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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管理办法(怎么查有没有结婚登记)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行,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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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管理办法(怎么查有没有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行,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婚姻登记。

依法履行登记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离过婚的申请再婚时,还应持离婚证件。

第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了解,对符合婚姻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对不符合婚姻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进行婚姻法的宣传教育。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实符合婚姻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也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第六条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或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麻风病或性病未治愈的。

第七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情况属实,应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八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登记,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

第九条 申请结婚、离婚或复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应职实提供。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的《结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保管好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婚姻登记档案向丢失《结婚证》或《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上述两种证明书同<>或《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根据婚姻登记档案向需要了解情况的公安、司法等机关出具婚姻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离婚、复婚)的证明。

第十一条 《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刷;由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

《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须贴男女双方像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

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离婚证》或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时,收取工本费。

第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应由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的人员担任。

婚姻登记员在办理结婚登记中,如有依法应准予登记而不给登记或依法不准登记而给予登记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婚姻登记,如果本办法某些规定不适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的具体情况,制订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的婚姻登记,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的婚姻登记,分别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和《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十一月十一日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同时废止。

怎么查有没有结婚登记

法律分析:

1、《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2、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一般情况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3、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一般情况下,他人不可以查阅别人婚姻登记档案,除非是公检法机关人员执法办案,凭单位介绍信或工作证前来查询。另外,一些单位如果有需要正当利用他人档案,也可持单位介绍信查询。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材料的归档要求:

(一)当年的婚姻登记材料应当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立卷归档;

(二)归档的婚姻登记材料必须齐全完整,案卷规范、整齐,复印件一律使用A4规格的复印纸,复印件和照片应当图像清晰;

(三)归档章、档案盒封面、盒脊、备考表等项目,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打印;备考表和档案目录一律使用A4规格纸张。

衍生问题:

婚姻撤销和无效的区别

法律分析:

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的区别如下:

(1)形成的原因不同:

无效婚姻的原因是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婚姻的原因是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

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离婚档案在哪里调取

法律主观:

调取离婚档案需要如下的手续:1、本人持身份证、离婚证等相关材料,前往登记离婚的婚姻登记机构提出调取申请;2、婚姻登记机构收到申请后,依法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经查证属实,符合相关条件的,作出准许调取的书面决定。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六条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如何查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

如何查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

 文件是档案的前身,档案是文件的归宿;文件是档案的基础,档案是文件的精华;文件是档案的素材,档案是文件的组合。下面是我分享的如何查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如何查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

 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2006-1-23)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查阅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

 一,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如身份证),可以查阅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

 二,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委托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三,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一般情况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

 四,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

 五,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如何提取结婚档案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结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如在常住户籍地补领,需当事人自行提供婚姻登记证明材料)。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一般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

 拓展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第三条 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

 (一)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婚姻登记档案的齐全完整;

 (三)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水平;

 (四)办理查档服务,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告知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放地;

 (五)办理婚姻登记档案的移交工作。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含复婚、补办结婚登记,下同)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者《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出国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各种证明材料(含翻译材料);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同)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办理撤销婚姻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婚姻登记机关关于撤销婚姻的决定;

 (二)《撤销婚姻申请书》;

 (三)当事人的结婚证原件;

 (四)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办理离婚登记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三)当事人结婚证复印件;

 (四)当事人离婚协议书;

 (五)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办理补发婚姻登记证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或其他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当事人委托办理时提交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受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婚姻登记档案按照年度—婚姻登记性质分类。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证类四类。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归入撤销婚姻类档案。

 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在当事人原婚姻登记档案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备注”栏中注明有关情况及相应的撤销婚姻类档案的档号。

 第十条 婚姻登记材料的立卷归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与方法:

 (一)婚姻登记材料按照年度归档。

 (二)一对当事人婚姻登记材料组成一卷。

 (三)卷内材料分别按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规定的顺序排列。

 (四)以有利于档案保管和利用的方法固定案卷。

 (五)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案卷进行分类,并按照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顺序排列。

 (六)在卷内文件首页上端的空白处加盖归档章(见附件1),并填写有关内容。归档章设置全宗号、年度、室编卷号、馆编卷号和页数等项目。

 全宗号: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

 年度:案卷的所属年度。

 室编卷号:案卷排列的顺序号,每年每个类别分别从“1”开始标注。

 馆编卷号: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页数:卷内材料有文字的页面数。

 (七)按室编卷号的顺序将婚姻登记档案装入档案盒,并填写档案盒封面、盒脊和备考表的项目。

 档案盒封面应标明全宗名称和婚姻登记处名称(见附件2)。

 档案盒盒脊设置全宗号、年度、婚姻登记性质、起止卷号和盒号等项目(见附件3)。其中,起止卷号填写盒内第一份案卷和最后一份案卷的卷号,中间用“—”号连接;盒号即档案盒的排列顺序号,在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备考表置于盒内,说明本盒档案的情况,并填写整理人、检查人和日期(见附件4)。

 (八)按类别分别编制婚姻登记档案目录(见附件5)。

 (九)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加封面后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编制目录号(见附件6)。

 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材料的归档要求:

 (一)当年的婚姻登记材料应当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立卷归档;

 (二)归档的婚姻登记材料必须齐全完整,案卷规范、整齐,复印件一律使用A4规格的复印纸,复印件和照片应当图像清晰;

 (三)归档章、档案盒封面、盒脊、备考表等项目,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打印;备考表和档案目录一律使用A4规格纸张。

 第十二条 使用计算机办理婚姻登记所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当与纸质文件一并归档,归档要求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第十四条 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移交:

 (一)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具体移交时间由双方商定。

 (二)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向乡(镇)档案部门移交,具体移交时间从乡(镇)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副本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

 (三) 被撤销或者合并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及时移交。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鉴定销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对保管期限到期的档案要进行价值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予以销毁,但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永久保存。

 (二)对销毁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建立销毁清册,载明销毁档案的时间、种类和数量,并永久保存。

 (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派人监督婚姻登记档案的销毁过程,确保销毁档案没有漏销或者流失,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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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保存结婚证多少年

档案局保存结婚证的时间具体如下:

1、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对保管期限到期的档案要进行价值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予以销毁,但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永久保存;

2、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调取结婚档案的流程是什么

调取结婚档案的流程如下:

1、如果婚姻双方当事人想要调取结婚档案的,可以持合法身份证件,到民政局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2、如果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结婚档案的,当事人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其办理调取结婚档案,当然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鉴定销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对保管期限到期的档案要进行价值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予以销毁,但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永久保存。

(二)对销毁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建立销毁清册,载明销毁档案的时间、种类和数量,并永久保存。

(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派人监督婚姻登记档案的销毁过程,确保销毁档案没有漏销或者流失,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婚姻登记档案的归档方法和要求

1、婚姻登记材料的立卷归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与方法:

(一)婚姻登记材料按照年度归档。

(二)一对当事人婚姻登记材料组成一卷。

(三)卷内材料分别按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规定的顺序排列。

(四)以有利于档案保管和利用的方法固定案卷。

(五)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案卷进行分类,并按照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顺序排列。

(六)在卷内文件首页上端的空白处加盖归档章,并填写有关内容。归档章设置全宗号、年度、室编卷号、馆编卷号和页数等项目。

注:

1、全宗号: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

2、年度:案卷的所属年度。

3、室编卷号:案卷排列的顺序号,每年每个类别分别从“1”开始标注。

4、馆编卷号: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5、页数:卷内材料有文字的页面数。

(七)按室编卷号的顺序将婚姻登记档案装入档案盒,并填写档案盒封面、盒脊和备考表的项目。

注:

1、档案盒封面应标明全宗名称和婚姻登记处名称。

2、档案盒盒脊设置全宗号、年度、婚姻登记性质、起止卷号和盒号等项目。其中,起止卷号填写盒内第一份案卷和最后一份案卷的卷号,中间用“—”号连接;盒号即档案盒的排列顺序号,在档案移交时按进馆要求编制。

3、备考表置于盒内,说明本盒档案的情况,并填写整理人、检查人和日期。

(八)按类别分别编制婚姻登记档案目录(见附件5)。

(九)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加封面后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编制目录号。

2、婚姻登记材料的归档要求:

(一)当年的婚姻登记材料应当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立卷归档;

(二)归档的婚姻登记材料必须齐全完整,案卷规范、整齐,复印件一律使用A4规格的复印纸,复印件和照片应当图像清晰;

(三)归档章、档案盒封面、盒脊、备考表等项目,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打印;备考表和档案目录一律使用A4规格纸张。

注:

使用计算机办理婚姻登记所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当与纸质文件一并归档,归档要求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

婚姻登记管理办法(怎么查有没有结婚登记)

好了,今天关于“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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