商业、住宅房面积,这种做法值得商榷。在西方经济学里有“经济人”的假设,而在我国,房地产开发商的“经济人”特性十分明显。一般情况下,对于一个商住小区,商业房的售价往往比住宅房要高得多。从追求利润最大化角度出发,不管容积率大小,房地产开发商总是会把能建商业房的地方尽可能的建商业房,其次是住宅房。而一个小区能建商业房的地方是有限的,商业、住宅面积不可能同比例增长。因此,从“经济人”的特性来分析,原容积率条件必然先满足商业房建设,再建住宅房。如果原容积率条件已经满足商业房建设,则改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主要应为住宅房和按比例增加的公建配套。(三)改变容积率后住宅类型的确定。容积率,即宗地内建筑面积与土地面积的比,这一看似简单的比例数,却与小区的住宅类型密切相关。一般来说,容积率在1.0以下,往往是低密度住宅,1.0-2.2大多是多层住宅,而超过2.2大多是多层、小高层和高层相混合的住宅。因此,在改变容积率评估时,评估机构需对改变容积率的幅度是否引起住宅类型的变化进行分析。个别地方规定容积率提高超过20%的,土地收回重新出让是有一定道理的。对容积率变动较大的,要分析其住宅类型和结构的变化状况,根据新的住宅类型和结构预测相对应的房屋售价、建筑结构、建安价格以及相应系数,从而使评估结果更具合理。(四)“毛地”出让改变容积率的评估。最近,国家出台相应政策,禁止“毛地”出让。但由于我国现行的财政状况,地方财政多为“吃饭”财政,要想在短时期内全面禁止“毛地”出让有一定困难。对“毛地”出让,改变容积率评估在技术路线上需先设定为“净地”出让,再进行补地价评估。这里关键是测算出的土地价格要不要扣除拆迁成本以及如何扣除。这既有对地价构成的理解问题,也有技术问题。首先是地价构成,依据《土地估价规程》,地价可以简单地概括为由土地取得费用和土地增值收益两部分构成。楼面地价为每建筑面积分摊的土地价格,自然也应该由土地取得费用和土地增值收益两部分构成。其计算公式:楼面地价=地价/容积率=(土地取得成本+增值收益)/容积率。由此可以推算,土地增值收益=地价-土地取得成本=容积率*楼面地价-土地取得成本。我们所测算出的地价既包括政府征收的土地增值收益,也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因此,“毛地”出让改变容积率评估的土地差价还应在扣除土地取得成本后,才是真正的补交土地出让金。而“毛地”出让中的土地取得成本主要是拆迁安置成本。因此,补交土地出让金可以简单采取以下公式求取,即: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改变容积率后评估的补地价*原出让成交的净收益÷(原成交的净收益+拆迁安置成本)。改变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是一相政策性很强、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
好了,今天关于“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