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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利息高可以报警吗?这样做最有效!(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有哪些法律规定)

互联网贷款为广大借款人提供了更便利、快捷的渠道,让更多急用钱的小伙伴能快速申请贷款,不过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比如很多对于金融知识不了解的用户,一不小心就遭遇...

我很荣幸能够为大家解答关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网贷平台法律关于非法集资的标准?的问题。这个问题集合囊括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网贷平台法律关于非法集资的标准?的各个方面,我将从多个角度给出答案,以期能够满足您的需求。

网贷利息高可以报警吗?这样做最有效!(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有哪些法律规定)

网贷利息高可以报警吗?这样做最有效!

互联网贷款为广大借款人提供了更便利、快捷的渠道,让更多急用钱的小伙伴能快速申请贷款,不过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比如很多对于金融知识不了解的用户,一不小心就遭遇了高利贷,利息手续费加起来非常高,根本还不起,那么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报警吗?报警有用吗?

首先,我国对于网贷利息的合法性是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那么应该偿还,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约定年利率在24%~36%之间的,支付了不予退还,可以不支付。

如果大家发现网贷利息超出这个法律范畴,那么可以选择去法院起诉,民间借贷纠纷为典型的合同纠纷,报警是没用的,警察不管民事案件。

但是如果面对以下情况,是可以报警的:

1、涉嫌非法集资。可以保留相关证据报警,由经侦大队立案侦查,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2、涉嫌诈骗。比如套路贷,故意诈骗你的钱财,那么属于公安机关受案范围,可以报警;

3、暴力催收。如果网贷催收涉嫌殴打、拘禁、人身伤害等情况,可以选择报警。

现在我国对于公安部门的执法范围分的比较清楚了,公安机关不插手经济纠纷,对经济纠纷问题,应由有关企事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所以,遇到高利贷等情况,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有哪些法律规定

一、刑法

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仅仅凭借一台电脑,一套200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一个P2P网贷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骗子利用P2P网贷平台恶意骗款跑路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1、《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专门监管法规

1、第三方支付法规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编者按,此后,虽先后又出台了《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征求意见的《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关于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等具体支付业务管理规定,但相关规定均以2010年的管理办法为基础,第三方支付的制度架构未发生根本变化。

2、P2P监管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

3、众筹融资法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批准了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草案,面向公众的众筹融资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Startups Act,简称JOBS法案)的认可,即在互联网上为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筹集资金得到法律确认。这是美国政府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并予以叫停。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虽然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顽疾,但考虑到现行法律框架,国内的众筹网站不能简单复制美国模式,必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众筹之路才更具现实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几乎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即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的行为。美国为众筹立法,我们可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对众筹模式进行规范,但还须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编者按:2014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亦须关注

4、虚拟货币法规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该通知规定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为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导规则。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税务处理,即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虚拟货币的监管得到进一步明确,但是监管措施还仅仅局限于游戏里的虚拟货币。

编者按:对于时下热炒的比特币,《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明确: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5、互联网银行法规

2001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是2007年被废止。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5号),该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监管法规。

编者按: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4〕10号)对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的提出了具体要求

6、互联网保险法规

2011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SPAN>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7号),对互联网保险业进行了向广大投保人进行了风险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也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进一步完善。

编者按:2014年初,保监会草拟了《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亦值得关注

(转载于法客帝国,部分内容摘选自湖南青年律师联合会博客)

微贷网被立案调查,被查出犯法后它将面临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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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网贷平台新规主要内容

 银监会8月24日正式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主要内容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自融,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不得将融资项目拆分,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不得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业务。 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产池;网贷机构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与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对网贷业务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行为。网贷机构应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钧峰表示,银监会负责对网贷机构实施行为监管,具体包括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网贷机构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网贷机构实施机构监管,包括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此外,P2P明确不得线下推广。

 截至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借贷余额6213亿元;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机构总数43.1%

 另外李均锋表示,明确单一借款上限,单一自然人在一个平台上的借款上限是20万,在多个平台上的借款上限是100万。单一组织在一个平台上的借款上限是100万,在多个平台上的借款上限是500万。

 另外,李均锋表示,要加强《办法》的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一步加强网络借贷行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自律组织建设。按照现在的监管安排,《办法》出台后,我们要抓紧进行网络借贷行业的统计、信息收集、非现场监管信息的收集等工作,进一步指导行业自律组织加强网络借贷机构的行业自律建设。

  以下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为促进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行业健康发展,引导其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三农?、创新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本着维护互联网金融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升互联网金融效率三大监管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和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并定向征求了31个省(区、市)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国家有关部委及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意见,对各方意见进行充分吸收考虑,修改完善。《办法》已报国务院同意,现以四部委规章形式发布实施。《办法》共有八章四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界定了网贷内涵,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贷活动基本原则,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网贷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具有高效便捷、贴近客户需求、成本低等特点,在完善金融体系,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办法》规定,从事网贷业务,应当遵循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对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合法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予以支持和保护。

 二是确立了网贷监管体制,明确了网贷监管各相关主体的责任,促进各方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增强监管效力。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及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按照?双负责?的原则,《办法》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的机构监管,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办法》还明确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以及相关主体法律责任。

 三是明确了网贷业务规则,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根据《指导意见》提出的?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总体要求,为网贷机构提供充足的发展和创新空间,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引导其回归信息中介、小额分散、服务实体以及普惠金融的本质,《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并根据征求意见,增设不得从事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等内容,旨在对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实施市场退出,按照相关法律和工作机制予以打击和取缔,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投资人等合法权益。

 四是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办法》落实《指导意见》有关要求,规定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防范平台道德风险,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严守风险底线。同时,为防止信贷集中度风险,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实现《办法》与刑事法律中非法集资有关规定衔接,引导网贷机构遵循小额分散原则,避免刑事执法混乱,规范行业乱象,《办法》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

 五是注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及纠纷解决途径等要求,明确出借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办法》设置了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义务、合格出借人条件,明确对出借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和实行分级管理,通过风险揭示等措施保障出借人知情权和决策权,保障客户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办法》还明确了纠纷、投诉和举报等解决渠道和途径,确保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投诉和举报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是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发挥市场自律作用,创造透明、公开、公平的网贷经营环境。《办法》规定网贷机构应履行的信息披露责任,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定期披露网贷平台有关经营管理信息,对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审计和公布,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办法》坚持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的思路,明确了行业自律组织、资金存管机构、审计等第三方机构职责和义务,充分发挥网贷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为避免《办法》出台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办法》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机构规范发展。

 《办法》的制定和出台,始终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主旨,坚持风险底线思维,坚持发展和规范并举,坚持保护投资者权益和提高公众风险意识并重,为网贷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了制度依据,下一步根据《办法》有关规定,相关配套措施将陆续出台落地,共同构建网贷行业制度体系,确保网贷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你有的疑问让政府部门告诉你

 一、《办法》中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业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分别指什么?

 答:《办法》落实了《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规定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范。网贷业务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网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目前,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为此,《办法》将重点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以净化市场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使网贷机构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

 二、网贷的特点及发展网贷的意义有哪些?

 答:网贷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不受时空限制,使资金提供方与资金需求方在平台上直接对接,进行投融资活动,拓宽了金融服务的目标群体和范围,有助于为社会大多数阶层和群体提供可得、便利的普惠金融服务,进一步实现了小额投融资活动低成本、高效率、大众化,对于?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网贷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在完善金融体系,提高金融效率,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以及满足民间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当前我国网贷行业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答: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快、偏、乱?的现象,即行业规模增长势头过快,业务创新偏离轨道、风险乱象时有发生:一是规模增长势头过快。近两年网贷行业无论在机构数量还是业务规模均呈现出迅猛增长的势头,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两项数据比2014年末分别增长了49.1%、499.7%。二是业务创新偏离轨道。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偏离信息中介定位以及服务小微和依托互联网经营的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线下营销等行为。三是风险乱象时有发生。网贷行业中问题机构不断累积,风险事件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全国机构总数的43.1%,这些问题机构部分受资本实力及自身经营管理能力限制,当借贷大量违约、经营难以为继时,出现?卷款?、?跑路?等情况,部分机构销售不同形式的投资产品,规避相关金融产品的认购门槛及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在逃避监管的同时,加剧风险传播,部分机构甚至通过假标、资金池和高收益等手段,进行自融、庞氏骗局,碰触非法集资底线。

 四、《办法》确定的网贷行业监管的总体原则有哪些?

 答:按照《指导意见》明确的?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适度、分类、协同、创新?的监管原则,《办法》确定了网贷行业监管总体原则:一是强调机构本质属性,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网贷机构本质上是信息中介机构,不是信用中介机构,但其开展的网贷业务是金融信息中介业务,涉及资金融通及相关风险管理。对网贷业务的监管,重点在于业务基本规则的制定完善,而非机构和业务的准入审批,应着力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以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二是坚持底线监管思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通过负面清单界定网贷业务的边界,明确网贷机构不能从事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对符合法律法规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给予支持和保护;对以网贷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加强信息披露,完善风险监测,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三是创新行业监管方式,实行分工协同监管。网贷作为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具有跨区域、跨领域的特征,传统的监管模式无法适应网贷行业的监管需求,因此,要充分发挥网贷业务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作用,发挥各方优势,在明确分工的前提下,加强沟通、协作,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

 五、《办法》确立的网贷行业的基本管理体制及各方职责具体是什么?

 答:《指导意见》将网贷机构定性为信息中介,且将网贷归属于民间借贷范畴。根据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明确对于非存款类金融活动的监管,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则,督促和指导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对机构实施监管,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并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和规范,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鉴于网贷行业跨地区经营且风险外溢性较大,按照行为监管与机构监管并行的监管思路,《办法》本着?双负责?的原则,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实施行为监管,具体包括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网贷机构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网贷机构实施机构监管,具体包括对本辖区网贷机构进行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另外,网贷行业作为新兴业态,其业务管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应坚持协同监管,《办法》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是对网贷机构具体业务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主要职责是牵头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六、《办法》对于网贷业务的主要管理措施有哪些?

 答:一是对业务经营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考虑到网贷机构处于探索创新阶段,业务模式尚待观察,因此,《办法》对其业务经营范围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发售金融理财产品、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二是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为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增强市场信心,《办法》规定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与网贷机构应明确约定各方责任边界,便于做好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实现尽职免责。三是限制借款集中度风险。为更好地保护出借人权益和降低网贷机构道德风险,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关司法解释及立案标准相衔接,《办法》规定网贷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七、《办法》对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具体行为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重点考量,注重对出借人和借款人,尤其是对出借人的保护,在第四章以专章形式对借贷决策、风险揭示及评估、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资金保护以及纠纷解决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办法》也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参与网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实名注册;借款人应当提供准确信息,确保融资项目真实、合法,按照约定使用资金,严格禁止借款人欺诈、重复融资等。《办法》还要求出借人应当具备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出借资金来源合法,拥有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以及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这些规定,本质上属于合格投资者条款,其目的是为了在行业发展初期,更好地防范非理性投资,引导投资者风险自担,进一步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

 八、客户资金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对行业规范发展的作用有哪些?

 答:按照《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实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将有效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风险,有利于资金的安全与隔离,对于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易资金划付、资金核算和监督等职责,将网贷机构的资金与客户的资金分账管理、分开存放,确保资金流向符合出借人的真实意愿,有效防范风险。下一步,银监会将制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络借贷资金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存管银行的条件等,更好地满足当前网贷行业资金存管的市场需求。

 九、信息披露制度对整个行业的意义是什么?

 答:加强对网贷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对于改进行业形象、提升网贷机构公信力、完善行业事中事后监管、防范行业风险、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行业及部分监管部门反映,在《办法》中对信息披露进行较为详细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且部分指标的设置还有待于行业实践,因此目前《办法》只对信息披露进行原则性规定,银监会拟在后续有关细则中,结合行业的一般做法和监管需要,对行业的相应指标,包括坏账率、逾期率和代偿金额等进行明确定义。

 十、《办法》出台后,对网贷行业会产生什么影响?银监会下一步的工作主要有哪些?

 答:《办法》通过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相关部门定向征求意见,并经相关部门进行合法性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等形式,充分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各方反馈总体符合预期,我们也根据相关意见对《办法》进行了多轮修改完善,既充分考虑当前行业风险突出,亟待规范整顿的现状,又尊重行业现实,注重把握好行业风险底线与可持续发展的平衡,保护和支持依法合规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避免《办法》出台造成对行业的冲击。

 《办法》作为行业经营和监管的基本制度安排,明确了网贷监管体制机制及各相关主体责任、网贷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义务、信息披露及资金第三方存管等内容,全面系统的规范了网贷机构及其业务行为,为行业的发展明确了方向,进一步引导网贷机构回归信息中介、小额分散的普惠金融本质,促使网贷行业正本清源,同时,网贷机构线下经营现象将得到遏制,网贷机构将逐渐回归互联网金融本质,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全新技术手段,依托互联网平台来开展相关业务,整顿网贷行业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网贷风险,提升公众法律和风险意识,引导和促进网贷行业早日走上正轨,形成可持续的发展模式。

 《办法》正式发布后,银监会将密切关注各方反应和行业动向,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以及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网贷行业监管制度体系。

微贷网被立案侦查?像这样的借贷平台还有多少?

近日,媒体整理了一份网贷被立案调查的数据,这份数据中,一共包含了224家被警方立案侦查的平台数据。其中43家P2P被警方定性为集资诈骗,171家P2P被警方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连在网民看起来比较靠谱的?微粒贷?也被立案侦查了

从2018年6月至今,P2P网络借贷平台频繁暴雷,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公安部对此高度重视,依法开展侦查办案,全力以赴追赃追逃。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380余个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网贷平台立案侦查,据不完全统计,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资产价值约百亿元。

今年的特殊情况,应该很多人都意识到了网贷的危害性,虽然各种新闻报道、微信微博,包括智大叔一再强调,网贷害人不浅,但依然有人如飞蛾扑火地落入这个巨坑中。

也许是网贷短时间带来的消费的愉快感、物欲的充实感和虚荣的满足感等等让年轻人流连忘返,上瘾性行为,正在毁掉年轻人。因为消费变得越来越简单,哪怕没有钱,总有人把钱?送?上门来为什么借网贷的人容易上瘾,哪怕深陷泥潭也不能自拔呢?归根到底就是因为网贷借款方便简单,缺钱的人经不起这种诱惑,而且以贷还贷容易陷入恶性循坏,当然,也有人觉得,钱来得容易,不借白不借。

网贷就像滚雪球一样,只会越滚越大,拆了东墙补西墙,给自己挖的坑也越来越深。不过,随着国家的严厉打击,越来越多的非法在线贷款平台被关闭、逃跑或被调查。这些都是好现象,但仍有许多平台处于违法边缘。

老实说,连这种国资民营系都被调查了,看起来靠谱的平台也已经不靠谱,你的钱还敢盯着高收益?超10%就不安全了,答主真心提醒大家投资千万要谨慎啊!

网贷平台暴雷原因

据统计,截至11月中旬,全国已有至少820家网贷机构被清退,一批“爆雷”网贷平台及负责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查处。

如11月3日,杭州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在官方微博通报称,已对浙江小泰科技有限公司(泰然金融旗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立案侦查。

去年年底,另一家网贷机构“溯源金融”也因为支付困难爆发,大量用户举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那一次警方决定不予立案。这也是警方首次对P2P网贷不立案。

据统计,P2P网贷平台获得的刑事定罪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占到一半以上。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它的构成条件是什么?为什么同为网贷平台的“溯源金融”却能逃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这个罪类似于集资诈骗。两者都属于非法集资罪,最大的区别在于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以永久非法占有不特定公众资金为目的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意图暂时占用投资者资金,承诺并愿意偿还本息。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观上必须满足四个条件。其中,“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是本罪成立的关键。

根据我国主管部门的法律规定,网贷机构的职能应该是借贷中介,而不是借贷主体,不能设立资金池,进行自负盈亏行为。这两种行为一旦被发现,都有可能被判定为“吸收存款”,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设立资金池常见的情况包括:在没有具体项目的情况下,先归集出借人的资金;通过机构账户接受和归集贷款人的资金,如通过机构自由账户归集贷款资金后再进一步划转;通过第三方银行账户接受并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自融行为是指网贷平台模糊借贷中介的角色,在自己的融资信息中介平台上借钱,自己融资或变相融资。

这两种行为是网贷机构不能触碰的红线,也是判断网贷机构是否违规的重要标准。

上文提到的“溯源金融”之所以没有立案,是因为警方在调查中“没有发现该公司建立资金池产生资金存款以及大量资金不定期进入个人账户”,不存在“吸储”的事实。即使公司在支付上有问题,更多的是经营问题,不能上升到犯罪的层面。

2019年后网贷机构的消亡正在加速。行业在主管部门日益严厉的监管下重新洗牌,大量网贷机构面临退出或转型的命运。广大市民作为投资者,一定要增强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选择优质的平台进行投资。

在此提醒投资者,网贷平台是否规范,可以从以下三个维度来判断:一是是否有专业的第三方资金托管,如果有,平台不能随意动用投资者的资金;二是投资资金要有明确的借款人或借款项目,而不是由平台随意匹配和使用资金;3.看充值提现的资金账户是不是第三方账户。如果是网贷平台内部的个人账户或者公司账户,风险很大。

明(通伦派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相关问答:2021可溯金融现在什么情况?相关责任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可溯,是一家深耕于“三农领域的综合性消费金融服务提供商可溯金融为可溯旗下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旨在通过互联网平台的信息介绍与撮合,为农村经济发展与农业产业调整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解决“三农”生态圈体系在发展过程中所遭遇的难题。可溯金融是一个互联网金融投资理财app。2018年7月17日,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国科股份(可溯金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杭州上城公安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于2018年7月19日依法对此案受理审查。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发布有关“可溯金融”的案件通报。根据通报,可溯金融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多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通报显示,12月5日,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依法对国鼎文化科技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可溯金融”网贷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现已对刘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同步开展资产查控工作,以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据了解,可溯金融已于2018年7月16日宣布清盘,停止发布任何新项目,不再新增业务增量。数据显示,该平台累计成交额为104.58亿元,借贷余额为12.71亿元,涉及出借人20349人,借款人未归还本金12.82亿元。可溯金融发布兑付一周年工作总结称,在近一年的工作开展中,累计收入资金6513.24万元,其中催收还款5279.7万元,个人或公司对外借款余额1130.7万元;累计兑付5441.53万元,累计共消减债权8046.03万元,减少出借人1019人。在兑付一周年工作总结中,可溯金融称,平台委托的第三方催收公司多人先后被公安采取不同程度的强制措施,通过传统催收手段已基本进入停滞阶段。分析认为,可溯金融的催收及兑付进展不理想,进而导致被立案。

网贷被骗警方要多久能追回

网贷被骗警方追回的时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1、网贷被骗,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但是受到客观因素的影响,无法确定追回被害人财产的时间;2、如果报案及时,被骗款项还没有被犯罪嫌疑人转移的,公安机关会马上进行资金拦截。拦截成功后会进入资金返还程序。

一、网贷被骗警方要多久能追回

1、网贷被骗警方追回的时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1)网贷被骗,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但是受到客观因素的影响,无法确定追回被害人财产的时间;

(2)如果报案及时,被骗款项还没有被犯罪嫌疑人转移的,公安机关会马上进行资金拦截。拦截成功后会进入资金返还程序。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所得、违禁品、犯罪所用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网络贷款有什么危害

网络贷款的危害如下:

1、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导致无法认证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容易产生欺诈和欠款不还的违约纠纷;

2、如果贷款经由网络平台代为发放,那么在网络平台疏于自律,或内部控制程序失效,或被人利用等情况下,则可能出现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资的情形。

网贷利息高可以报警吗?这样做最有效!(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有哪些法律规定)

好了,关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网贷平台法律关于非法集资的标准?”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网贷平台法律关于非法集资的标准?”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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