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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能否自行取证(刑事诉讼举证原则)

导读:在刑事案件中,被告有权提供自我证据,包括可能证明其无罪或减轻罪行的证据。公诉人应就此发表质证意见。此外,被告有权委托一至两名律师作为辩护人,提供法律援助,...

导读:在刑事案件中,被告有权提供自我证据,包括可能证明其无罪或减轻罪行的证据。公诉人应就此发表质证意见。此外,被告有权委...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能否自行取证(刑事诉讼举证原则)

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能否自行取证

导读:在刑事案件中,被告有权提供自我证据,包括可能证明其无罪或减轻罪行的证据。公诉人应就此发表质证意见。 此外,被告有权委托一至两名律师作为辩护人,提供法律援助,协助搜集证据、提出辩护观点,必要时代表被告进行上诉和控告等程序。

一、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能否自行取证

在涉及刑事责任的案件当中,被告方有权自我提供证据以支持自身立场,这其中就包括当庭展示可能证明其无罪或者减轻罪行的相关证据。设计公诉人对此类证据应否予以采纳,他们有义务在法庭上发表详细的质证意见。

另外,除了自行行使辩护权之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还有权利委托一至两名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这些辩护人其实可以协助被告方搜集证据,提出辩护观点,并且在必要情况下代表被告方进行上诉以及控告等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其实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其实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二、刑事诉讼法81条是什么内容

根据相关法规,对于已具备相关证据显示其涉嫌严重犯罪,存在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之风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倘若仅通过取保候审措施仍无法有效预防以下社会危险性事件的发生,则应依法对其采取逮捕强制措施:

(1)存在极大可能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2)具有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之实际危险;

(3)可能涉嫌销毁、篡改关键证据,或干扰证人作证、串通他人提供虚假证言和陈述;

(4)对被害者、举报人、控告人有明显意图进行报复性袭击;

以及(5)存在强烈的自杀倾向或逃避追捕的企图。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其实我们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其实我们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其实我们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其实可以予以逮捕。

在任何刑事诉讼案件之中,被告人都享有依据事实赋予其的权利,包括呈现其实可以为其洗脱犯罪嫌疑或者减轻罪责的证据,对此,国诉检察官肩负着发表质疑性观点的义务除此之外,被告人还有权指派一至两名资深律师作为其辩护人,让他们在法律上协助其获取证据以及提出维护自身权益的辩护言论,甚至于在必须的时候代为被告人进行向上申诉和发起控告等法律程序

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能否自行取证(刑事诉讼举证原则)

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分立怎么办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民事诉讼是大家接触最多的一类诉讼案件,其实可以说大家随时都有可能涉及到,这也是最广泛的一类诉讼。民事诉讼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也比较多,有的时候也是非常复杂的,比如说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分立怎么办,这类问题使得很多当事人都是措手不及,不知道该怎么应对,但是这个在民事诉讼法上是有规定的,具体如何,我们的建议到本文了解一下。

一、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分立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其实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二、当事人的变更

当事人变更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1、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死亡,发生诉讼继承时。在诉讼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死亡,他的民事权利义务将转移给他的继承人,他的诉讼权利义务也将转移给他的继承人,因此发生当事人的变更。但如果该民事权利义务具有人身性,专属于死亡一方当事人,则不发生当事人变更。

2、因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所发生的当事人变更。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合并或分立,其民事权利义务只能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其诉讼权利也只能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由此发生当事人变更。

3、法人解散、依法被撤销或宣告破产时。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法人被解散、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将由其清算组织接管法人财产,了结债权、债务,参与诉讼,由此发生当事人的变更。

发生法定的当事人变更的情况以后,新的当事人将继续原当事人的诉讼程序,而不是诉讼程序重新开始。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由新的当事人承担,原当事人所实施的一切诉讼行为,对新的当事人仍然有效。在民事诉讼理论中,这种情况也被称为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或者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继承。

对于被告分立的情形,也是很常见的,大家也无需担心,法律对此早已有了规定,确保大家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虽然分立,但是具体的责任还是需要有人继续承担,确保不妨碍责任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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