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10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内容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以下内容: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2、被害人对...
现在,请允许我来为大家详细解释一下法律108条规定是什么 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大家。关于法律108条规定是什么 的讨论,我们正式开始。
刑事诉讼法108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以下内容: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2、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4、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5、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刑诉法的出台对我国刑事诉讼案件中出现的各种情况都进行了合法性界定,对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判决起了非常大的作用。需要注意的是,刑诉法非常全面的对一些不常见的刑事诉讼案件的判决都进行了合法性界定,如精神病人或者未成年人在进行刑事犯罪时的判罚依据也进行了规定。
综上所述:刑诉法一百零八条内容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内容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从这一条规定,我们可以这样说,要提起诉讼,必须成为一个适格的“人”和找对一个适格的“人”。
成为一个适格的“人”是说你作为原告起诉,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比如说:您父亲的私房长期被他人租住,而您要结婚急需住房,于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腾房,法院就不会手里,因为,您不是房产的所有人,不符合做当事人的条件,作为当事人,应该符合以下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如果以他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则是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而不是当事人。
(2)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也就是说是为自己的民事权益而参加诉讼的,法院保护的民事权益属于自己管理、支配。找对一个适格的“人”,首先也要是对方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如果对方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则原告的起诉会有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等风险。其次,“明确的被告”是指:一是被告的基本情况要清楚,如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要明确、具体。二是指控对象要实际存在,已死亡的公民或已注销的法人不能作为当事人。主体的问题即适格的“人”解决后,则是起诉的地方。您要起诉,想到法院讨“说法”,首先,您这事得归法院管,凡是根据法律规定属于法院主管的案件,法院必须受理、审判,想不管都不行;凡是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就不能行使审判权,想管也管不了。民事纠纷种类繁多、数量巨大,诉讼并非解决民事纠纷的唯一途径,此外还有人民调解、仲裁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主要有以下几类:
(1)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如财产所有权、债权、著作权、人格权、身份权等案件。
(2)因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如离婚、赡养案件等。(3)因商事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如票据、股东权益案件等。
(4)因经济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如各类合同案件等。
(5)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的劳动争议案件。如开除、辞退案件等。
(6)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案件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108条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一、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
通常提到的民事诉讼主体,是指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诉案件中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直接关系到诉讼的结果,在民事诉讼中,对诉讼主体的审查是必须且重要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是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前提条件,因此,在民事诉讼中,明确适格的原告、被告即成为民事诉讼案件的重中之重,如不重视,可能出现被驳回起诉的法律后果。下面试用一案例说明适格诉讼主体的重要性:
原告A与被告B、C共同向一煤矿投资,并签订共同投资协议,因与其他投资人产生纠纷及其他原因,A退出煤矿经营,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欠缺,并未签订退出协议。B、C经营煤矿过程中,又将自己的投资权益转让给D。后来,煤矿效益见涨,A利用其原有投资协议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他投资人确认其在煤矿的投资权益,并要求现煤矿经营者退出煤矿,但在其起诉状中,仅列明原投资人,而对现煤矿经营者并未列明。本案最终审理结果是驳回原告起诉。
本案中,原告A有几点错误:一是其与煤矿已没有投资关系,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二是其在起诉状中虽有诉讼请求,但又未明确该诉讼请求指向的被告,因此,其起诉被驳回也是理所应当之事。
基于上述,律师在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时,确定适格的诉讼主体是非常重要的,这关系到原告的合法权益能否切实得到法律保护。
二、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这关系到原告的民事权利能否实现。然而在实践中,往往出现原告在起诉时,诉讼请求不明确或错误的情况,最终导致原告的利益受损。下面通过一些案件予以说明:
1、原告为A公司小股东,由于A公司控股大股东非法侵占A公司利益,原告为维护其利益,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其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大股东)将其非法侵害A公司的利益归于原告。本案本应属大股东侵害公司利益,小股东代表诉讼,该案件的诉讼利益应当归于A公司,但在案件起诉时,由于原告代理律师错误的认识,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大股东)将其侵占A公司的利益返还给原告(小股东),由于原告的诉讼请求错误,导致该案经两级法院多次审理,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A公司向B(自然人)10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并约定了利率,然而到期后,A公司没有向B偿不借款本金,也未支付利息,B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A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约80万元。案件经一审、二审等程序,最终判决A公司返还B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80万元。本案看起来似乎没有问题,但实际上,B的利益受损。原因在于,B在起诉时将本金1000万元的利息固定为80万元,即仅要求被告A公司支付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而对案件审理及执行程序阶段(时间跨度达二年之久)产生的利息没有请求,最终导致B可能取得的利息受损。
上述两起案件,均因诉讼请求的不当,导致案件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受损,因此,诉讼请求的明确、具体以及如何最大化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律师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这就需要律师在工作时,要认真、细致、充分。上述第2例案件中,诉讼请求如写为“要求A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至全部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为80万元)”,就能更加充分地保护B的合法利益。
三、民事诉讼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权限和分工。管辖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之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管辖,因此,在民事诉讼中,从最有利于当事人利益的角度选择管辖法院甚至创造选择管辖法院的机会,对于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具有重大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08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108条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法108条内容是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民诉法司法解释108条理解与适用
法律分析:民诉法司法解释108条规定了本证和反证的含义和证明标准。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何理解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明确的被告”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起诉时,需要有明确的被告,那么何为明确的被告?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诉时必须提供被告的身份资料,如被告自然人,则需提供其身份证或相应的户籍证明资料,如法人等组织的,则需提供工商登记资料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另一种意见认为“明确的被告”是指能够确定被告的身份,能够将特定的被告予以特定化,即有明确的住所等,能够与他人区分即可。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称“明确的被告”是指在法院的管辖确定并正确无误时,在该法院管内的被告必须有(一)姓名(自然人)或名称(法人)、字号(法人分支机构、非法人社会组织、合伙),(二)必须有住所,或者在该法院管内有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实际上按第108条第(一)项规定,被告还必须与原告起诉的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被告正确”。当明确的被告并不正确时,仅表明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无法在双方之间有效,甚至有意义地进行。由于错误的被告都是明确的被告,而明确的被告不一定都拒绝诉讼,因此法律禁止原告提起被告错误的诉讼,起诉时必须证据(不准释明,参见第111条起诉状应当记明的事项,但证据结果不问,理论上说你就是弄张白纸当物证,证明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都成,但不能没有)与被告就本案确实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从法律解释的解度来说,明确的被告包括以下三个条件:
(一)有明确的姓名、名称或者字号;
(二)原告起诉的法院管内有明确的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
(三)与原告就本案(原告的请求当否)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原告必须以证据方法证明的只有第三个条件。证据方法为《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7种证据中的任何一种,或数种,或全部。
好了,今天关于“法律108条规定是什么 ”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介绍对“法律108条规定是什么 ”有更全面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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