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什么是定罪不捕,什么条件下会这样判(什么?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可能会被判刑?)
什么是定罪不捕,什么条件下会这样判什么是定罪不捕定罪不捕,是司法实践中常用的业务术词,是涉嫌犯罪但没有逮捕必要,或有法定不捕捕的情形。检察院做了的不批捕决定作出...
什么是定罪不捕,什么条件下会这样判
什么是定罪不捕
定罪不捕,是司法实践中常用的业务术词,是涉嫌犯罪但没有逮捕必要,或有法定不捕捕的情形。检察院做了的不批捕决定作出后,卷宗返回侦查机关,侦查机关照不批捕决定,依法发给犯罪嫌疑释放证明,释放犯罪嫌疑人。
但此时仍是犯罪嫌疑人,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侦查结结束后,侦查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意见,公诉机关收到公意见后,直接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做此决定后,犯罪嫌疑人基本没有什么问题了,一般会判处缓刑或定罪不罚。
什么条件下会这样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这是我们常遇到的问题,因此,大家需要了解清楚这方面的问题,才能有更加清楚的了解。对于哪些条件下才能是定罪不捕,本文也有介绍,不清楚的朋友需要仔细看清楚其中的法律规定,具体的条例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条文进行更深的了解。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蓝箭律师网专业律师。
2022什么是定罪不捕,什么条件下会这样判拓展阅读
什么?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可能会被判刑?
关于执行 你了解多少?
近年来,“执行难”问题成为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路上的一大障碍,已经严重影响我国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为有效解决“执行难”,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树立法制权威,法院也在逐步出台有关政策,加大执行力度,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列入违法犯罪行为行列。
案例一
2014年7月,A公司向张某借款50万元,保证人为魏某、康某(二人为夫妻关系),借款到期之后,A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张某多次催要无果,将该公司、保证人魏某、康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该公司偿还原告张某50万元及利息,被告魏某、康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生效后,该公司、魏某、康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2017年10月,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控,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向该公司、魏某、康某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仍然无动于衷。承办人多次联系该公司、魏某、康某要求履行义务,期间还对魏某进行了司法拘留。直到进了拘留所,魏某才慌了神,赶紧联系亲友帮忙还了38000元,并再三承诺出去后还上剩余款项。可魏某在司法拘留期限届满出去之后,并没有兑现承诺,还玩起了“失踪”。后经多方调查才发现,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康某于2018年7月将其名下位于沁阳市一套房产(建筑面积143.63平方米)以500元的价格过户到了其女儿名下,企图逃避执行。法院以康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时,夫妻二人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立即与申请人张某联系,履行了全部案件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康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康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2022年,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康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律师说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拒执案件解释》)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本案中,被告人康某明知自己有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却在案件执行期间,故意隐藏、转移名下财产,逃避法院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在穷尽执行措施的情况下,法院通过拒执打击的手段,促使案件顺利执结,切实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效维护了人民法院司法权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二
判决生效后获拆迁补偿款,所得款项不履行判决义务,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淮安市某饲料有限公司与陈某、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淮阴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陈某、谭某某给付淮安市某饲料有限公司货款150000元及利息。因陈某、谭某某未能自动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委托宿豫法院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文书材料,限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陈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后经查明,本案民事判决生效后,宿迁市湖滨新区晓店镇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向陈某拨付拆迁款人民币588893元,陈某将上述拆迁款转入案外人袁某的民丰银行卡内,且长期持有该卡并对卡内钱款进行支配。陈某后将上述拆迁补偿款用于向他人放贷并对多人享有债权,而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义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陈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刑事立案侦查后,被执行人谭某某向淮安市某饲料有限公司支付了162212元的执行案款。因陈某此前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正处于缓刑考验期,宿豫区法院在本案中判决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律师说法:
本案中被执行人陈某在确定其承担还款责任的民事判决生效后获得房屋拆迁补偿款,将款项用于向他人放贷,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属于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情节严重的行为。法院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判刑。本案警示被执行人在民事判决生效后应当自觉、主动履行义务,在全部履行义务之前,不得私自处分其财产。该案判决打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具有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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