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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基本原则包括(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基本原则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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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基本原则包括(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基本原则是( )。)

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基本原则包括

法律分析: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原则包括:一是工作需要原则。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首先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应简单地把知悉国家秘密视作一种政治待遇,或者把行政级别作为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依据。将工作需要作为知悉国家秘密的前提条件,也是国际通行做法。二是最小化原则。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把知悉范围尽量限定到最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基本原则是( )。

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基本原则是如下:

1. 保密需根据需要与可能性相统一

国家秘密的保密程度应该是根据保密内容和其可能泄露所造成的损失程度来进行判断,从而确定保密级别和限定范围。必须确保秘密的保密级别与泄露所造成的损失相匹配,既要保证秘密安全,也要避免过度保密所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

2. 保密需按照层级和分工原则

国家秘密的保密需按照层级和分工原则来确定知悉范围,确保秘密不被下级、非本职责相关或未参与该工作的人员知悉。通常由具有保密资格的保密专人或保密委员会制定具体的保密措施和级别,并对相应的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

3. 保密需根据秘密实施后续处理情况分层保密

保密活动不仅要关注保密的开始,还要关注保密实施后的后续处理。因此,国家秘密的保密需要根据秘密的等级、保密的条例要求、实施后的后续处理情况等来进行分层保密。这样可以保证秘密不被更高级别的人员知悉,确保秘密安全。

4. 保密需根据时效性分级保密

国家秘密的保密等级应该是根据保密内容的时效性和保密期限来进行判断的。在保密期限内,只有相应的人员才能知悉该秘密。在保密期限到期后,秘密应该解密或作废。这样可以避免因过度保密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

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基本原则是( )。

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基本原则有两个基本原则是工作需要原则和最小化原则。

1、工作需要原则是确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首先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应简单地把知悉国家秘密视作一种政治待遇,或者把行政级别作为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依据。将工作需要作为知悉国家秘密的前提条件,是国际通行做法。

2、是最小化原则是在可能的情况下,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应当最终限定到具体人员。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只有限定到具体人员,才能使国家秘密切实可控、可管,有利于有针对性地采取保密管理措施,有利于在泄密事件发生后及时准确地查处。

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并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机关、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量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

在限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时,只能在与从事该项工作相关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中进行,不属于工作需要必须知悉的,不应纳入知悉范围,特别是不能把知悉国家秘密当作一种政治待遇,更不宜以行政级别作为限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依据。

相关拓展: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机关、单位定密应当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五条: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定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和检查,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基本原则是

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基本原则是如下:

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确定有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工作需要原则。不应简单地把知悉国家秘密视作一种政治待遇,或者把行政级别作为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依据。

二是最小化原则。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根据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是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由法定程序确定。

在确定国家秘密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启动,承办人提出定密意见,定密责任人审核,最后由批准人签字认可。在国家秘密变更和解除环节,承办人对已定密事项进行审核,对于符合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拟定国家秘密变更和解除建议,报定密责任人批准。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

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基本原则

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基本原则有两个,一是工作需要原则。二是最小化原则。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一、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准确、适当地确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是确保国家秘密处于可控范围之内并采取相应保密防护措施的重要前提。

确定知悉范围有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工作需要原则。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首先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应简单地把知悉国家秘密视作一种政治待遇;或者把行政级别作为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依据。将工作需要作为知悉国家秘密的前提条件,也是国际通行做法。二是最小化原则。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把知悉范围尽量限定到最小。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的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国家秘密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有的国家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接触定密信息:

1、获得部门首长或者其指派的人的批准;

2、签署保密协议书;

3、确需知悉该信息;

4、接受保密培训。

二、什么是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素:

1、"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是构成国家秘密的实质要素,是指某一事项一旦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受到损害。这是国家秘密的本质属性。

2、"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是构成国家秘密的程序要素,是指根据定密权限,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并做出国家秘密标志,做到权限法定、依据法定、内容法定、标志法定。一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只有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为国家秘密,才具有国家秘密的法律地位,受到法律保护。

3、"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是构成国家秘密的时空要素,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秘密事项,在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为国家秘密后,应当限定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即在保密期限内,不能超出限定的知悉范围。各国关于国家秘密概念的提法不完全相同,大多数国家称之为国家秘密,有的国家称为"政府秘密"。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同。工作秘密,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在其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三、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是什么?

根据保密法规定,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四、国家秘密分哪几个等级?

为准确界定国家秘密,使"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具体化、标准化,更便于操作,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关"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事项泄露会造成的后果分类归纳为7大类,共40个小类,统称"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定义群",作为制定或调整保密事项范围的依据。

七大类分别是:危害国家防御能力;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妨碍国家外交、外事活动正常进行;损害国家经济利益和科技优势;妨碍国家重要保卫对象和保卫目标安全;妨碍国家秘密情报的获取和削弱保密措施有效性。

五、国家秘密确定依据是什么?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简称保密事项范围,是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事项的具体标准和依据。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保密事项范围规定不同行业、领域的国家秘密事项和密级,是对国家秘密基本范围的具体化,是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的重要依据,由国家秘密范围和国家秘密目录两部分构成。

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目前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已制定了94个保密事项范围。许多国家有类似我国的保密事项范围,如定密指南、《属于国家秘密的情报目录》等。有的国家规定,定密指南由原始定密官员发布,用于确定某具体信息中必须保密的要素,并确定每一部分秘密信息的密级及保密期限。定密指南至少每5年修订一次。有的国家《属于国家秘密的情报目录》经总统令批准颁布,详细列举军事、外交、经济和科技、侦察和反侦察工作等领域中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以及掌握该信息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单位的名称。

六、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保密期限可以用3种方式来表现,分别是保密期限、解密时间和解密条件。保密期限为具体的保密时限,如规定保密期限为5年,则从制发之日起满5年,该秘密事项即自行解密;解密时间为具体日期或时刻,如规定某一秘密事项的解密时间为2020年5月1日,则到2020年5月1日该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到期,自行解密;解密条件主要用于具体明确便于判断的事件或情形,如规定某一秘密事项以执行完毕作为解密条件的,则该事项实施完成后,自行解密。

法律依据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 机关、单位定密应当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定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和检查,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基本原则包括(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基本原则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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