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如何分类(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一、粉尘类(一)矽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超过10%的无机性粉尘) 1、可能产生的职业病:矽肺2、行业举例: (1)煤炭采选业:岩巷凿岩、岩巷...
下面,我将为大家展开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 的讨论,希望我的回答能够解决大家的疑问。现在,让我们开始聊一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 的问题。
职业病危害如何分类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一、粉尘类
(一)矽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超过10%的无机性粉尘)
1、可能产生的职业病:矽肺
2、行业举例:
(1)煤炭采选业:岩巷凿岩、岩巷爆破、岩巷装载、出矸推车、喷浆砌碹、岩巷掘进、煤巷打眼、煤巷爆破、煤巷加固、采煤运输、井下通风
(2)石油天然气采选业:泥浆配置、地质磨片
(3)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黑色矿穿孔、炮采、机采、装载、运输、回填、支护、采矿辅助、破碎、筛选、研磨、浮选、重选、磁选、选矿辅助
(4)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打孔、炮采、机采、装载、运输、回填、支护、采矿辅助破碎、筛选、研磨、浮选、重选、磁选、电选、选矿辅助
(5)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业:土砂石打孔、炮采、机采、装载、运输、破碎、筛选、研磨、转运、开采辅助;河砂吸采、河砂手采、河砂筛选、河砂转运、河砂运输、河砂开采辅助、化学矿打孔、炮采、机采、装载、运输、回填、支护、采矿辅助、破碎、筛选、研磨、浮选、重选、选矿辅助、非金属矿打孔、炮采、机采、装载、运输、回填、支护、来矿辅助、破碎、筛选、研磨、重选、选矿辅助
(6)工艺美术品制造业:石质工艺品雕刻
(7)电力、蒸汽、热水生产和供应业:水电施工
(8)碱产品制造业:泡化碱制取
(9)无机盐制造业:硅酸钾制取、氟化钠制取
(10)化学肥料制造业:电炉制磷
(11)涂料及颜料制造业:搪瓷色素备料、玻璃色素溶制、玻璃色素成品
(12)催化剂及各种化学助剂制造业:两步共胶
(13)橡胶制品业:胶辊辊芯处理
(14)砖瓦、石灰和轻质建材制造业:砂石装卸、筛选、转运、堆垛、运输、辅助、装卸、筛选、转运、投料、拌和、浇注、辅助、石材切割、雕凿、研磨、整修、辅助、荒料锯切、板材研磨、板材切割
(15)玻璃及玻璃制品业:玻璃备料、光学玻璃配料、玻璃喷砂、玻壳备料(灯具、荧屏)、玻璃纤维配料
(16)陶瓷制品业:釉料选择、粉碎、陶瓷烘筛、灌砂
(17)耐火材料制品业:耐材破碎、筛分、配料、混合、成型、耐火砖干燥、耐材烧成、物料输送、耐火材料磨制
(18)矿物纤维及其制品业:玻纤备料
(19)磨具磨料制造业:磨料备料
(20)炼铁业:矿石装卸、转运、堆场、整粒、泥炮制作
(21)炼钢业:炼钢铸模、炼钢砌炉
(22)铁合金冶炼业:硅铁冶炼、铬铁冶炼、钛铁冶炼
(23)重有色金属冶炼:铅锌配布料、铅电解液制备、矿石破碎
(24)金属制品业:金属喷砂、模具喷砂、搪瓷喷花、焊药制备、焊条配粉
(25)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业:镀件喷砂、工件喷砂、除油除锈、喷砂粗糙
(26)机械工业:铸造型砂、铸造造型、铸造落砂、铸件清砂、熔模铸造、石英砂打磨、抛光
(27)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业:镀层喷砂、玻粉制取、电子玻璃配料
(28)交通水利基本建设业:隧道掘进、打眼、爆破、碎石装运、喷浆砌碹、辅助、路基砌碹、路面浇注、路面摊辅、坝基砌碹、坝基浇注
(二)煤尘(煤矽尘)
1、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煤工尘肺
2、行业举例:
(1)煤炭采选业:煤巷打眼、煤巷爆破、煤巷加固、采煤打眼、爆破采煤、水力采煤、机械采煤、采煤装载、采煤运输、采煤支护、井下通风、采煤辅助、选煤运输、筛煤、煤块破碎
(2)电力、蒸汽、热水生产和供应业:上煤、磨煤、司炉、锅炉出灰、锅炉检修
(3)炼焦、煤气及煤制品业:原煤输送、炼焦备煤、炼焦洗煤、炼焦选煤、炼焦配煤、炼焦干馏、熄焦、运焦、炼焦辅助、煤块破碎、煤制品制取
(4)碱产品制造业:石灰煅烧、钾碱煅烧碳化
(5)无机盐制造业:硫化钠制取、碳酸钡制取
(6)水泥制造业:水泥供料、均化、煤粉制备、输送
(7)石墨及碳素制品业:碳素粉碎、煅烧、筛分、配料、合成
(8)炼铁业:煤粉操作
(9)重有色金属冶炼:锌矿焙烧
(10)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蓄电池封口
(三)石墨尘
1、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石墨尘肺
2、行业举例:
(1)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业:石墨矿打孔、炮采、机采、装载、运输、回填、支护、采矿辅助、破碎、筛选、研磨、重选、选矿辅助
(2)催化剂及各种化学助剂制造业:催化剂干燥
(3)耐火材料制品业:耐材粉碎、筛分、配料、混合、成型、烧成、磨制、物料输送、耐火砖干燥
(4)石墨及碳素制品业:碳素制品清理、金属粉混合、石墨机加工、石墨制品制取
(5)钢压延加工业:管坯穿孔
(6)铁合金冶炼业:锰铁铸锭、其它铁合金铸锭
(7)有色金属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挤压、穿孔
(8)金属制品业:焊粉制备
(9)机械工业:粉末冶金压制
(10)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锌锰电池制备、电池芯制备、炭棒混合
(11)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业:支座装配、涂内层石墨、喷外层石墨、钨钼拉丝
(四)炭黑尘
1、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炭黑尘肺
2、行业举例:
(1)纸及纸制品业:涂料配制、色浆制取
(2)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色带备料
(3)其他基本化学原料制造业:炭黑制备、造粒
(4)日用化学产品制造业:火柴制浆
(5)橡胶制品业:橡胶配料、混炼
(6)耐火材料制品业:耐材配料、成型
(7)石墨及碳素制品业:碳素粉碎、配料、煅烧、筛分、成型、冷却、整理、包装
(8)稀有金属冶炼业:碳化钨制备、复式碳化钨制备、铌制取
(9)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锌锰电池备料、电池芯制配、炭棒混粉、电缆电线挤压
(五)石棉尘
1、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石棉肺
2、行业举例:
(1)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矿打孔、炮采、机采、装载、运输、回填、支护、采矿辅助、破碎、筛选、研磨、重选、磁选、电选、选矿辅助
(2)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打孔、炮采、机采、装载、运输、回填、支护、采矿辅助、破碎、筛选、研磨、重选、选矿辅助
(3)木材加工业:装饰板配料
(4)电力、蒸汽、热水生产和供应业:电厂保温、锅炉检修
(5)涂料及颜料制造业:二氧化钛制备、钛白粉制备、有机颜料合成
(6)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业:聚酯脱醇、聚合
(7)水泥制品业和石棉水泥制品业:石棉配料、制浆均和
(8)砖瓦、石灰和轻质建材制造业:防水材料混合
(9)石棉制品业:石棉梳棉、拼线、编织、湿纺、处理、混炼、压制、磨片、汽车刹车片制造、铁路车辆制动件制造、电气绝缘品制造、拆卸
(10)炼铁业:热风炉操作
(11)稀有金属冶炼业:复式碳化钨制备
(12)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船舶泥工(六)滑石尘
1、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滑石尘肺
2、行业举例
(1)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业:滑石矿打孔、炮采、机采、装载、运输、回填、支护、采矿辅助、破碎、筛选、研磨、重选、选矿辅助、滑石粉加工
(2)皮革、毛皮及其制品业:帮料划裁、绷帮
(3)造纸及纸制品业:投料、制浆
(4)石油加工业:氧化沥青
(5)其他有机化学产品制造业:轧胶、氯丁胶备料
(6)日用化学产品制造业:粉剂制备、香饼压制、粉剂灌装
(7)医药工业:药物拌粉、片剂压制、片剂包衣、制丸
(8)橡胶制品业:橡胶配料、混炼、硫化、压延、切片、制管、模压、切制、成型、包装、医用乳胶制品制造
(9)砖瓦、石灰和轻质建材制造业:防水材料混合、包装、卷毡
(10)陶瓷制造业:陶瓷成型
(11)金属制品业:焊条涂药
(12)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电缆电线挤胶
(七)水泥尘
1、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水泥尘肺
2、行业举例:
(1)煤炭采选业:喷浆砌碹、煤巷加固
(2)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黑色矿支护
(3)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矿支护
(4)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业:化学矿支护、非金属矿支护
(5)电力、蒸汽、热水生产和供应业:水电施工
(6)水泥制造业:生料煅烧、熟料冷却、熟料粉磨、水泥包装、水泥均化、水泥煤粉制备、水泥输送
(7)水泥制品和石棉水泥制品业:称量配料、混合搅拌、紧实成型、制浆均和
(8)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船舶泥工
(9)建筑业:水泥运输、投料、拌和、浇捣
(八)云母尘
1、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云母尘肺
2、行业举例:
(1)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业:云母矿打孔、炮采、机采、装载、运输、回填、支护、采矿辅助、破碎、筛选、研磨、重选、选矿辅助
(2)云母制品业:云母制粉、煅烧、制浆、配胶、施胶、复合、成型、云母绝缘成品
(3)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业:云母电容制取
(九)陶瓷尘
1、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陶工尘肺
2、行业举例:
(1)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业:上砂石打孔、炮采、机采、装载、运输、开采辅助、陶土粉碎、研磨、筛分、包装、运输
(2)陶瓷制品业:陶瓷粉碎、筛分、配料、搅拌、泥浆脱水、炼泥、成型、干燥、上釉、烧成、装出窑、成品包装
(3)磨具磨料制造业:磨具配料
(4)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蓄电池封口、电缆电线挤胶
(十)铝尘(铝、铝合金、氧化铝粉尘)
1、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铝尘肺
2、行业举例:
(1)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铝矿打孔、炮采、机采、装载、运输、回填、支护、采矿辅助、破碎、筛选、研磨、重选、磁选、电选、选矿辅助
(2)轻有色金属冶炼业:氧化铝烧结、焙烧、精制、铝铸锭、铝电解、铝合金熔铸、铝合金氧化
(3)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业:黑铝炸药制取、燃烧弹制取
(4)磨具磨料制造业:磨料备料、炼制、粉碎、精筛、包装、砂布植砂
(5)铁合金冶炼业:钛铁冶炼
(6)金属制品业:焊药制备、焊条配粉
(7)机械工业:粉末冶金压制
(十一)电焊烟尘
1、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电焊工尘肺
2、行业举例:
(1)体育用品制造业:铜管打孔
(2)机械工业:手工电弧焊、气体保护焊、氩弧焊、碳弧气刨、气焊
(3)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机车部件组装、平台组装、船舶管系安装、船舶电气安装、船舶锚链
(4)加工、制动梁加工、汽车总装、摩托车装配
(十二)铸造粉尘
1、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铸工尘肺
2、行业举例:
机械工业:铸造型砂、模型、熔炼、造型、浇铸、落砂、铸件清理、压铸铸造、熔模铸造、铝合金、铜材零部件(制品)等的铸造
(十三)其他粉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其他尘肺
二、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
1、可能导致的职业病: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内照射放射病
(5)放射性皮肤疾病
(6)放射性白内障
(7)放射性肿瘤
(8)放射性骨损伤
(9)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10)放射性性腺疾病
(1l)放射复合伤
(12)根据《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2、行业举例:
(1)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钻井、测井
(2)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矿打孔、炮采、机采、装载、运输、回填、支护、采矿辅助、破碎、筛选、研磨、重选、磁选、电选、选矿辅助
(3)造纸及纸制品业:原纸涂布
(4)无机酸制造业:钨酸合成
(5)有机化工原料制造业:苯酐氧化
(6)合成橡胶制造业:丁苯橡胶聚合、丁腈橡胶聚合、顺丁橡胶聚合、乙丙橡胶聚合、乙丙橡胶回收
(7)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业:对二甲苯氧化、DMT酯化、PTA氧化、PTA精制、聚酯聚合
(8)日用化学产品制造业:感光材料检验、片基制备
(9)医药工业:放射性药物生产
(10)化学纤维工业:锦纶缩聚
(11)塑料制品业:塑料簿膜测厚
(12)钢压延加工业:钢管探伤
(13)稀有金属冶炼业:稀土酸溶、稀土萃取、稀土沉淀、钽铌矿分解、氧化钽(铌)制取、氧化钇制取、碳化钽制取
(14)金属制品业:金属构件探伤
(15)机械工业:机械设备探伤、医疗器械调试、射线装置生产
(16)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船舶电气安装、船用仪器装配、核反应堆安装、放射性物质运输
(17)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业:打高压老炼、电视机调试
(18)仪器仪表及其他计量器具制造业:放射源装配
(19)核燃料工业:铀矿开采、铀矿加工、铀矿浓缩、铀矿转化、核反应堆安装、核反应堆运行、受照燃料后处理
(20)射线探伤业:射线照相、r射线探伤、X射线显象探伤、射线显像探伤、中子照相术、加速器探伤
(21)辐照加工业:r辐照加工、电子束辐照加工、辐射灭菌、辐射食品保鲜、涂层辐射固化、辐射交联、辐射聚合
(22)辐射应用业:荧光涂料、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和经销、含密封型放射源仪表的生产和使用、加速器运行
(23)非密封型放射源应用业: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汽灯纱罩、同位素示踪
(24)辐射医学:x线透视检查、x线摄影检查、发射计算机断层成像术应用、核医学、放射性药物诊断性应用、近距离辐射治疗法、远距离辐射治疗法、放射性药物治疗、介入治疗、组织间质疗法
(25)辐射农业:育种、杀虫
(26)国防工业:核武器生产、海舰核动力装置
(27)放射性废物贮存和处置业:废物库、处理场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有关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修订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适用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分类监督管理和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频次确定。 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规定和本《目录》,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实施监督管理。 三、建设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规定和本《目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
职业病危害因素四大类
职业病危害因素四大类粉尘、化学因素、物理因素、放射性因素、生物因素、其他因素。
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的分类有:
1、按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
可分为人的因素(包括心理、生理性危险、有害因素和行为性危险、有害因素)、物的因素(包括物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化学性危险和有害因素以及生物性危险和有害因素)、环境因素和管理因素。
2、参照事故类别进行分类:
可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以及其他伤害。
3、按职业健康分类可分为粉尘、放射性物质、化学物质、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职业性肿瘤的职业危害因素、其他职业危害因素等10类。
扩展资料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必须采用科学的方法、借用科学的仪器设备和科学的态度进行。
各行各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各有不同,必须熟练掌握运用系统工程原理,从物质、能量及其外力条件或自身变化全面的分析辨识。
同时运用科学的技术方法对未知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
直观经验法适用于有可供参考先例、有以往经验可以借鉴的系统。
系统安全分析法常用于复杂、没有事故经验的新开发系统。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是建筑业中一种重要的卫生安全问题。建筑工人在长期的施工过程中会暴露于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之中,长时间的接触这些危害因素对工人的身心健康产生一定影响。以下是建设项目中常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1. 粉尘危害。建筑施工中会产生大量的粉尘,工人长时间接触这些粉尘会导致呼吸系统、皮肤、眼睛等方面的危害。
2. 噪声危害。建筑施工中会产生很多噪声,长时间接触噪声会对工人的听力产生危害。
3. 化学危害。建筑施工中会使用各种化学制品,这些化学制品对工人的皮肤、呼吸系统、神经系统等都会产生危害。
4. 振动危害。建筑设备的震动也会对工人的身体造成危害,长时间的震动会对工人的神经系统和内脏器官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保护建筑工人的健康,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降低职业病危害。例如,应使用防护设备,如口罩、安全帽、防尘眼镜等;应采取隔离、通风、吸尘等措施来降低粉尘的影响;减少噪音的影响可以采用隔音措施,对于某些噪音非常严重的设备可以采用减震措施;对于化学危害,应当使用适当的防护措施,如手套、面具等等;在振动的作用下工作的工人需要经常进行身体锻炼,保持良好的身体状态。
建筑行业是一个需要长时间的劳动和极度劳累的行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防护和控制对于建筑工人的身心健康至关重要。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分类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49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高强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
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二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三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该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六条 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第七条 对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实行专家审查制度。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国家和省级专家库,专家库按职业卫生、辐射防护、卫生工程、检测检验等专业分类,并指定机构负责管理。
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建设项目评价相关的专业背景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审查,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专家库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由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设计文件,按照职业卫生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公正、客观。
评价报告的形式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复杂程度确定。投资规模较大、职业病危害因素复杂的应当编制评价报告书,其它项目可编制评价报告表。评价报告规范另行颁布。
第十条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分类。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组织5名以上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审查专家应当具有与所评价的建设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一般由相关专业的专家和相关行业专家组成,其中从专家库抽取的专家数不少于参加审查专家总数的3/5。
卫生部审批的项目,从国家专家库抽取专家。审查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价报告编制、审核人员不得作为审查专家。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客观地记录专家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由专家组全体人员签字。专家审查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审查专家名单应当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
对建设项目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指派人员参加审查会并监督审查过程。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作出的评价报告负责。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属于审核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属于备案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范围,评价报告的规范性,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及审查意见处理情况等。
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或备案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卫生审核或备案。
第十八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第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行政审查。审查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二十四条 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原预评价备案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二十五条 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进行现场验收。通过验收的,应当在现场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未通过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第二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三十条 在建设项目卫生评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中涉及技术秘密的,卫生行政部门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并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其他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发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49号令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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