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蓝箭律师网首页
  2. 法律综合

行政处罚法2021修改内容有哪些不同?这些不同体现在什么方面?(行政处罚法2021修改对照)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施行,本次修改的内容也不少,主要是三十五个方面:

(一)增加行...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探讨一下关于行政处罚法2021修改内容的问题。在这个话题上,有很多不同的观点和看法,但我相信通过深入探讨,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它的本质。现在,我将我的理解进行了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行政处罚法2021修改内容有哪些不同?这些不同体现在什么方面?(行政处罚法2021修改对照)

行政处罚法2021修改内容有哪些不同?这些不同体现在什么方面?

<p><strong>?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施行,本次修改的内容也不少,主要是三十五个方面:</strong></p><p>(一)增加行政处罚的定义。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p><p>(二)扩大行政处罚的种类。第九条增加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p><p>(三)扩大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三款增加设定行政处罚的创制性立法权。</p><p>(四)规定“综合行政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p><p>(五)规范委托行政处罚。第二十条第二款:“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p><p>(六)规定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但需注意第二十四条限制性要求。</p><p>(七)规定责令退赔和非法所得为“利润”。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p><p>(八)规定过错推定原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成杰律师提示:这点非常重要,对于当事人的行为,行政机关是推定当事人有主观过错的。当事人需要提供反驳证据足以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的,才不予行政处罚。</p><p>(九)规定了行政协助。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p><p>(十)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p><p>(十一)完善了“两法衔接”。“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p><p>(十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完善了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增加了初次违法可以不予处罚。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p><p>(十三)完善追责时效。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等重点领域的违法行为的追责期限由两年延长至五年。</p><p>(十四)增加“从旧兼从轻”。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p><p>(十五)完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制度。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及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p><p>(十六)明确行政处罚证据种类和适用规则。规定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p><p>(十七)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p><p>(十八)明确公示要求。增加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p><p>(十九)体现全程记录。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p><p>(二十)细化法制审核程序。列明适用情形,明确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p><p>(二十一)规范非现场执法。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同时,要保障陈述权、申辩权。成杰律师提示,这一点非常重要。</p><p>(二十二)完善回避制度。细化回避情形,明确对回避申请应当依法审查,但不停止调查或者实施行政处罚。</p><p>(二十三)突发事件的从快从速处罚。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但不完全等于简化程序。</p><p>(二十四)增加简易程序罚款数额。将适用简易程序的罚款数额由五十元以下和一千元以下,分别提高至二百元以下和三千元以下。</p><p>(二十五)增加立案程序和办理时限。除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认为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立案;案件办理时限原则上是九十日。</p><p>(二十六)完善听证程序。扩大听证适用范围,增加了“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等,适当延长申请期限,明确行政机关应当结合听证笔录作出决定。</p><p>(二十七)增加电子送达。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p><p>(二十八)当场收缴的罚款数额由二十元以下提高至一百元以下。</p><p>(二十九)完善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程序。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p><p>(三十)明确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p><p>(三十一)增加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暂缓执行。</p><p>(三十二)规范加处罚款的数额。明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p><p>(三十三)增加电子支付。当事人还可以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p><p>(三十四)增加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p><p>(三十五)加强执法监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p>

行政处罚法2021修改对照

法律分析:增加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的规定;增加了行政处罚权下放到乡镇街道的规定,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纳入到行政处罚法中;适当扩大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完善行刑衔接制度;完善程序规定,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都有哪些?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首次明确行政处罚的定义。规定: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1.增加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

根据此前的《行政处罚法》,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一般不享有行政处罚的实施权。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看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问题,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2.延长行政处罚追责期限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时效制度进行了完善,明确: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清理设置地点不合理、设备不合格“电子眼”

近年来,一些滥设“电子眼”抓拍交通违法行为,产生“天量罚单”的事件,引发社会关注。通过“电子眼”进行非现场执法,有时存在设置地点不合理、不公开,监控设备不合格、不达标,记录违法信息不规范、不告知的现象。对此,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质量要求、设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出了全面规定。

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具体在哪些领域、哪些情形下可以单凭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的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应由法律、行政法规确定。此外,要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质量过关、性能完备,设置科学合理、公开透明。

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来收集、固定违法事实,还要经过一个法制审核,法制审核就是要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它的设置是合理的,标志是明显的,并且要求设置地点要向社会公布,避免暗中执法这样的现象。

此外,要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内容准确无误、客观全面。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要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信息要有效告知当事人,也就是说要把好告知关。这个有效告知,既包含了要及时告知,也要采取一些信息化手段或者一些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申辩等等提供一些便利,同时还要强调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这种陈述权和申辩权。

4.增加“首违不罚”规定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了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首违不罚”的规定,也是《行政处罚法》的重大突破,那么“首违不罚”的情形如何界定呢?

行政机关实施首违不罚,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三个要件,也就是说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另外就是违法行为人是及时改正,这三个要件必须是同时具备,缺一不可。那初次违法怎么理解呢?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在同一个领域、同一个空间内,第一次有某一种违法行为。

部门和地方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时,应根据一定时间、空间和领域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首违”。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制定并公开多领域或本领域初次违法免予处罚清单,准确把握适

2021行政处罚法修订内容

法律分析: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贯彻党中央重大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提高社会对行政处罚的认可度;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进一步细化过罚相当原则,强化行政处罚的教育功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考虑包括: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体现和巩固行政执法领域中取得的重大改革成果。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适应实践需要,扩大地方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加大重点领域行政处罚力度。 三是坚持权由法定的法治原则,增加综合行政执法,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权,完善行政处罚程序,严格行政执法责任,更好地保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四是把握通用性,从行政处罚法是行政处罚领域的通用规范出发,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发展和完善行政处罚的实体和程序规则,为单行法律、法规设定行政处罚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提供基本遵循。增加行政处罚的定义

扩大行政处罚的种类

完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规定: 一是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首次规定“综合行政执法”,在原第十六条基础上增加一款,作为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二是进一步规范委托行政处罚。在原第十八条基础上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三是规定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但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能够有效承接、定期组织评估、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应当公布、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完善评议考核制度等诸多限制性要求。

完善行政处罚的适用: 一是规定责令退赔和非法所得为“利润”。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是规定过错推定原则。这是对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构成要件的重大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是首次规定了行政协助。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四是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五是完善了“两法衔接”。首次要求从司法机关到行政机关的逆循环,及“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并对衔接机制作了进一步规定,要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2021年1月22日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新增的行政处罚种类

2021年1月22日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新增的行政处罚种类如下: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第三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十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第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第十四条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五条 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估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事项及种类、罚款数额等,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处罚法2021修改内容有哪些不同?这些不同体现在什么方面?(行政处罚法2021修改对照)

好了,今天关于行政处罚法2021修改内容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对行政处罚法2021修改内容有更深入的了解,同时也希望这个话题行政处罚法2021修改内容的解答可以帮助到大家。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并不代表蓝箭律师网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包括不限于图片和视频等),请邮件至379184938@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CHWK6868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