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司法解释118条与物权法哪些规定冲)
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规定:1.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
非常感谢大家对民通意见是否已经废止问题集合的贡献。我会努力给出简明扼要的回答,并根据需要提供一些具体实例来支持我的观点,希望这能给大家带来一些新的思路。
我国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规定:1.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
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2.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我国《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我国采用的是法院地法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贯彻执行《民通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法律依据:
《关于驻外使领馆就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进行公证、认证的相关规定》第一条
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中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在国内使用,须经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判决裁定承认后,才能为当事人出具以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为准的婚姻状况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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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司法解释118条与物权法哪些规定冲
您好,您可以详细描述您的问题。民通意见司法解释118条被废止是因为与物权法第九条相冲突。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通意见》118.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据此,当出租人将房屋卖给第三人,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第三人已经享有了房屋的所有权。承租人不能再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了。?这实际上是尊重和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民法通则若干意见177条不是已经废止了吗?还可以作为判定依据吗?
楼主你好,本条应该区分对待
1、《民通意见》第177条: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简而言之,该法前半句认为,继承恢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后半句认为,对共有物的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2、继承恢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是目前的通说,但是物权请求权到底适不适用诉讼时效?《物权法》没有一条做出正面规定,但是在第202条中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也就是说,抵押权这种物权适用诉讼时效。
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在学理上争议比较大,《德国民法典》认为适用,而我国学界统基本已经统一认为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因为,假设你的房子被我物权占有二十五年,那么若适用诉讼时效,你确实还是拥有这房子,但是你却不能享有盖房子的半点利益,岂不可笑?
3、另外要注意继承恢复请求权与包含在其中的共有财产的分割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区别。继承恢复请求权是一项概括性权利,包括继承资格与继承原状恢复请求权。在继承原状恢复请求权中,很可能会产生与物权请求权的竞合。当被继承的财产被其他继承人非法排他性占有时,应当行使继承恢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在继承人有特别事由需要提前分割时,应当行使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4、综上所述,《民通意见》第177条没有因与《物权法》正面冲突而失效,实际上反应了继承恢复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竞合问题。因而并没有失效,可以作为审判依据。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区别,二者有何不同
主要有2个方面不同。
1、二者制定时所重视的目的不同
《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号颁布,1987年1月1号开始施行的,《民法通则》制定于改革开放初期,那时候我们面临的是解决中国人吃饭穿衣的温饱问题,这个背景下的《民法通则》,非常看重经济功能。
在《民法通则》第二条里面在表达调整对象的时候,是这样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先谈财产关系,再谈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第五章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这样安排:第一节是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节是债务权,第三节是知识产权,第四节才是人身权利,也是先谈财产权利再谈人身权益。说明《民法通则》的确体现出对民法经济功能的重视。
《民法总则》就不同了,《民法总则》制定于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中国人创造物质财富的能力足以满足中国人生活的需要。
这样的背景下,尽管经济建设仍是核心任务之一,但我们更加重视刚才所说的人文关怀,所以看《民法总则》第二条,在表达民法调整对象的时候这么讲: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二者法律理念的不同
《民法总则》把人身关系的民法调整放在了更为优先的序位。再看《民法总则》第五章关于民事权利规定的四个条文:109、110、111、112条,是对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尤其是确认保障自然人各种类型的人身权益的法律规则。
113条以下的条文才是对各类财产权益进行确定和保障的规则,相对于《民法通则》第五章安排序位有明显的调整,这是《民法总则》相对于《民法通则》更加关注人文关怀理念的贯彻和体现。
扩展资料:
《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相衔接: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妥善处理民法总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主要不同规定的衔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8日发布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于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司法解释的核心内容在于民法通则一年短期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问题。
法律之所以规定诉讼时效制度,主要是为了倒逼群众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诉讼时效制度的设计就是为了迫使当事人尽快维权,不丧失胜诉权。
在民法通则当中仍然保留着“一年三年为特例,两年为原则”的诉讼时效制度。民法通则的颁布有鲜明的时代印记,20世纪八九十年代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普遍不高,而且那个年代证据保存的成本也比较高,缩短诉讼时效促使群众尽快维权具有现实意义。
去年民法总则正式颁布实施,将民事诉讼的时效改为三年,诉讼时效的延长是立法机关在充分维护当事人诉权和提升司法效率之间的平衡,随着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民事诉讼的证据更加的多元化,保存证据的成本更低,效率更高,适当延长诉讼时效具有可行性。
民法通则并未正式废止,其对诉讼时效的规定仍然具有法律效力,而新颁布的民法总则改变了民法通则的具体规定,就造成了两种诉讼时效规定并存的局面,而且民法总则并未否定民法通则的规定。
根据基本的法律理论,新法与旧法存在冲突的时候,应该优先适用新法,可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会发生被告为逃脱债务以旧法的时效规定进行抗辩,尤其是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的情况最容易存在争议。
为了解决诉讼时效新法与旧法的冲突,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出台司法解释,该解释将冲突分为三种情况进行了详细解释,直接明确地规定民法总则实施前按照旧法办,存在交叉的按照新法办,新法实施后时效开始计算的当然性地按照新法办。
综合来看司法解释充分体现了新法优于旧法、有利于当事人等立法原则,有效地解决了新旧法律之间存在的冲突。
中国法院网-新法旧法交接 诉讼时效衔接
中国法院网-《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如何在衔接中共融
好了,关于“民通意见是否已经废止”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民通意见是否已经废止”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