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的5种分类(非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 ,有啥区别啊?不要做概念性的解释。通俗的解释下。顺便举个例子)
依职权的和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羁束的和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与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1、依职权的和...
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我将为大家提供一些关于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的划分标准 的信息,并尽力回答大家的问题。让我们开始探讨一下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的划分标准 的话题吧。
具体行政行为的5种分类
依职权的和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羁束的和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与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1、依职权的和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划分标准是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前者指行政机关不需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直接依职权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后者则需要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羁束的和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法规约束的程度。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程度、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则允许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行为方式。
3、作为与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划分标准是行政机关是否以积极作为的方式作出行政行为。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以积极作为的方式作出的行政行为;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则是指行政机关消极地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4、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授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授予当事人某种权益或免除其义务的行政行为;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则是行政机关为当事人设定义务或剥夺其权益的行政行为。
5、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法定形式或遵守特定程序才能生效的行政行为;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则没有这些要求,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即可生效。
非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 ,有啥区别啊?不要做概念性的解释。通俗的解释下。顺便举个例子
要式的含义是指要有法定的方式才能发生效力,比如说行政处罚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签订行政合同要用书面形式等;而非要式行政行为则是不要求法定的形式,比如事实行政行为,像因为刮大风而把高速公路旁的大树吹倒了横躺在路中间,交警把把树拖走并清理现场以维持交通秩序,这就是实施行政行为!
综合法律知识辅导: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
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做的法律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单方性。第二,强制性。第三,无偿性。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
依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不同的分类:
1、按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处罚、行政奖励等。
2、按法律是否对之严格拘束,可以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3、按是否可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
4、按是否必须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
行政行为。
(三)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合法行政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包括
行政主体合法、行政权限合法、行政内容合法、行政程序合法、行政形式
合法。
(四)行政行为的效力
1、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四个方面。
2、行政行为的无效情形: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行政行为有明显的违法情形;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不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受相对人胁迫或者欺骗做出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撤销的情形: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行政行为不适当。
4、行政行为废止的情形: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形势重大变化;行政行为已完成其历史使命。
简述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分类是依据不同的标准对行政行为的划分。
法律分析
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1、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2、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1、羁束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严格法律规范实施的行政行为;2、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法自由裁量实施的行政行为。三、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1、依职权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直接依法定职权实施的行政行为;2、应请求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相对人提出申请后依法实施的行为。四、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1、附款行政行为指主体实施的附有一定条件限制的行政行为;2、无附款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不附条件的行政行为。五、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特定形式1、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2、法律没有明确行政行为的具体形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作出各种形式的行政行为。六、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1、是指设定或确认权益,或者减免义务的行为;2、是指设定或确认义务,或者限制,剥夺或拒绝确认权益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有什么不同?
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例如,根据《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个条款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有没有书面形式的合同均可。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则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必须履行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它的内容包括行为人行为的合法性和成立条件的必要性,根据对要式法律行为划分的标准不同,可分为以下不同的几种类型。
不要式法律行为则指不要求采用特定的形式和一定的程序,而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任何形式都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根据要式法律行为的主体不同,可分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要式行政法律行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设立、变更或废止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履行某种特定形式才能成立和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进行婚姻登记的行为。
要式行政法律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某种方式而实施,才能发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必须制作处罚决定书,劳动争议仲裁必须制作仲裁书等。
参考资料:
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的分类如下:?
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1、羁束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严格法律规范实施的行政行为。
2、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法自由裁量实施的行政行为。
三、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1、依职权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直接依法定职权实施的行政行为。
2、应请求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相对人提出申请后依法实施的行为。
四、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1、附款行政行为指主体实施的附有一定条件限制的行政行为。
2、无附款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不附条件的行政行为。
五、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特定形式:
1、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2、法律没有明确行政行为的具体形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作出各种形式的行政行为。
六、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1、是指设定或确认权益,或者减免义务的行为。
2、是指设定或确认义务,或者限制,剥夺或拒绝确认权益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性质
行政行为的性质有: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奖励。
(一)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无偿和强制地取得相对人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征用:
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人财产或者劳务,并给予相对人适当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给付:
也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
(四)行政奖励:
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物质或者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
行政行为标准:
1、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
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立法、决定、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为。如具体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等。
2、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
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做了详细、具体、明确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做一些原则性规定,而具体的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以有无法定形式要求为标准:
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指法律规定必须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进行的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未规定一定具体方式,而允许行政机关自行选择的行政行为。
行政法律实事可分为哪两类
法律主观:
行政行为如何进行分类?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等,不同分类对应的标准是不同的。
一、行政法如何对行政行为分类
1、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以有无法定形式要求为标准,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以其启动是否需要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为标准,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5、行政行为以有无限制条件为标准,分为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6、行政行为以其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不同影响为标准,分为授意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7、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来表现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8、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这是以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划分。
9、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以行政职权的来源为标准,可以把行政行为划分为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
二、什么是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由公共行政实体依据其行政法所赋予的权力,并针对一单独个别的情况,作出一个对外产生积极或消极法律效果的决定或命令。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
三、行政行为的主要内涵有哪些
行政行为包含了下列几层含义: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
2、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职权、职责要素。
3、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作为法律概念的法律要素。
税务师《涉税相关法律》重点:行政行为的分类
1.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适用对象范围
(1)内部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等;
(2)外部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等。
2.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对象是否特定
(1)抽象行政行为:如行政立法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为等。
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
(1)羁束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征税;
(2)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如骗税,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
(1)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
(2)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行为。
5.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数目
6.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
7.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表现
8.授益行政行为与损益行政行为: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
(1)授益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
(2)损益行政行为:如征税行为、行政收费行为等。
9.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以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1)行政执法行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
(2)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
(3)行政司法行为: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
提示:行政立法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国家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排除范围。
今天关于“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的划分标准 ”的讲解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这个主题,并从我的回答中找到需要的信息。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