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基本制度包括(由地方政府决定是否开征的税种有)
税收的基本制度:国家税务总局为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正部级)。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税收承担着组织财政收入、调控经济、调节社会分配的职能。19...
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我将尽力为大家解答关于法律规定地方税有哪些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思考。关于法律规定地方税有哪些的话题,我们开始讲解吧。
税收基本制度包括
税收的基本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为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正部级)。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税收承担着组织财政收入、调控经济、调节社会分配的职能。1994年税制改革,省级以下国、地税系统分设。
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
1、增值税;2、消费税;3、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4、中央企业所得税;5、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6、海洋石油企业企业所得税、资源税;7、印花税(证券交易部分);8、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企业所得税(已废除);9、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10、车辆购置税。
地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
1、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3、土地增值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5、车船使用税;6、房产税;7、烟叶税;8、资源税;9、城镇土地使用税;10、耕地占用税;11、企业所得税(除国税征管部分);12、印花税(除国税征管部分);13、筵席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6号,宣布筵席税已经失效);14、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15、教育费附加。
扩展资料:
税收的职能:
税收分为国税和地税。地税又分为:资源税、个人所得税、个人偶然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税收主要用于国防和军队建设、国家公务员工资发放、道路交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科学研究、医疗卫生防疫、文化教育、救灾赈济、环境保护等领域。
税收的职能和作用是税收职能本质的具体体现。一般来说,税收具有以下几种重要的基本职能:
1、组织财政
税收是政府凭借国家强制力参与社会分配、集中一部分剩余产品(不论货币形式或者是实物形式)的一种分配形式。组织国家财政收入是税收原生的最基本职能。
2、调节经济
政府凭借国家强制力参与社会分配,必然会改变社会各集团及其成员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占有的份额,减少了他们可支配的收入,但是这种减少不是均等的,这种利益得失将影响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能力和行为,进而对社会经济结构产生影响。政府正好利用这种影响,有目的地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引导,从而合理调整社会经济结构。
3、监督经济
国家在征收取得收入过程中,必然要建立在日常深入细致的税务管理基础上,具体掌握税源,了解情况,发现问题,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并同违反税收法令的行为进行斗争,从而监督社会经济活动方向,维护社会生活秩序。
税收的作用就是税收职能在一定经济条件下,具体表现出来的效果。税收的作用具体表现为能够体现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调节经济总量,保持经济稳定;体现产业政策,促进结构调整;合理调节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对外开放等。
参考资料:
由地方政府决定是否开征的税种有
1、地方政府有权制定房产税的征收,因为房产税条例第七条规定----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房产税条例第十条规定----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2、国务院有权决定减免房产税,省政府、财政部也有权决定减免税。 回答依据:房产税条例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房产税条例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房产税条例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税法有哪些?
问题一:中国有哪些税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3、耿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其余的就是各个税种的暂行条例了:如流转税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等
财产税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
行条例等等
问题二:税法包括哪些? 现在的税收分类及税种。按现在大的分类,主要是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和其他:
1、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车辆购置税等;
2、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3、资源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
4、财产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等;
5、行为税:印花税、车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6、其他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
问题三:什么是税法? 税法的概念
一、税法的定义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税法与税收密不可分,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因此,了解税收的本质与特征是非常必要的。税收实质是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它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强制性。主要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用法律、法规等形式对征收捐税加以规定,并依照法律强制征税。
二是无偿性。主要指国家征税后,税款即成为财政收入,不再归还纳税人,也不支付任何报酬。
三是固定性。主要指在征税之前,以法的形式预先规定了课税对象、课税额度和课税方法等。
因此,税法就是国家凭借其权力,利用税收工具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税收法律关系
国家征税与纳税人纳税形式上表现 为利益分配的关系,但经过法律明确其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后,这种关系实质上已上升为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了解税收法律关系,对于正确理解国家税法的本质,严格依法纳税、依法征税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 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税收法律关系在总体上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权利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方面构成的,但在三方面的内涵上,税收法律关系则具有特殊性。
权利主体
即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在华虽然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或组织。这种对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另一方的确定,在我国采取的是属地兼属人的原则。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只是因为主体双方是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因此,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权利与义务平等是不一样的。这是税收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
权利客体
即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例如,所得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财产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是财产,流转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货物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税收法律关系客体也是国家利用税收杠杆调整和控制的目标,国家在一定时期根据客观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通过扩大或缩小征税范围调整征税对象,以达到限制或鼓励国民经济中某些产业、行业发展的目的。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它规定权利主体可以有什么行为,不可以有什么行为,若违反了这些规定,须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主管机关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依法进行征税、进行税务检查及对违章者进行处罚;其义务主要是向纳税人宣传、咨询、辅导税法,及时把征收的税款解缴国库,依法受理纳税人对税收争议申诉等。
问题四:税法是指什么 税法是当今世界各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税收征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 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税法与税收密不可分,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 内容。因此,了解税收的本质与特征是非常必要的。税收实质是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 ,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它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强制性。主要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用法律、法规等形式对征收捐 税加以规定,并依照法律强制征税。
二是无偿性。主要指国家征税后,税款即成为财政收入,不再归还纳税人,也不 支付任何报酬。
三是固定性。主要指在征税之前,以法的形式预先规定了课税对象、课税额度和 课税方法等。
因此,税法就是国家凭借其权力,利用税收工具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 征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法是国家理发机关颁布的征税人与纳税人应当遵循的税收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是国家向纳税人征税和纳税人向国家纳税的法律规范,纳税人和征税人都必须遵守,违法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税收强制性的具体表现。从原则上说,任何税收都要经过立法机关批准以后才能公布施行。有些税法属于试行阶段,也可以以法规的形式发布施行,这种法规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税法的基本要素包括:税种、征税对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税收加征、减税、免税、起征点、免征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收法律责任等。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目前有权制定税法或者税收政策的国家机关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
一、税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二、有关税收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
三、有关税收的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部门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理实施细则》、《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其中,有些重要规章要经过国务院批准以后发布,如《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
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某些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按照规定制定某些地方性的税收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某些较大的市的人民 *** ,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税收规章。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中央 *** 不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征税。
问题五:税法有哪些分类标准? 从法学的角度,税法可以作如下分类:
(一)按税法内容分类
按照税法内容的不同,可以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处罚法和税务行政法。
税收实体法是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主体、征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目、税率、减税免税等,是国家向纳税人行使征税权和纳税人负担纳税义务的要件,只有具备这些要件时,纳税人才负有纳税义务,国家才能向纳税人征税。税收实体法直接影响到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分配,是税法的核心部分,没有税收实体法,税法体系就不能成立。
税收程序法是税收实体法的对称。指以国家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程序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税法,是规定国家征税权行使程序和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税收确定程序、税收征收程序、税收检查程序和税务争议的解决程序。税收程序法是指如何具体实施税法的规定,是税法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即属于税收程序法。也有将税务争议的解决程序独立出来,称之为税收争讼法,与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等并列的分类方法。
税收处罚法是对税收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税收处罚法由四部分构成:一是刑法中对偷税、抗税、骗税等税收犯罪行为的刑事罚则;二是最高司法机关对税收犯罪作出的司法解释和规定;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法律责任”一章对税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四是有关单行税法和其他法规中有关税收违法处罚的规定。
税务行政法是规定国家税务行政组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其内容一般包括各种不同的税务机关的职责范围、人员编制、经费来源、各级各类税务机关设立、变更和撤销的程序和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等。从一定意义上讲,税务行政法也是税务行政组织法。多数国家并没有设立专门的税务行政法,而是在基本税法中确立税务机关的基本组织原则或规则,然后以法规或规章的形式确立税务机构的组织办法。
(二)按税法效力分类
按照税法效力的不同,可以将简洁分为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税收法律是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的规范性税收文件。我国税收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而高于税收法规、规章,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税收法律。
税收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地方立法机关根据其职权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依据宪法和税收法律,通过一事实上法律程序制定的规范性税收文件。我国目前税法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即是税收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和由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税收法规两部分构成,其具体形式主要是“条例”或“暂行条例”。税收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税收法律高于税收规章。
税收规章是指国家税收管理职能部门、地方 *** 根据其职权和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授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性税收文件。在我国,具体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以及地方 *** 在其权限内制定的有关税收的“办法”、“规则”、“规定”。如《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税收规章可以增强税法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是简洁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但其法律效力较低。一般情况下,税收规章不作为税收司法的直接依据,而只具有参考性的效力。
(三)按税法地位分类
按照具体税法在税法体系中的法律地位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税收通则法和税收单行法。 ......>>
问题六:税收法律有哪些?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税收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 范围内普遍适用,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效力。目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收实体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税收程序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规范性决议、决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其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比如,1993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我国现行税法绝大部分都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税收的基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条规定,税收基本制度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比如,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船舶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关税等诸多税种,都是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条例。
二是法律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征管法》,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
三是税收的非基本制度。国务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通知、决定等。比如200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中有关房地产交易营业税政策的规定。
四是对税收行政法规具体规定所做的解释。比如2004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的复函》(国办函〔2004〕23号)。
五是国务院所属部门发布的,经国务院批准的规范性文件,视同国务院文件。比如2006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问题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哪些税法 税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广义的税法是指所有的税收法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律、地方性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都是税法。狭义税法仅仅是税收法律,目前税收法律只有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和车船税法四部,其他都是经授权制定的,严格意义上不是税收法律。
问题八:我国现行税法体系有哪些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是在原有税制的基础上,经过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逐渐完善形成的。现共有23个税种,按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分为七类:
流转税类
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主要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中发挥调节作用。
资源税类
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是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所得税类
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特定目的税类
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主要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财产和行为税类
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契税,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农业税类
包括农业税、牧业税,主要是对取得农业或者牧业收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征收。
关税
主要对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物品征收。 上述税种中的关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其他税种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1996年以前一直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管理,1996年以后改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上述23种税,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发布实施外,其他各税种都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立法,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的。这23个税收法律、法规组成了我国的税收实体法体系。
除税收实体法外,我国对税收征收管理适用的法律制度,是按照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分别规定的:
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构成了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问题九:税法有哪些基本要素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和税率是构成税法的三个最基本的要素。 税法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人或纳税义务人。
2.征税对象,又称征税客体。这是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
3.税率。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
4.纳税环节。纳税环节是指商品在整个流转过程中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阶段。
5.纳税期限。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具体时间。
6.纳税地点。纳税地点是指缴纳税款的场所。
7.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是指税法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的一种免除规定,它包括减免税、税收抵免等多种形式。
8.税务争议。税务争议是指税务机关与税务管理相对人之间因确认或实施税收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纠纷。
9.税收法律责任。税收法律责任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税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税务局和地税局的区别
地税局归属于税务局。
1、机构不同
税务局包括两个机构:地税和国税。
地税局只是缴纳地税的地方,就是一个机构。
2、税种不同
税务局包括国税和地税的两个税务以及各自的税种;地税只包含自己本身的税务和自己所管理的税种。
地税的税种包括:
1、缴交营业税的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
3、城镇土地使用税;
4、资源税;
5、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
6、房产税;
7、车船税;
8、印花税;
9、农牧业税;
10、农业特产税;
11、耕地占用税;
12、契税;
13、土地增值税;
14、地方教育附加税;
15、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
国税的税种包括:
1、增值税;
2、消费税;
3、燃油税;
4、车辆购置税;
5、出口产品退税;
6、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
7、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8、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9、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10、中央税、共享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11、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先征收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印花税);
12、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13、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4、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以后新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5、中央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其他有关税费。
扩展资料:
税务局改革情况:
2018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为降低征纳成本,理顺职责关系,提高征管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服务,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
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国家税务总局要会同省级党委和政府加强税务系统党的领导,做好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优化各层级税务组织体系和征管职责,按照“瘦身”与“健身”相结合原则,完善结构布局和力量配置,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
地税的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各项税收制度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有关地方税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2、地方税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3、组织实施地方税征收管理;编报地方税年度计划;对税收法律法规进行过程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办理地方税收减免报批等具体事项。
4、负责系统税务信息化工作的规划和实施。
5、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负责税务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6、负责系统干部队伍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组织税法宣传和税收理论研究。
7、承办市地方税务局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百度百科-税务局
百度百科-地方税
地方财政非税收入有哪些?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
1.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2.政府性基金收入;
3.罚没收入;
4.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5.国有资本收益;
6.**公益金收入;
7.特许经营收入;
8.中央银行收入;
9.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10.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11.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12.其他非税收入。
注意: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
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需批准
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按下列管理权限予以批准:
1.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2.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3.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特许经营收入按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4.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由拥有国有资产(资本)产权的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资本)收益管理规定征收。
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费税率
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费是针对企业或个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时额外征收的一种税费,用于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这两种附加费的税率根据税法规定确定,并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一、教育附加费
教育附加费是针对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费,主要用于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其税率根据税法规定确定,一般为增值税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3%。征收教育附加费的目的是为了增加教育投入,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
二、地方教育附加费
地方教育附加费是另一种针对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费,其征收标准和用途与教育附加费类似。不同之处在于,地方教育附加费的收入主要用于地方教育事业的发展,由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和使用。具体税率根据不同地区的税法规定而定,一般也为增值税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一定比例。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或个人在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同时,需要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并缴纳相应的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费。税务部门会根据企业的纳税情况和税法规定,核定应缴纳的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费金额,并依法进行征收和管理。
综上所述:
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费是为了支持教育事业发展而征收的一种税费,其税率根据税法规定确定,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企业或个人在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同时,需要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并缴纳相应的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费。这些附加费的收入将用于增加教育投入,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规定: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哪些税在国税局交,哪些在地税局交
在2018年7月20日起,国税和地税进行合并,以后所有税务都在国税交。明确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党委和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第四十六条 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为降低征纳成本,理顺职责关系,提高征管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服务,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国家税务总局要会同省级党委和政府加强税务系统党的领导,做好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优化各层级税务组织体系和征管职责,按照“瘦身”与“健身”相结合原则,完善结构布局和力量配置,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百度百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百度百科——国地税合并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正面回答
按法律级次分类: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地方性法规、税收部门规章、税收地方规章。税收是国家为了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共同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强制、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
二、分析
按税种分类:货物和劳务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关税;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财产税类包括房产税、契税、车船税;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行为、目的税类包括环境保护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烟叶税、船舶吨税。
三、税收滞纳金是什么
在海关监督管理中,滞纳金指应纳税的单位或个人因逾期向海关缴纳税款而依法应缴纳的款项。在会计分录核算中,属于营业外支出。
好了,今天关于“法律规定地方税有哪些”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法律规定地方税有哪些”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启示。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