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工伤医疗期是多久(江苏医疗过错鉴定规定有哪些)
导读:医疗期限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满后若无法恢复工作,企业可依法解除合同。员工因病或伤需暂停工作时,应参考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单位服务年限给予相应医疗期。...
江苏工伤医疗期是多久
导读:医疗期限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满后若无法恢复工作,企业可依法解除合同。员工因病或伤需暂停工作时,应参考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单位服务年限给予相应医疗期。如工作不满10年,服务年限低于5年享3个月医疗期,超过5年享6个月;满10年,服务年限不同,医疗期分别为6个月、9个月、12个月、18个月和24个月。一、江苏工伤医疗期是多久
医疗期限的长短主要依据员工的工作年限进行制定。若医疗期满后员工依然无法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则企业可依法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当员工由于病患或意外伤害导致其必须暂停本职工作接受治疗时,应参考其实践工作年限以及在单位服务期间进行计算,给予适当的医疗期:
(1)若实践工作年限不足10年,那么在单位服务年限低于5年者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如超过5年,则享有6个月的医疗期。
(2)若实践工作年限已满10年及以上,那么在单位服务年限低于5年者享有6个月的医疗期;如超过5年但未满10年,则享有9个月的医疗期;如超过10年但未满15年,则享有12个月的医疗期;如超过15年但未满20年,则享有18个月的医疗期;如超过20年,则享有24个月的医疗期。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
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二、江苏工伤医保赔不赔怎么办
在特殊情况下,工伤医疗保险可能不会提供相应赔付。这主要是由于工伤所应享有的权利主要来自于工伤保险待遇,与医疗保险并无直接关联。当职工的工伤被确认后,医疗保险并不承担其工伤医疗费的支付责任。
然而,只要治疗工伤所需要的所有费用均严格遵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那么这些费用便会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全额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实我们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实我们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医疗期限是依据员工的从业时间来决定的。当医疗期结束之后,如果该员工仍然不能从事正常的工作,那么企业有权依照法律程序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员工因为疾病或者工伤需要暂时停止工作的情况下,应该参照他们的实际工作年限以及在本公司的服务年限,给予相应的医疗期。例如,如果员工的工作年限不足10年,并且在本公司的服务年限低于5年的话,那么他将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而如果服务年限超过5年,则其实可以享受6个月的医疗期。对于那些工作年限已经达到10年的员工来说,他们在本公司的服务年限不同,所能享受到的医疗期也会有所区别,具体如下:服务年限在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服务年限在5至10年之间的,医疗期为9个月;服务年限在10至15年之间的,医疗期为12个月;服务年限在15年以上的,医疗期为18个月或者24个月。
江苏医疗过错鉴定规定有哪些
第二条 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对在医疗过程中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及伤残等级等作出明确认定的鉴定。医疗过错鉴定规定的制度的制定,是十分必要的,也是有一定的地区的差异的,每个地方的政策可能会有所不同。那么,江苏医疗过错鉴定规定有哪些呢?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政策有哪些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江苏医疗过错鉴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市医学会组织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统一医疗损害鉴定程序,根据《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对在医疗过程中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及伤残等级等作出明确认定的鉴定。
第二章 医疗损害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除具有法定回避情形外,医学会其实我们应当受理。
各市医学会原则上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法院委托的医疗损害案件鉴定工作,对异地人民法院因案情需要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也应予受理;
省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损害案件重新鉴定,和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同意后,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医疗损害案件的初次鉴定。
第四条 医学会接受医疗损害鉴定委托时,其实我们应当要求委托法院出具《医疗损害鉴定委托书》,填写《医疗损害鉴定委托登记表》,同时提供与委托鉴定事项相关的已经质证后的鉴定材料。
委托单位需提交以下鉴定材料:
一医患双方有效证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经治医生等相关人员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复印件;
二患者的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住院病案原件及复印件,疾病诊治相关的客观病案资料复印件,病理切片、影像资料等;
三委托法院对鉴定资料的质证笔录和质证意见;
四医患双方书面陈述材料;
五重新鉴定的,需提交市级医疗损害鉴定书复印件。
医学会其实我们应当妥善保管委托法院移交的鉴定材料。鉴定时若需耗尽检材或者损害原物,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医学会其实我们应当提前告知委托法院征求当事人同意。
第五条 医学会在收到鉴定委托后,其实我们应当及时对委托鉴定事项和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医学会认为需要调取与医疗损害争议有关的第三方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反映患者目前损害后果的相关临床检查资料以及其他相关鉴定材料的,其实我们应当及时告知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单位、个人进行调取。委托法院单独调取有困难需要医学会派员协助调查取证时,医学会其实我们应当指派专家协助。
医学会不得自行接受医患双方提交的任何证据材料。对于鉴定会后提交的材料,原则上不作为本次鉴定的依据。
第六条 医学会其实我们应当自收到《医疗损害鉴定委托书》后10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制作《受理通知书》,函告委托法院。对不予受理的,其实我们应当在《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具体理由。
已经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案件,当事人又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鉴定的,不予受理。
医学会已经受理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案件,当事人就同一事实提出改做医疗损害鉴定的,须经委托法院书面变更委托事项后,继续鉴定程序。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医学会不予受理:
一鉴定申请不是由医患当事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委托代理人提起的;
二鉴定材料提供不全,影响鉴定的;
三鉴定材料有很大争议,经委托法院质证后当事人仍不配合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的;
四已经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又无正当理由再次申请的;
五因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是否存在质量缺陷需要鉴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医疗损害鉴定的实施
第八条 鉴定材料提交齐全后,医学会其实我们应当根据诊疗过程、委托鉴定事项等合理确定学科的设置,并组织医患双方当事人对鉴定专家的抽取范围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医学会在备选的鉴定专家库中随机确定。
当事人对学科设置有争议的,医学会应向委托法院说明学科设置的理由,由委托法院根据相关规定予以确认。
第九条 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分为相关学科常任专家库和分类学科专家库,在随机抽取鉴定组专家时,分别在两个专家库中抽取,原则上鉴定组专家在相关学科常任专家库中抽取产生,当常任专家库不能满足学科设置需要时,也其实可以从相关学科分类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条 医疗损害鉴定实行合议制,鉴定组专家人数为三人以上含三人单数。涉及伤残等级和死亡原因不明的案件,其实可以抽取法医参加鉴定。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专家其实我们应当回避:
一是医疗损害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损害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损害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参与过本病例的咨询、治疗、会诊及初次鉴定的鉴定专家也应予以回避。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其实我们应当中止组织鉴定,并及时函告委托法院。
一当事人对已经质证的鉴定材料真实性仍有异议,医学会认为确有必要再次确认的;
二未按规定缴纳鉴定费用的;
三未按规定提交其他相关的鉴定材料或检查结果的;
四因当事人的原因导致鉴定程序暂时不能继续进行的。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其实我们应当终止组织鉴定,并及时函告委托法院。
一委托法院在医学会提交医疗损害鉴定书前函告终止鉴定的;
二中止情形超过90天未能消除的;
三对死因有争议又未做尸检,或者缺乏主要鉴定材料,不能做出鉴定结论的;
四因当事人的原因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鉴定不能的情形。
第十四条 医学会其实我们应当在医疗损害鉴定会7日前,将鉴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委托法院和鉴定组专家。
第十五条 医学会其实我们应当提前将鉴定材料送交鉴定组专家,要求鉴定专家认真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针对当事人提出的争议要点,根据委托鉴定事项和委托要求,在鉴定会前拟定鉴定提纲,鉴定专家在审阅鉴定材料后认为需要补充取证的,应及时联系医学会。
鉴定专家其实我们应当遵守保密的规定,不得私自和医患双方当事人接触,如存在回避情形的,应及时主动告知医学会。
第十六条 医学会其实我们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召开医疗损害鉴定会,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的,不影响鉴定的进行。医学会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鉴定会过程和鉴定组专家意见,对争议要点或鉴定事项未予明确的,其实我们应当要求鉴定专家予以明确。
一、鉴定会召开前,医疗损害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审核参会人员身份:
一审核医患双方当事人身份,要求医患双方当事人填写《医疗损害鉴定会签到表》,原则上每方人员不得超过3人;
二审核鉴定专家身份,要求鉴定专家填写《医疗损害鉴定会签到表》,并在常任专家中推选产生专家鉴定组组长;
二、医疗损害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主持:
一宣读鉴定会场纪律;
二宣读委托鉴定事项和鉴定要求;
三公布介绍专家鉴定组成员专业、技术职称;
四介绍医患双方当事人身份;
五宣布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鉴定会;
三、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方;
二鉴定专家根据需要向医方双方提问,提问顺序先患方,后医方;
三对患者进行现场体检;
现场体检其实我们应当进行详细的记录,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检查时,要有其监护人在场;对女性作妇科检查的,其实我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四医患双方当事人和列席法官退场,鉴定专家根据委托事项和当事人争议要点进行合议讨论,根据半数以上鉴定专家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鉴定组专家在合议记录上签名,合议记录要如实记载鉴定组专家的意见。
第十七条 专家鉴定组组长的职责。
一负责按规定程序,主持鉴定会,把握鉴定会进程和节奏,并配合医学会维护鉴定正常秩序;
二鉴定会前就需要向医患双方询问的问题及提问方式大致做出整理和归纳。
三坚持公正、公平、客观、科学的鉴定原则;组织鉴定组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答辩,并根据鉴定的需要向当事人提问,避免和及时制止带有倾向性、暗示性的提问;
四组织鉴定组进行合议时,其实我们应当围绕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违反《侵权责任法》、《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手术分级管理规范》、《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诊疗指南》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规范的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及伤残等级等关键问题展开讨论;
五认真听取每位专家的发言表态,尊重鉴定组各位专家,并平等发表个人的意见;
六当自己的意见为鉴定组少数意见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照多数人的意见组织完成鉴定书并签发鉴定书文稿;
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积极配合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成员解答委托法院对鉴定结论的质询。
第十八条 医学会一般其实我们应当在收到全部鉴定材料之日起45日之内完成鉴定工作,并按照省医学会统一制定的文书格式,根据专家鉴定组合议确定的鉴定意见出具医疗损害鉴定书,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
医疗损害鉴定书其实我们应当由鉴定专家签署姓名、专业和职称,加盖×××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专用章。
第十九条 医疗损害鉴定书其实我们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主要观点、理由;
二鉴定材料含现场体检;
三诊治概要;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违反《侵权责任法》、《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手术分级管理规范》、《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诊疗指南》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规范的过错。具体要做到:分析疾病演变过程、医疗行为过程;是否尽到相应诊疗义务,分析医疗行为过程与常规规范是否有差异;对该过错属于过失或者故意,不予判定;
六分析患者疾病演变过程中出现的损害后果及其与医疗过错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七患者损害后果及伤残等级,医疗损害行为致人伤残的,暂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判定,表述为: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的…功能障碍的伤残等级为××级;
八医疗过错行为对患者损害后果产生的作用。损害后果涉及多种原因时,应对各种原因在产生损害后果的过程中原因力大小进行分析,同时载明判定的理由和依据。原因力的大小分别表述为直接因素、主要因素、同等因素、次要因素、轻微因素及无因果关系:
1、直接因素,指患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错因素造成。
2、主要因素,指患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错因素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同等因素,指医疗过错因素和其他因素难分主次。
4、次要因素,指医疗过错因素诱发加重患者损害后果。
5、轻微因素,指患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错因素起轻微作用。
6、无因果关系,指患者损害后果完全由其他因素造成。
九患者死亡未作尸体解剖,死亡原因不明,影响鉴定组专家判断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产生的作用时,其实我们应当在鉴定书中载明。如果其实可以做出临床判定,应载明“临床判定”、“临床考虑”或“依据临床资料”等。
第四章 鉴定专家库的管理
第二十条 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分为相关学科常任专家库和分类学科专家库。医学会其实可以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在现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基础上,聘请一批医德高尚、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相关专业领域公认的学术权威为常任专家,并单独建库。
医学会在组建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中,其实我们应当增加医院管理专业学科设置。对同时从事管理岗位的临床专业专家,可兼报临床及医院管理专业。
第二十一条 医学会建立鉴定专家动态管理制度,专家库专业设置和人员不能满足医疗损害鉴定需要的,应及时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补充。
第二十二条 医学会对鉴定专家其实我们应当进行定期专题研讨培训和年度考核,每年度对专家库内的鉴定专家进行评议,对鉴定工作表现出色的鉴定专家给予表彰。
对无正当理由3次以上拒绝参会、经调查发现违反鉴定纪律或其他不胜任鉴定工作的鉴定专家,其实我们应当及时调整出鉴定专家库,并书面函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其所在工作单位。
第五章 医疗损害鉴定中的协调配合
第二十三条 委托法院的主审法官其实可以列席鉴定会,并其实可以就案件有关问题向鉴定组咨询,但不得就鉴定结论发表个人意见。
第二十四条 鉴定结束后,委托法院需要审核参加鉴定专家的姓名、技术职称、工作单位、抽取代码和鉴定会过程等情况的,受托的医学会其实我们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全部移送委托法院审核。
第二十五条 医学会完成鉴定后,委托法院书面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充鉴定或说明的,医学会其实我们应当在30日内就委托法院提出的问题作出补充鉴定或说明。
第二十六条 委托法院需要鉴定专家出庭接受质询的,医学会其实我们应当组织鉴定专家出庭。鉴定专家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委托法院准许,其实可以书面答复相关问题。委托法院应对出庭鉴定专家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第二十七条 委托法院需要调查医学会的医疗损害鉴定原始鉴定档案资料时,其实我们应当由两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出示委托法院介绍信和工作证。
第二十八条 医疗损害鉴定中出现特殊情况的,医学会应及时与委托法院沟通,妥善处理解决和处理有关问题。并将调解贯穿于医疗损害鉴定和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九条 省市医学会要保持信息畅通,市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办公室要定期收集和整理本辖区内医疗损害鉴定和委托法院审理医疗损害纠纷赔偿案件的情况,并上报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办公室。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办公室定期分析全省医疗损害鉴定案件和委托法院审理医疗损害纠纷赔偿案件的工作情况,组织研讨活动,开展鉴定质量考核。医学会在对鉴定质量进行考核时,应征求委托法院在庭审采信方面的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所指的损害后果包括对疾病治疗后的自然转归造成的组织器官缺损和功能障碍,也包括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
本细则由江苏省卫生厅医政处委托江苏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自二O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关于江苏医疗过错鉴定规定,首先我们要注意,在进行鉴定是时候,一定要找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另外,在进行鉴定的时候,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和标准进行鉴定,不能随心所欲的进行鉴定,这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更多相关问题您其实可以咨询律图娄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