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银行承兑汇票的条件是什么)
商业汇票的必须记载事项包括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好久不见了,今天我想和大家探讨一下关于“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的话题。如果你对这个领域还不太熟悉,那么这篇文章就是为你准备的,让我们一起来探索其中的奥秘吧。
商业汇票的必须记载事项
商业汇票的必须记载事项包括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商业汇票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票据。办理商业汇票必须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结算一般采用委托收款方式,商业汇票提示付款期是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提示付款。
扩展资料:
商业汇票结算具有如下特点:
1、商业汇票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只有根据购销合同进行合法的商品交易,才能签发商业汇票。除商品交易以外,其他方面的结算,如劳务报酬、债务清偿、资金借贷等不可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
2、商业汇票的使用对象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商业汇票的收款人、付款人以及背书人、被背书人等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二是具有法人资格。
3、商业汇票可由付款人签发,也可由收款人签发,但都必须经过承兑。只有经过承兑的商业汇票才具有法律效力,承兑人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商业汇票到期,因承兑人无款支付或其他合法原因,债权人可按照汇票背书转让的顺序,向前手中的一人、多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4、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可以到银行办理贴现,从而使结算和银行资金融通相结合,有利于企业及时地补充流动资金,维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
5、商业汇票在同城、异地都可以使用,而且没有结算起点的限制。
6、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并允许背书转让。商业汇票到期后,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银行不支付现金。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超过提示付款期未提示付款后付款人的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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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银行承兑汇票的条件是什么
在实践中,如果在商务中要用到汇票的,那么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银行承兑汇票的条件是什么?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票据是商业贸易往来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票据一般都是有价证券,方便携带、便于签发、具有法律效力。汇票也是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票据,那么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银行承兑汇票的条件是什么呢?下面跟着一起了解一下吧!一、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哪些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二、银行承兑汇票的条件是什么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担任承兑人的一种可流通票据。承兑是指承兑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的向收款人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付款人在汇票上注明承兑字样并签字后,就确认了对汇票的付款责任,并成为承兑人。 承兑人对承兑申请人给与承兑,即是给了申请人一个远期信贷承诺,并向任一正当持票人保证,如果在汇票到期时申请人的存款账户余额达不到汇票的金额,承兑人负有无条件支付的责任,银行承兑汇票从开出之日起至到期承付日止,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流程: 1、提出申请。客户因资金短缺且在约定时间内需支付商品交易款项时,向开户银行提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申请。 2、银行承兑。银行受理同意承兑后,与客户签订承兑协议,向客户出售银行承兑汇票。 3、出票。客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加盖预留银行印章。 4、交纳手续费。客户应向承兑银行交纳承兑金额0.5‰的手续费。 5、领取汇票。客户将汇票交开户银行由其加盖印章后,领取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6、汇票流通使用。 (1)客户持银行承兑汇票与收款人办理款项结算,交付汇票给收款人; (2)收款人可根据交易的需要,将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其他债权人。 (3)收款人可根据需要,持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质押或贴现,以获得资金。 7、请求付款。在付款期内,收款人持银行承兑汇票向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超过付款期的,收款人开户行不再受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委托收款,但收款人可持有关证明文件直接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三、汇票常见背书问题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是银行承兑汇票最主要的转让方式,但在实际业务中,由于操作者在背书过程中种种错误导致出现背书瑕疵票据,直接影响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常见背书问题主要有三种。 1、背书签章瑕疵 按我国《票据法》有关规定,银行承兑汇票背书需要进行签章,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背书人签章栏加盖公司财务章与法人章。签章过程中就很容易出现签章过淡、印章化开、签章出框等问题,解决此类背书签章瑕疵,需要签章瑕疵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2、背书骑缝章问题 背书需要在票据背面背书栏内签章,在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背书时使用粘单时就涉及到骑缝章问题,常见的背书骑缝章瑕疵主要有粘单处未加盖骑缝章、骑缝章断开等问题。 3、背书抬背不符 抬背不符也是背书过程比较严重的一种背书错误,它主要是指背书中前手被背书人的名称与后手背书人的签章单位不符,从而直接影响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与承兑。 据统计,除背书签章瑕疵、背书骑缝章问题、背书抬背不符这三种常见问题外,还有断头背书、有涂改的背书、回头背书等背书问题。所以,银行票据从业人员、企业财务工作者在接收、使用以及转让票据时,应密切注意银行承兑汇票背书问题,切实保护自己的权利。汇票绝对必要记载项目的是
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项目
七个要素: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共7项,缺一不可。
1、标明“承兑汇票字样”
学理上将这种记载称作“承兑汇票文句”。与大陆法系不同,英美法系不要求汇票票据载有承兑汇票文句,这是两大法系承兑汇票制度的一项显著差别。我国采用与大陆法系一致的规定。但由于我国采用统一格式的票据,承兑汇票文句已经印制在汇票表面,并且对于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分别记载,出票人自己只需选择正确的票据填写即可。
与内地的《票据法》不同,中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仅仅要求承兑汇票表面有表明其为承兑汇票的文字即可。而不是必须写明“承兑汇票”字样。梁宇贤认为:“凡其他意义相同,足以表明承兑汇票之性质者,如汇兑券、汇单、商业承兑券等字样,亦无不可。”内地的《票据法》第22条第1款第1项用双引号标明“承兑汇票”,说明立法的立场是必须要写明“承兑汇票”字样的。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学理上称“支付文句”或“支付委托文句”。指出票人以文字表明委托他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意思表示。实践中这种文句一般表述为“凭票祈付”、“凭票付”或“请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等字样。在我国的实践中支付文句也是统一在承兑汇票上印制好的,无须出票人另行填写。需要强调的是,承兑汇票的支付文句必须是无条件的。任何附条件支付委托,包括支付条件的添加和支付方式的限制,都将导致承兑汇票不产生效力。
3、确定的承兑汇票金额
承兑汇票上不仅要记载金额,而且记载的金额必须是一个明确具体的数额。任何对承兑汇票金额的不确定的记载都可能导致承兑汇票不生效力。比如,对承兑汇票金额作选择性记载(如5000元或6000元)、浮动记载(如5000元以上)与最高和最低记载(如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对货币单位的记载,人民币应当以“元”为单位,外国货币应当依其主要单位。而对币种的要求,《票据法》第59条规定:“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承兑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在我国承兑汇票金额可以外币记载,但却要用人民币支付。实践中承兑汇票票据的金额栏里已经印刷好相应的币种,出票人妥善填写即可。
填写票据金额时,阿拉伯数字和文字要相一致。但在两者填写不同时对票据效力的影响上有不同规定。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国家都一致认为此时应当以文字为准。但我国采用了迥异于两大法系的立场,规定该种承兑汇票无效(《票据法》第8条)。这是立法价值取向的问题,虽然对明确和稳定票据法律关系有一定好处,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汇票的使用。在填写承兑汇票金额时不能作任何的涂改,否则可能导致承兑汇票无效。
4、付款人名称
付款人是受出票人委托,支付承兑汇票金额的人。出票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出票人在承兑汇票上记载付款人姓名,并不表明付款人必定承担付款责任。付款人完全是依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付款。至于拒绝付款是否违反他与出票人的资金关系,不属于票据法调整范围。但是,在汇票上明确记载付款人姓名却是不可或缺的。如果没有记载付款人,持票人就没有承兑和付款的请求对象,汇票关系根本就无法建立,没有记载付款人的汇票不生效力。
在己付承兑汇票出票人与付款人是同一人时,承兑汇票付款人仍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大陆法系与我国内地都采用此规定。但我国台湾地区却规定在未填写付款人姓名时,以出票人为付款人,汇票效力不受影响
付款人的姓名应当是正式用名,即自然人为身份证上的本名,法人为登记的全名。尽管票据法和相关制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上也存在只要能确定付款人是谁即可的理论,但从避免争议和促进流通的角度讲,还是要坚持填写正式用名。
对付款人可否是多人的问题,一般认为付款人记载为多人对收款人有更高的保障。但是对多个付款人行使权利的方式素来存有争议。通说认为:
(1)并列记载,如付款人甲和乙。收款人可向任何一人行使请求权。
(2)选择性记载,如付款人甲或乙。收款人可向任何一人请求付款。
(3)顺次记载。可先向记载在先的付款人请求,如有障碍,再向其后的付款人请求。(4)负担付款,如甲付40%,乙付60%。则该记载无效,承兑汇票无效。
5、收款人名称
收款人是承兑汇票基本当事人。在英美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等承认无记名汇票的国家和地区,就可以不记载收款人,而以持票人为收款人(我国台湾“票据法”第25条第1款)。但在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内地,不承认无记名汇票,收款人姓名必须记载于汇票表面,即使在己受汇票中也是如此。
收款人姓名也应当记载正式名称,以减少不便。英美票据法都规定可以记载两名以上的收款人。
6、出票日期
承兑汇票的实际出票日与汇票表面记载的出票日可能不一致,这时应当以记载的出票日为准,这是由票据文义性决定的。票据日期的书写应当规范,载明具体的年、月、日,三者中任何一个记载的缺失和错误都会导致汇票无效。实践中的出票日期还必须是大写的。
7、出票人签章
作为承兑汇票基本当事人的出票人当然应该在汇票表面表明其身份。我国《票据法》第22条第1款第7项明确要求出票人的“签章”。这是因为在我国,自然人不能签发汇票的缘故。[实践中,单位签章的同时也会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签章或签名。根据《票据法》的文义来分析,无论是单位还是法定代表人,签章和签字都是必须的。如果签章是真实的,签字是伪造的,那么伪造者和被伪造者都不承担票据上的付款责任。善意持票人只能请求其他真实签章人承担票据付款责任。在其他人付款后,伪造人要受到该付款人的追索,承担民事上的付款责任。
我国的承兑汇票统一印制,出票人应当在出票人签名栏内妥善签章。《支付结算办法》第23条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承兑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时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十二条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及其效力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汇票票面上应记载的内容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支付结算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具备以上七个要素,缺少之一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汇票为什么有付款日期?而本票和支票不用,如果付款日期是承兑期的话,银行汇票又没有承兑,
付款日期不是承兑期。
支票的付款日期是10天,本票付款期为2个月,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
商业汇票的付款日期不是绝对记载事项。
汇票上绝对应记载的事项有7项,分别是: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票据法》第22条)
从以上规定看出,付款日期并不是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汇票的付款日期相对应记载事项,付款日期可写可不写。不写付款日期的汇票,即这种汇票没有付款期,见票即付。记载了付款日期或付款文名的汇票,需要通过票面记载推定为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等三种付款方式。
关于汇票的记载事项的内容,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22条、23条、24条、25条的相关规定。
汇票出票时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现行汇票的用法。如果没有该等文字,“汇票”则为无效。汇票金额是指出票时汇票上应该记载的确定金额,并不影响该汇票的效力,而以汇票金额为实际结算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只能小于或等于汇票金额,如果实际结算金额大于汇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无效,票据便为无效。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如果汇票上未记载该七个方面事项之一的,汇票可有“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5万元以上等,汇票将无效。在实践中,以汇票金额为付款金额。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即可以确定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付款日期,汇票即为无效。
(3)确定的金额,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这一问题在前述有关内容已作说明,汇票无效。具体内容如下。因此,汇票上未记载付款人,汇票便为无效,出票人实际上是约定自己支付汇票金额。从银行承兑汇票来看。汇票上记载有实际结算金额的收款人为出票人的.也就没有必要记载支付委托。从商业承兑汇票来看,以付款人为出票人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个,也不存在支付委托问题。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则存在支付委托的问题。我们认为,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那么,汇票上未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是否就导致汇票无效呢,但是,《票据法》生效之后,应严格依此规定记载该等支付文句。否则。如果汇票出票人不在汇票上签章,汇票即为无效。
(4)付款人名称。付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的委托支付汇票金额的人。付款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人的名称,如10万元以下:
(1)表明“汇票”的字样。这是指在票据上必须记载足以表明该票据是汇票的文字我国目前使用的汇票来看,主要有银行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的名称
(5)收款人的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尽管实务中上述三种汇票的付款都是无条件付款、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内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以实际结算金额为汇票金额。如果银行汇票记载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这是指汇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固定的数额,银行汇票记载的金额有汇票金额和实际结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九条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第二十条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第二十一条 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好了,今天关于“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介绍对“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有更全面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