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的普通程序都有哪些(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审理过程)
一审的普通程序都有哪些一般来说,第一审普通程序包括以下流程:起诉、受理和审判、撤诉或判决(包括缺席判决)。首先,起诉是一种可能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和诉讼活动的进行...
一审的普通程序都有哪些
一般来说,第一审普通程序包括以下流程:起诉、受理和审判、撤诉或判决(包括缺席判决)。
首先,起诉是一种可能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和诉讼活动的进行的民事诉讼法律行为,起诉时引起。所以,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上述主体都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还需要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如上文提及,所谓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上述主体作为原告要提起诉讼必须是发生争议的民事关系的主体之一。
(2)有明确的被告。这一点是指原告所起诉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具体的,这样受诉法院才可以明确与原告有争议的对方。这里的“明确”既包括原告称谓的明确,也包括原告基本情况的明确。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而所谓“事实、理由”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如果没有事实、理由来支持具体的诉讼请求,就很难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即原告提出的双方的争议事项必须在该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范围之内。
其次,受理。受理是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审查后,认为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决定审理的行为。人民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并决定受理案件后,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依法发送起诉状、答辩状。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5日内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收到答辩状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并有权提起反诉等;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再次,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审理准备工作以后,依照法定形式,在特定日期在法庭上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它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必经程序。
最后,申请撤诉。它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另外,还有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缺席审判而言的。在开庭审理时,如果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听取陈述和辩论,并对另一方提出的起诉状或者答辩状和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并依法作出的判决。
一审的普通程序都有哪些拓展阅读
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审理过程
在我国起诉的民事案件,符合审理条件的,首先要经过一审程序的审理。一审程序从立案到裁判主要经过以下几个环节。
一、立案
自2015年人民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民事案件只要符合原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应当现场登记立案,并向原告出具《立案受理通知书》等材料。
二、受理与案件分配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一审案件之后,由人民法院立案庭对案件信息进行登记,根据案件事实划分类别(案由),再分配到具体的承办法官名下。这个过程根据不同法院实际情况,所耗费时间各有不同,笔者所经历从立案到分案这个过程,耗时最短的不到一周,最长的超过一个月。建议立案后取得立案庭电话,及时与立案庭沟通、督促案件进程。
三、排期和送达被告
承办法官承揽案件后,会根据其现有承办案件数量等情况确定开庭日期,并将开庭日期通知原被告,同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等文件。
四、开庭审理
庭审是一个案件最核心的环节,由于我国司法资源相对稀缺,法院办案压力较大,部分法官可能没有时间提前阅卷,导致开庭可能是法院第一次了解案件情况,也可能是唯一一次了解案件情况,法官对案件是非曲直的判断几乎寄于这一次开庭之上。所以庭审是重中之重,也可能是当事人能向法官有效表达观点的唯一窗口。
1)由法庭核实出庭人员身份情况,包括诉讼地位(原告、被告、第三人、代理人等)、姓名、性别、民族、住址、身份证号。
2)法庭宣布合议庭组成及庭审纪律,一般合议庭由三人组成,包括审判长和审判员,或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
4)被告针对原告诉讼请求和理由进行答辩。
5)原告提供证明其所主张事实的证据,被告(第三人)就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进行质证。
6)被告提供证明其所主张事实的证据,原告(第三人)进行质证。(第三人提供证据,原、被告进行质证)
7)法庭就案件事实对各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总结案件争议焦点。
8)原告就案件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9)被告就案件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第三人发表意见)
10)各方总结陈词。
五、择期宣判
法院会择期根据案件材料及庭审情况,综合事实,结合法律依法对案件作出判决。
以上就是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主要过程。在这审理过程之外,再补充一些诉讼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1)两审终审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除小额诉讼程序和特别程序为一审终审制外,其他均为两审终审制。这意味着,一审判决并不一定是生效判决,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审限。我国一审普通诉讼程序的审限为六个月,自立案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法院应当出具裁判文书。部分法官为了缓解审限压力,有时会诱导当事人撤诉,撤诉在大概率上只是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并没有好处。我国《民事诉讼法》为了缓解法院压力,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将部分符合条件的案件划分到简易程序中,并限制简易程序的审限为三个月。
3)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在立案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和明确的财产线索。诉中财产保全,可以在案件确定承办法官后,及时与承办法官沟通,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
4)缺席。一般来说,原告缺席按撤诉处理,被告缺席视为被告放弃答辩。极不建议当事人不参加庭审,如前所述,庭审对一个案件的审理相当重要。实在无法到庭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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