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京检云课堂3.0版】第46期:职务犯罪中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认定(一))
职务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1)职务犯罪主体:职务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
职务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1)职务犯罪主体:职务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与心理状态。
(3)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4)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之便;二是滥用职权;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
职务犯罪主要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财产、人事关系等多种实权的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高层次、高智商犯罪,其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主要表现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是腐败现象最突出的表现。腐败制造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冲突,对经济建设和政局稳定起着破坏作用,使国家和人民身受其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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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检云课堂3.0版】第46期:职务犯罪中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认定(一)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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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中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认定
专题课程简介
精准适用法律,依法履行惩治腐败犯罪职能,是职务犯罪检察工作的首要任务。北京市检察机关做实“质量建设年”各项举措,高度重视依法惩治职务犯罪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研究。本期课程,围绕职务犯罪中典型的单位行受贿犯罪与单位中的自然人行受贿犯罪认定问题,分别从“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和“单位犯罪行为的认定”两个角度,研究常见特殊主体构成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及行受贿犯罪中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界分标准。
隗立娜
北京市房山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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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由此可见,刑法对单位犯罪采用“双罚制”。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与单位中的自然人犯罪往往难以辨别,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与单位中的自然人犯罪的刑罚相差较大,因此,司法实践中准确厘清单位犯罪和单位中的自然人犯罪非常重要。
我们首先看一下我国刑法相关司法解释及解释性文件对于单位犯罪的规定。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仅可以成立单位犯罪,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可以成立单位犯罪。但是,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设立,或者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能成立单位犯罪。
下面,我们重点分析几种特殊情形下犯罪主体的认定。
一:依法成立的一人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根据法律规定,一人公司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但并不是所有的一人公司都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只有依法成立,取得法人地位,具有独立人格的一人公司,才有可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这个问题,我们通过一个案例进行分析学习。
【案例1:某市某区检察院办理的刘某某行贿案】
基本案情:
董某某和刘某某系夫妻关系,董某某注册成立某通信工程公司,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董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但不参与经营管理,刘某某实际经营管理公司,公司的经营收入用于家庭开支和公司经营。刘某某为了从杨某某所在的某国有公司承揽项目并获得优惠,在春节期间给杨某某8万元好处费。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
争议焦点:
一人公司是否能成立单位犯罪。根据法律规定,一人公司是单位犯罪的适格主体。司法实践中一人公司是否成立单位犯罪,关键看一人公司是否实际上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公司法中的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财产利益和独立的单位意志。独立的财产利益,是指公司的财产和出资人的财产必须能够分离,公司的财产状况必须是独立的。具有独立的意志,是指公司的意志体现为决策权限的法定性和程序性,如果股东为了公司利益在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一定程序实施特定行为,则这种行为就应当视为公司的决策而不是股东的个人意志。
案例中,某通信工程公司的财产不具有独立性。公司设立后没有独立的账户,公司经营收支都是通过董某某的个人账户,董某某的账户也同时用于家庭日常支出,导致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混同。某通信工程公司意志不具有独立性。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董某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仅是一个挂名股东,董某某对公司经营不知情,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刘某某。所以,某通信工程公司在既不具有独立财产和独立意志的情况下,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适格主体,刘某某的行贿行为只能构成行贿罪,而非单位行贿罪。
因此,一人公司实施犯罪情况下,应从是否具有独立的财产利益、是否具有独立的意志、是否具有公司法所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否依照章程规定的宗旨运转、是否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等方面,综合判断一人公司是否具有独立人格。
二:村民委员会是否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
关于村民委员会是否能够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认识分歧,但是根据近年来的司法判例,村民委员会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我们也是通过两个典型案例来研究一下这个问题。
【案例2: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398号赵某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系某县A村村委会主任,被告人杨某和王某系该村村民。2011年11月,经某县国土资源分局批准,水务部门拟征用A村部分土地用于兴建供水基础设施项目,因该块土地上有坟墓59座,2014年期间,赵某系接受镇政府指示对59座坟墓进行迁移。赵某与杨某、王某商议,将上述59座坟墓迁移至本村已有多处坟墓的北山上。迁移期间,赵某三人以统一规划北山为由,未经本村民主议定程序及有关部门批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在本村北山上修筑道路及修建墓地和墓穴。过程中赵某三人经商议,以统一规划为由,擅自决定以村委会名义将公墓周边山地向村民发包作为墓地使用,并以村委会名义雇用挖掘机、装载机等进行平整,收取相应的机械使用费。后经某勘查设计院鉴定,在扣除原有未施工的老坟地等以外,确定毁占用地面积43.9亩,其中经济林41.3亩。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三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且属于自然人犯罪。
本案的裁判要旨首先肯定了村委会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村民委员会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自己的经费,且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承担相应的责任,符合刑法规定的单位的形式特征和实质特征,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为了本村村民或集体利益,以村委会名义实施的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犯罪活动频发,将村委会认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有利于规范村委会的行为,有效打击和遏制相关犯罪活动。但在具体个案中,并非只要以村委会名义实施犯罪的行为,均构成单位犯罪,对此应当作实质判断。单位犯罪应当体现单位意志,以村委会名义实施,且违法所得归全体村民或村集体所有,不具备上述要件的,仍应当以自然人犯罪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
我们再来看第二个案例。
【案例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420号刘某等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08年至2009年间,在某铁路项目对某省B村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过程中,B村村委会接镇政府的通知,负责登记本村迁坟数量及统筹补偿款。被告人刘某甲时任该村党支部书记及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人刘某乙时任该村的村民委员会副主任,被告人刘某丙时任该村的会计。三人利用村干部的身份,在该项工作中合谋以虚列迁坟数量的方式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27万余元。并将上述款项中的大部分钱款作为B村村委会的入账资金或者“小金库”资金,用于村务支出。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等三人系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均构成诈骗罪。
本案的裁判要旨也指出,村民委员会符合单位的构成要件和法律特征,是经依法成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符合单位的构成要件,属于单位犯罪的适格主体。所以对于具体案件,我们可以从主体身份、决策过程、体现谁的意志、违法所得的归属等方面综合审查是否构成单位犯罪,审查认为犯罪行为系以村民委员会为主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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