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结保证书是怎样的(《诚信诉讼保证书》,来啦)
【具结保证书一】在不具备相应的维修条件时,不要试图自己修复三鼓及打印机,不要自行添加其它碳粉(经测试,绝大多数市售碳粉过粗,含铁和树脂过多,有杂质,很容易损坏鼓...
【具结保证书一】
在不具备相应的维修条件时,不要试图自己修复三鼓及打印机,不要自行添加其它碳粉(经测试,绝大多数市售碳粉过粗,含铁和树脂过多,有杂质,很容易损坏鼓芯);
作为本项房地产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我明确知晓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申请房地产登记,必须陈述真实、合法、有效的情况,必须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本人_________,份证号码为_________,出生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现婚姻状况为:1、未婚;2、离异后未婚;3、丧偶后未婚。
上述情况均为属实,如有不实,本人愿自负法律责任。
职工具有第(一)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额度为截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发生之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但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款总额或者建造、翻建、大修工程预(决)算金额。
【具结保证书二】
开始使用至今,面积为_____________平方米,土地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权属来源为__________方式,土地性质为国有。由于本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土地权属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宗地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四邻无争议,请贵局予以确权,并办理土地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宗土地目前未进行转让、抵押等交易行为。
上述反映的情况与我方提交的其他原件或复印件资料及内容是真实的。如有虚假,贵局可予以注销已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因虚假所引致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概由我方承担。
老婆永远是对的;如果不是,那肯定是我想错了;如果我没想错,肯定是我听错了;如果2、3都不符,那就按照第一条
本人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国籍:_______出生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民族:______职业:______文化程度:_______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常住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工具有第(十二)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为上一年度至申请之日实际发生的自费支付医疗费用总额。上一年度已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
现婚姻状况:_______(未婚/离婚/丧偶)。
职工具有第(七)项情形申请办理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额度为借款人截止上月末的应还款本息额。
上述情况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我方座落在的宗地自年月开始使用至今,面积为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土地权属来源为方式,土地性质为国有。由于本单位
学校一开学就三令五申,一再强调校规校纪,提醒学生不要违反校规,可我却还是上课睡觉,带手机,不交作业,擅自旷课,这些都是不应该的。也是对老师的不尊重。应该把老师说的话紧记在心,把学校颁布的校规校纪谨记在心。
特此具结。
具结人:(签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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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结保证书是怎样的拓展阅读
《诚信诉讼保证书》,来啦
5月7日上午9时,在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综合审判二团队正在以威严的仪式让当事人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并要求当事人当庭宣读保证书内容。该保证书于5月7日起正式推行。这是该审判团队积极主动作为,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保障高质量庭审,维护司法公正,保证司法权威的创新之举。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正当行使诉权是诚信原则的内在要求。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当事人不负责任的信口开河、做虚假陈述、伪证等行为时有发生,既侵害了诚信当事人的利益,又损害了司法权威。
吕梁中院综合审判二团队努力在如何达到最优的庭审效果上下功夫,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0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之规定和新修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的保证书样式制作《诚信诉讼保证书》,要求当事人严肃对待庭审,认真签署保证书并当庭宣读。同时告知“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法治公开课
证人证言作为民事诉讼八种证据类型之一,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为更好地发挥当事人的陈述作为独立的证据形式在民事诉讼中的事实证明作用,在《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基础上,今年5月1日,新修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完善和补充。
新规第71条规定,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该条规定完善了人民法院询问时当事人具结的方式。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1条对人民法院询问时当事人应当签署保证书作出规定。通过对《民事诉讼法解释》施行情况的调研,我们发现仅签署保证书这种具结方式并不能使当事人产生足够的内心威慑。审判实践经验表明,当事人、证人以大声朗读的方式宣读保证书的内容,能够更好地起到具结效果。
为此,新规规定,人民法院在询问时,当事人不仅应当签署保证书,还应当宣读保证书的内容,由此构成完整的具结;当事人拒绝具结,或者拒绝完整具结的,如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
来源:吕梁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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