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在辖区内无工作单位和固定住处的该接收吗(在省内算不算离开居住地)
一、 社区矫正执行中“居住地”引发的问题凸显。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由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
接下来,我将会为大家提供一些有关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是哪里的知识和见解,希望我的回答能够让大家对此有更深入的了解。下面,我们开始探讨一下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是哪里的话题。
社区矫正对象在辖区内无工作单位和固定住处的该接收吗
一、 社区矫正执行中“居住地”引发的问题凸显。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由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大量流动人员产生后,如何在“居住地”施行社区矫正,“居住地”如何认定,出现了许多困惑。
社区矫正对象“居住地”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如何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对象“居住地”执行衔接配合,减轻监管、监督难度,笔者就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居住地”引发的问题及如何认定进行初浅探讨。
首先是关于经常居住地和居住地的界定及认定不一致,容易让人混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居住地”无具体规定,但在工作中又严格要求以居住地为主实行社区矫正。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制定相应的具体操作细则,对“居住地”各自界定并加以适用,影响了国家法制的严肃性、统一性和规范性。
其次各省在社区矫正实践中关于“居住地”认定的标准不一,特别是在跨省交付社区矫正时,会出现很多问题,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尤其是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外来人口多,经常是全家在某地务工。本地司法行政部门一般不愿接受外地人员社区矫正,若一人需要回原籍进行社区矫正,其他家庭成员在外务工,易造成夫妻两地分居,影响家庭和谐,也不利于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亲人情感抚慰和帮教。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规定: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调查评估委托函及所附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提交评估意见。而广东省对户籍非本省的矫正对象,一般不进行判前委托调查评估,主要以“居住证”作为认定“居住地”的评判标准。如王某某户籍所在地位于本区,于 2018年3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十个月,缓刑八个月,其自2016 年起与妻、儿都在广州市生活,并从事收购废品。但羁押前无法办理“居住地”续签,无证据材料证实其在广州市合法稳定居住一年以上,法院交付其户籍地江夏区进行社区矫正。王某某以为只需到户籍地报到,在接受数月社矫后,因无法找到工作,即回广州与妻儿团结,并至生效判决法院要求对其予以就地收监。
二、界定社区矫正对象“居住地”的实践要求
在省内算不算离开居住地
在省内也算离开居住地。
根据202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2款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是指其实际居住的县(市、区)。社区矫正对象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其经常居住的,有固定住所、固定生活来源的县(市、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市、县。确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的,应当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正当理由是指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处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务等。前款规定的市是指直辖市的城市市区、设区的市的城市市区和县级市的辖区。在设区的同一市内跨区活动的,不属于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由此可以看出,离开实际居住的显(市、区),就算在省内也算离开居住地。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至二十九条还规定了社区矫正对象离开市、县的申请程序,具体规定如下。
第二十七条,社区矫正对象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一般应当提前三日提交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诊断证明、单位证明、入学证明、法律文书等材料。申请外出时间在七日内的,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委托,可以由司法所批准,并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备案;超过七日的,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每次批准外出的时间不超过三十日。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出超过三十日的,或者两个月内外出时间累计超过三十日的,应报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八条,在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期间,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通过电话通讯、实时视频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协商外出目的地社区矫正机构协助监督管理,并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在到达和离开时向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告,接受监督管理。外出目的地社区矫正机构在社区矫正对象报告后,可以通过电话通讯、实地查访等方式协助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对象应在外出期限届满前返回居住地,并向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司法所报告,办理手续。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返回的,应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司法所报告情况。发现社区矫正对象违反外出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返回,并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社区矫正对象确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理由、经常性去往市县名称、时间、频次等,同时提供相应证明,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批准一次的有效期为六个月。在批准的期限内,社区矫正对象到批准市、县活动的,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报告活动情况。到期后,社区矫正对象仍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上述回答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由谁发放
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或者被赦免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对象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村(居)委会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十七条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
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
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
本法所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是指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和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九条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应当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责令其按时报到。
第二十条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自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并在十日内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执行地公安机关。社区矫正决定地与执行地不在同一地方的,由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监狱或者看守所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第二十二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并宣告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
社区矫正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开展17年来的首部专门性法律,2019年12月28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
《社区矫正法》共九章63条,包括总则,机构、人员和职责,决定和接收,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解除和终止,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法律责任以及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1)适用范围。《社区矫正法》第二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
(2)机构、人员和职责。《社区矫正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第九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3)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社区矫正法》第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受法律保护。第十五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4)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规定,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并宣告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监狱或者看守所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5)监督管理。《社区矫正法》第四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第三十一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正在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到场处置。
(6)教育帮扶。《社区矫正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帮助社区矫正对象中的在校学生完成学业。第四十二条规定,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第四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社会救助、参加社会保险、获得法律援助。
(7)解除和终止。《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或者被赦免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对象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第四十五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社区矫正终止。
(8)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社区矫正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五十五条规定,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第五十七条规定,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第五十八条规定,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年满十八周岁的,继续按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社区矫正对象有就业意愿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其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给予就业指导和帮助。
(9)法律责任。《社区矫正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具有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第六十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殴打、威胁、侮辱、骚扰、报复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及其近亲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社区矫正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②不履行法定职责的;③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④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的;⑤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⑥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缓刑判决书下来后什么时候去司法局
犯罪分子被判缓刑后,不是去司法局报到,而是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社区矫正执行地一般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
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缓刑接受社区矫正,由司法所进行监管。每月集中学习、公益劳动,思想汇报、电话汇报、当面汇报。每周至少当面或者电话汇报一次。
缓刑的适用条件
1、对象条件: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
(1)所谓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就宣告刑而言,而不是指法定刑。
(2)对被判处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不能适用缓刑。
(3)如果一人犯数罪,实行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也可以适用缓刑。
(4)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内容)。
2、实质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限制条件:必须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内容)。换言之,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监狱或者看守所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二十二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并宣告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什么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放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 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 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它 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一种行刑方式,也是人类为克服监狱行刑罪犯易交叉感染、 重报应惩罚的局限性而作出的理性选择。
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以下四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
(4)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内容:
1、管理的主要方式包括:矫正干部的监督管理、监护人的监督管理、居委会(村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管理以及社会积极力量的监控等;
2、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思想教育、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劳动教育等。其中政治思想教育是教育工作的主要内容;
3、公益劳动方面劳动是我国赋予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劳动是改造人的基本手段。受矫正人员必须定时定量地参加劳动。
综上所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
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
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
本法所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是指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和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
社区矫正执行地由哪个机关确定
法律分析: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八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司法矫正是干什么的
司法矫正也称为社区矫正,对于判处缓刑、管制或者裁定假释的犯罪分子,要求其在社会是服刑,进行社区服务的一种服刑方式。
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内容:
1、管理的主要方式包括:矫正干部的监督管理、监护人的监督管理、居委会(村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管理以及社会积极力量的监控等。
2、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思想教育、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劳动教育等。其中政治思想教育是教育工作的主要内容。
3、公益劳动方面劳动是我国赋予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劳动是改造人的基本手段。受矫正人员必须定时定量地参加劳动。
社区矫正的意义如下:
首先,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一种刑事制裁措施,而刑罚的制裁性决定了社区矫正措施的惩罚性。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活动,自然要严格落实具体的惩罚性措施,以实现刑罚的惩罚性。社区矫正对象作为罪犯,应当就其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承担惩罚性后果,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惩罚社区矫正对象也是国家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公正的客观要求。现代刑事法出于保护社会和改造罪犯的双重目的,即使是在惩罚罪犯的过程中,也必须同时将如何促使罪犯重新回归社会列为目标之一。
综上所述:社区司法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十七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
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
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
本法所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是指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和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
好了,今天关于“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是哪里”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是哪里”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生活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