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签完就算备案了嘛需要公证吗(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与预告登记)
导读:购房一般无需公证,但自愿可进行以确保证据真实合法。房屋买卖协议基于双方同意即生效。购房合同更名流程:1)预售前,与开发商协商,提供未验收报告和开发商理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签完就算备案了嘛需要公证吗
导读:购房一般无需公证,但自愿可进行以确保证据真实合法。房屋买卖协议基于双方同意即生效。购房合同更名流程:1)预售前,与开发商协商,提供未验收报告和开发商理由,支付手续费;2)预售后,直系亲属可直接更名,需公证证明;非亲属则按预售转让程序,撤销备案后重签。所需材料包括:申请书、身份证明、买卖合同及相关证明。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签完就算备案了嘛需要公证吗
购买房产一般无需进行公正,然而若当事人双方均有此意愿,亦可考虑进行公正。在此过程中,需注意的是,房屋买卖协议乃为“诺成性”的协议,只需双方达成共识,签署书面文件,便足以使得协议正式生效。因此,公正与否并不直接影响到协议的成立与否,也不会对协议的有效性产生任何实质性的改变。公正主要是为了确保双方形成合意缔结了房屋买卖协议这一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得到了充分的证明。
关于购房合同更名的详细流程,具体如下所述:首先,在预售登记之前,购房者其实我们应当先行与开发商进行沟通协商;倘若该商品房尚未通过竣工验收,那么购房者需要前往相关部门开具未竣工验收的检查报告,同时由开发商提供合同更名的理由说明,最后支付相应的手续费用即可完成更名手续。反之,若该商品房已顺利通过竣工验收,则此时无法进行更名操作,但是待产权证办理完毕之后,仍可采取赠与方式进行更名。其次,在预售登记之后,若新增买受人和购房者之间存在直系亲属关系,则可在预售合同上进行更名处理,办理时须出示经过公正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至于其他非亲属关系的情况,则应按照预售转让程序进行办理,即由原买受人提出申请,撤销原有的合同备案后再重新签订新的购房合同。
对于购房合同更名所需的材料,具体如下所列:第一,合同备案注销或更名申请书;第二,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第三,《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其实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其实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其实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流程是怎样的
针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备案流程,我们整理如下几个步骤供您参考:
首先,购房者需进行在线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
其次,开发商应于合同签署之日起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前往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三步,经过相关部门严格审查并获得备案编号后,将合同文本打印出来,买卖双方需在上面签字盖章,各自保留相应的份数;
最后,合同签约完成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再次审核,确认无误后返还备案编号,至此,备案工作圆满结束。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其实我们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其实我们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其实我们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其实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其实我们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在购置房产的过程中,通常是不需要经过公证环节即可完成交易的,但是如果买卖双方都愿意的话,也其实可以选择通过公证方式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以及真实性。任何类型的房地产交易协议只要有明确的双方意愿表示即可生效。关于购买房契的合同更名流程,我们我们的建议从以下几个步骤入手:1. 预售手续办理之前,您其实可以和开发商展开充分的协商,并提供所购房屋的未验收报告以及开发商所给出的相应解释,同时还需要支付相关的手续费;2. 如果您在预售阶段就已经签订了购房合同,那么对于直系亲属之间的交易,其实可以直接进行合同更名处理,此时,进行公正证明也是必须且必要的环节;而对非亲缘关系的买卖双方而言,则需要按照预售转让的规范要求,先撤销已有的备案信息再重新签署新的房屋购买合同。申请更改合同姓名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主要包括:填写完整的申请书、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详细说明产权转移的买卖合同以及相关证件的复印件等。
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与预告登记
1、法律性质不同。预告登记是由《物权法》规定的一种不动产登记制度,属于民事制度。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是由《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行政管理措施,属于行政管理制度。2、实际功能不同。3、操作上的不同。4、适用范围不同。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比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适用范围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其实我们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建设部于2001年8月15日颁布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规定,预售商品房时,预售人应在预售合同订立后30日内向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物权法》第20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其实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房屋登记办法》第6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其实可以申请预告登记:一预购商品房;……”
那么,商品房预售中,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和预告登记究竟起到什么作用?没有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将会产生在预售登记之前,只能基于买卖合同享有债权;而在预售登记后则可视为享有对未来建成商品房的准物权。这是因为,没有预售登记,也没有按揭,买受人即使已经交付了房款,其享有的权利仍然只是一种合同债权,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通过登记的方法予以公告,从而将物权的公示手段用于对债权的保护,使买受人的优先权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只有通过预售的登记,买受人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期待权、顺位物权。预售的房屋才能被赋予准物权的性质从而受到保护,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那么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预告登记是什么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主编的《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民事卷224页对该司法解释,经过预告登记,买受人的商品房交付请求权就具有了排他性,其实可以对抗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反之,没有经过预售登记,买受人的商品房交付请求权不具有物权的排他性,不能对抗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其实,这种理解是值得商榷的。根据《合同法》第286条及其《批复》的规定,消费者取得对抗承包人的优先权的条件是:
1必须是消费者;
2必须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
在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后,消费者即取得了对抗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而预告登记并不是消费者取得对抗承包人优先权的必要条件,甚至不需要预告登记。换言之,若大部分以上购房款未支付,即使已预告登记,其请求权也无法对抗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而非消费者的房屋预购人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后的优先请求权也无法对抗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抵押预告登记后的请求权也不能对抗工程款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