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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的公共设施坏了谁出钱修(小区配套设施应该归谁所有)

导读:住宅小区是房地产开发商精心打造的生活社区,拥有各类公共设施方便居民生活。然而,这些设施都有一定的质保期。根据法规,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应由开发商负责维修...

导读:住宅小区是房地产开发商精心打造的生活社区,拥有各类公共设施方便居民生活。然而,这些设施都有一定的质保期。根据法规,...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小区的公共设施坏了谁出钱修(小区配套设施应该归谁所有)

小区的公共设施坏了谁出钱修

导读:住宅小区是房地产开发商精心打造的生活社区,拥有各类公共设施方便居民生活。 然而,这些设施都有一定的质保期。 根据法规,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应由开发商负责维修。质保期过后,若发生类似问题,业主可向物业管理部门申请,利用维修基金解决。这样的制度确保了居民生活的舒适与安全。

一、小区的公共设施坏了谁出钱修

住宅小区通常是由知名的房地产开发商所精心打造,这类住宅社区通常配备了各种便利的公共设施以便居民们使用。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住宅小区中的各项设施均存在着相应的质保期。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要求,若在住宅小区的公共设施保修期限之内发生了任何质量问题,那么责任方应该是负责开发该项目的开发商进行维修处理。但是,若在保修期限过后仍出现同类型的问题,那么业主本身便可向物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利用维修基金来解决这些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小区的管理费包含了垃圾处理费吗?

在此需明确指出,物业费用并不包含垃圾处理相关的各项开支。物业费主要服务于聘请清洁专员,负责对各个楼层以及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定期且频繁的清扫工作。若物业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包括垃圾处理这一项服务事项,物业公司将不对生活垃圾的清运以及处理环节承担相应责任与义务。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小区的公共设施坏了谁出钱修(小区配套设施应该归谁所有)

小区配套设施应该归谁所有

公共配套设施是住宅总体的一部分,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应该由业主委员会来行使。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是归全体业主共有,任何人都不得私自侵占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

小区配套设施应该归谁所有

小区配套设施的权属应该依照合同约定;如果合同约定不明,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来判断配套设施所有权的归属;或者,可考虑以立法要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各类配套设施的权属,并且以适当措施加以保障执行(比如,规定约定不明确的不予登记备案,或者以之作为办理房产证的必要审核内容,等等)。重要的问题是,法律不宜强制性地限制房地产买卖的具体交易方式。

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属于商品房价格成本的一部分。根据国家《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商品房的价格成本,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又据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中第6条规定:“在新建住宅区内,由新建住宅单位投资建设的室外配电设施,其投资又摊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电设施产权属于居民共有。”

其次,公共配套设施是住宅总体的一部分。没有住宅,也就谈不上公共配套设施,它与楼道等一样属不同所有人共有。按照国家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其共有、公用的设施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义务;除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开发商向广大业主出售了房产,同时也转让了土地使用权,也同时相应出售了同住宅同时建造的公共配套设施。所以,公共配套设施同住宅一样,小区所有产权人也是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所有人。

最后,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应该由业主委员会来行使。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法规精神,住宅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应该由广大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的代表机构——业主委员会来负责具体管理。当业主委员会选择了某一物业管理企业并与之签订了委托管理合同后,其公共配套设施就委托给了物业管理企业来管理。所以,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属于所有业主,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行使处置权,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管企业行使管理权。

因此,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是归全体业主共有,任何人都不得私自侵占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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