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代表怎么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接受()的领导)
法律分析: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从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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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代表怎么产生
法律分析: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从登记的选民中产生,实行按职务提名。选民被同时提名为两项以上候选人职务的,本人可以提出书面报告,确定为其中一项职务候选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社区居民委员会接受()的领导
社区居民委员会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
社区居委会主要职能
社区居委会必须接受党的领导和政府的指导,依法行使自治职能,其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一)民主选举。
社区居委会成员由社区全体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直接选举产生,明闹缺额时依法进行补选。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委会成员。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无权撤换社区居委会成员。
(二)民主决策。
涉及本社区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由粗槐辩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1. 社区发展规划,社区居务会财务预算和决算执行情况;
2. 撤换、补选社区居委会成员(居民代表会议无此权);
3. 社区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办法、资金及其使用情况;
4. 社区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情况;
5. 社区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招投标方案以及社区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招投标方案;
6. 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认为应由其决定的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民主管理。
社区居委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开展社区的便民利民服务,协助政府搞好社区社会保障、社区治安、社区环境、社区卫生、社区计生、社区文化、社区教育等各项社会公共事务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落实社区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加强对辖区内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和管理。
(四)民主监督。
社区居委会具有对区政府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单位和社区内党员干部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议的权岩缺利,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权利。
社区居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教育居民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共财产;
(三)协助区政府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民事调解,社会治安、劳动就业、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年教育、外来人口管理、环境综合整治、安全生产等工作,协助保护城市生态环境;
(四)向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定期汇报工作,努力完成其提出的各项任务;
(五)办理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与辖区内有关单位开展共驻共建活动,筹集本社区公益事业的资金,管理和维护集体资产;
(六)制定社区居民文明公约,倡导家庭和睦,尊老爱幼,邻里互助,加强对社区环境卫生的管理和监督,净化、美化、绿化环境。发展社区文化教育、科普等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七)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坚持以人为本,培养壮大社区志愿者队伍,不断提高社区服务质量和水平,为社区提供养老、救助、优抚、助残、再就业等便民利民服务;
(八)协助区政府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社区内失业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与服务工作;
(九)会同业主委员会对本社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进行指导、监督;
(十)加强社区与社区之间的联系,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与政府及其他社区进行探讨、合作;
(十一)向政府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组织居民对政府的各项政务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
(十二)依法积极发展社区民间组织,协助区政府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社区民间组织的指导和帮助;
(十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社区财务管理,定期向社区居民公布账目,实行居务公开,包括政务、事务、财务三公开,接受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和居民的监督;
(十四)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允许范围内,自主决定社区各项事务。
城市居民委员会不是国家机关,它的选举为什么属于直接选举?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不是国家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由此可见,按照我国国家法律的规定,居民委员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事实上,在我国,选举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基层自治组织都由直接选举产生。譬如村民委员会也是直接选举产生的。县(区)级人大代表是直接选举产生的。但县(区)以上人大代表是间接选举的。如省人大代表是由县(区)人大代表选举产生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省人大代表举行产生的。国家政权机关是由同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的,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也可以视作间接选举。
城市居民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
在城市,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居民管理机构,是城市居民的自治组织。 其内容是:1居委会干部居民选,2社区大事居民定,3日常事务居民管,4各项工作居民监督。 O(∩_∩)O~
调查了解说说居委会干部是怎样产生的
依照我国《宪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属于政府系统,其成员由居民区居民选举产生。由居民选举产生,这是居委会干部产生的唯一合法方式。而且《立法法》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制度作为法律保留事项,除了人大立法之外,不允许任何机关创设居委会制度。
但在现实生活中,居委会干部往往是未经居民选举,而由街道指定的。这样的居委会干部因为不是由居民选举产生,所以往往不为居民服务、不对居民负责、不受居民监督,而是只为街道服务、对街道负责,受街道管理。其实街道无权管理居委会,《居委会组织法》规定的街道与居委会的关系是业务指导关系,不是行政管理关系;街道更无权指定居委会干部,剥夺居民选举权。但由于法律缺乏必要的救济手段等原因,街道指定居委会干部、剥夺居民选举权,居民不能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救济。
综上所述,居委会干部产生的唯一合法方式就是由居民区居民选举。
城市社区居委会的选举有法律规定吗?
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于1989年通过。其中第八条规定:“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由此确定了居委会成员的直接选举制,但法律尚未明确候选人由谁提出、等额还是差额选举等问题。
《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1982年宪法将全国农村的基层组织定为群众性自治性质的村委会以后,直接选举村委会领导班子的做法就在全国各地逐步展开。1987年村委会组织法(试行)颁布以后,村级民主选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1998年11月对1987年村委会组织法(试行)进行了修订,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必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第十一条第一款)“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第十三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第十四条)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等法律规定,明确了村民委员会实行海选和差额选举以及村民选举的自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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