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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的几个问题(阉了男朋友犯不犯法)

紧急避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起因条件——必须有危险发生 作为紧急避险前提的危险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而不是假想的、臆测的。如果事实上并不存在危险,行为人却误认...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谈谈我对“无限防卫是什么意思?”的一些看法。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分类,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探讨吧。

关于刑法的几个问题(阉了男朋友犯不犯法)

关于刑法的几个问题

紧急避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起因条件——必须有危险发生

作为紧急避险前提的危险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而不是假想的、臆测的。如果事实上并不存在危险,行为人却误认为存在危险,因而实施所谓避险行为的,属于假想避险。假想避险属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过失犯罪论处。如果主观上不存在过失,则应当按意外事件处理。

(2)时间条件——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所谓危险正在发生,是指足以使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已经出现而又尚未结束的状态。

在危险尚未出现或者已经结束的情况下进行所谓避险的,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避险不适时。因避险不适时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并且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的,应当负相应的刑事责任的民事责任。

(3)对象条件——必须针对第三人的较小的合法权益进行避险。紧急避险的对象必须指向另一个合法权益,而且必须是与危险来源无关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这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一个重要区别。

(4)主观条件——必须出于避险意图。行为人在实施紧急避险行为时,主观上必须出于避险意图。避险意图,是指行为人认识到正在发生的危险,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损害,而决意采取避险行为的心理状态。

避险意图必须具有正当性。

(5)时机条件——必须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所谓迫不得已,一般是指在发生紧急危险的情况下,除了牺牲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没有其他更为合理的办法保护较大的合法权利。

(6)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这一特点决定了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要避免的损害,而不能大于或等于所要避免的损害。

如何衡量紧急避险中两种合法权益价值的大小,是认定紧急避险是否过当的关键。

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所谓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而盗窃罪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的人而定的罪,见刑法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见刑法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

构成侵占罪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在事先合法占有的情况下,拒不退还的;另一种是对遗忘物和埋藏物两种物品非法占有的情况下,拒不交出的。第一种情形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代为保管”行为的确定方式的确认。“代为保管”这里的“保管”,不只包括基于保管合同产生的保管关系,还包括事实形成的保管关系。即凡是非所有的管理关系,都应视为刑法规定的“保管”行为。 在以下七种情况下可以形成“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关系。 1、他人的委托。2、行为人的借用。3、行为人的租赁。4、行为人对担保物的有。5、个人合伙财产的经手管理。 6、无因管理财物。7、不当得利。二是行为人对物的持有支配关系的界定。这涉及到如何判断行为人已经合法占有财物的问题,也是侵占罪区别于其他的罪行的关键问题。通常情况下,行为人合法占有财物都源于上述七种情形。而应该排除财物所有人允许或默认的情况下,行为人对财物的短暂持有的情形。保管关系的形成即合法占有的形成必须具备几个要件:一是物的所有人或原保管人转移占有的授意;二是对物的保全义务关系转移的建立。随着保管关系的形成,保管人对物的保全往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但不是所有的义务。义务的范围经常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

在考察保管关系时应进一步考察权保管的权限。在保管关系形成后,并不意味着保管人就享有完全的支配权。除了处分权不能行使外,财物的所有人往往也会通过一定明示(如明确告诉)或者默示(如加锁或贴封条)的方式来限定保管人对物的支配权限,以便更好的保护自己的财产或者隐私。保管的权限与保管的内容不同:保管的内容是指保管的职责。保管整个箱子的安全当然也包括保管箱子里财物的安全。保管的权限是指保管人对被保管物能支配到什么程度。保管人能支配整个箱子但不意味着保管人就能支配箱子里的财物。当然保管人可以形成事实上的支配,可这种支配是非法的支配。保管的内容是用来规定保管人应该做什么;而保管的权限是用来规定保管人不能做什么,一般是用来限制保管人看到或接触到财物的某部分。所以,保管的内容的完整并不意味保管权限也是完整的。

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就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拆开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从重处罚。”邮件是属于邮政工作人员的保管物,而邮政工作人员取走邮件中的财物不构成侵占罪,而是构成盗窃罪。关于保管关系是否形成要判断是否具备两个要件:一是物的所有人或原保管人转移占有的授意;二是对物的保全义务关系转移的建立。关于保管关系的一种排除情况是保管人超越了保管的权限。

两者处罚各为:

侵占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盗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所以说两者的量刑基础也是不同的!

希望我上面的解答对你有用

参考资料:

刑法

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实行就近关押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间的一种较轻的刑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1年。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管制,是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改造,但限制其人身自由,交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监督改造的刑事处罚,是刑罚主刑中量刑最轻的一种。

管制,是不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但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事处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仍生活在原先的社会环境中,如仍与家人同住、同吃、有工作单位的,仍在原工作单位工作,领取劳动报酬,没有工作单位,仍可从事原先的工作,如经商、出卖劳动力等。其监督改造不是由监狱依法执行,而是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监督改造。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三年。

在被判处管制的期限内,犯罪分子可在限制的范围内行使政治权利,如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有选举权,但没有被选举权,不得担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领导。

管制执行期满,执行机关应当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宣布解除管制,并发给其解除管制通知书,恢复其公民的一切权利。

管制执行期限从刑期判决之日起计算,在判决之前被先行羁押的时间按每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剩余日期为实际执行管制的日期。如某罪犯被判管制三个月,判决前先行羁押三十天,计算公式为:三个月的具体总天数减去折抵天数六十后,剩余期限是实际执行的管制期限。

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管制执行时同时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管制执行期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同时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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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 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第三十二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溺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2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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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他们的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不适宜放在社会上执行,所以不能适用缓刑。

2、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悔罪表现比较好,放在社会上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累犯不能适用缓刑。这是因为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

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主刑之外还判处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应当执行,而不受主刑缓刑的影响。

缓刑的考验期限,是指对受缓刑宣告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10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简答题的答案我还不是很清楚,抱歉不能回答

阉了男朋友犯不犯法

法律分析:要是他是在对人进行暴力犯罪的时候,比如强奸的时候,你阉掉他是属于无限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但是要是你是激愤之下阉掉那个男人的话,不好意思了,你属于故意伤害,而且情节比较恶劣,后果比较严重的,追低是十年以上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国古代有没有类似正当防卫的法律

您好!我国古代防卫制度源远流长,最早甚至可以追溯到商周之际。《尚书。舜典》中有“眚灾肆赦”的记载,被公认为是我国古代关于正当防卫的最早记载。这里的“眚”是指普通过失:“灾”指灾害,不幸:“肆”有缓或宥的意思:“赦”则是指不为罪或减免之意。这句话的含义是遇不正之侵害,躲避现在之危难,皆可谓之不幸,因不幸而触犯刑罪,亦应当赦免之。这句话反映了朦胧状态的正当防卫,其中也包含了无限防卫的意识。在我国古代的有关法律典籍中,也有无限防卫的规定,据《周礼。秋官。朝士》称:“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义疏原案》解释说:“军中级邑有盗贼来劫,窃其财物及家人者,当时杀之则无罪也。”。春秋战国时期私刑盛行,国家允许通过登记的复仇,如《周礼。秋官。朝士》:“凡报仇者,书于士,杀之无辜(罪),但对报仇的条件进行限制:”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推刃之道也。“将父母是否犯死罪作为限制复仇的条件。允许经过登记的复仇,也就意味着对防卫权没有加以限制。此外,灾面对盗贼,尤其士群盗进行防卫时,中国古代法律也赋予了防卫人无限防卫的权利。如《周礼。秋官。朝士》规定:”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中国古代将以暴力侵犯他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的视为盗贼,由于盗贼往往是”起于仓促,不杀之反为彼所伤“,因此规定面对横行军乡邑的盗贼,防卫人杀之无罪。这也是赋予防卫人无限防卫的权利。

及至封建社会,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规定更加详尽、广泛而系统。《汉律》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意思是说,没有正当理由未经主人同意,进入室、宅、庐、舍、车、船这些居住的地方,侵犯人身自由的,当时打死是无罪的。而集我国封建法律之大成的《唐律》关于“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的规定,这一规定是在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史上可以说是行使无过当防卫权的显例。此外,唐律特别提出对虽是夜入民宅,但明显无侵犯能力的人不得实行正当防卫,否则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知其迷误,或因醉乱,及老小、疾患并及妇人,不得侵犯。”唐律有关正当防卫的规定具体而完备,其中虽是主张无限防卫,但已有限制防卫权的萌芽思想,它对我国唐代以后的历代立法都产生过重大的影响。

中国古代法律不仅赋予“杀人而义”及对抗“贼盗”的人以无过当防卫权,对于对抗强暴的妇女及其家人,法律亦允许他们行使无过当防卫权。例如:在《左传》中规定:丈夫杀死企图强暴妻子的罪犯无罪,且规定罪犯家属不得复仇。元代宥“夫获妻奸而妻拘捕,杀之无罪”的判例。清代的《清朝名吏判牍》所载的张船山《拒奸杀人之判》更是一份有关妇女拒奸杀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关于无过当防卫权的典型判例。谢谢阅读!

过当是什么意思

(动)超出一定的数量或限度:用量过当|防卫过当。

造句

1、对于指控,林某辩护律师认为,林某行为应当定性为防卫过当。

2、目前,检察院已提前介入调查此案,评定其男住户行为是属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3、我国新刑法在规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同时,又增加了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实行无限防卫。

4、防卫过当的人,就像刺猬一样,看似是在保护自己,实则让自己陷入了孤立。

5、称颂别人也要实事求是,不要钻皮出羽,奖誉过当

爱law普法一→[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第一款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符刑事责任。

第二款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

1. 起因条件:面临的侵害行为具有不法性,现实性,客观性

2.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具有紧迫性,防卫具有适时性

3. 意思条件:防卫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出于防卫的目的

4. 对象条件: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5. 限度条件:防卫手段必需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必要性和相当性}

一对于起因条件需要注意:

(1)可以行使正当防卫的主体不限于被害人本人。

只要是面临不法侵害,不管是被害人本人,还是无关第三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予以制止。

举例:

1甲同学在饭堂打饭,看到乙正在偷盗丙的钱包,甲同学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甲下班后回到家,发现陌生男子乙正在强奸女儿丙,甲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不法侵害行为必需现实存在

注意: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行为人误以为不法侵害存在,并进行所谓的正当防卫。

例如:甲在夜晚听到家里的狗叫,并且听到院子有人的动静,以为有小偷来过,出门看到乙正从家门口的方向向不远处走去,于是甲拿起棍子追了是上去,导致乙重伤。

本案例,不法侵害现实并不存在,只是甲误判,以为乙实施了盗窃行为而进行防卫。此案例中,甲构成的就是假想防卫。

对于假想防卫,如果行为人主观上能够预见对方行为可能不是不法侵害行为,则可能承担过失犯罪的后果。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法预见对方的行为不是不法侵害,则按照意外事件处理,不负刑事责任。

(3)不法侵害一般仅仅限于人的行为。不法侵害一般情况下仅限于针对个人法益的侵害。对于国家法益,社会法益的侵害,一般不能擅自进行正当防卫。

例如:

1对于边境生活的居民,发现不法偷越边境的分子,不能擅自射杀或者剥夺偷越者生命。原因是偷越边境侵害的是国家法益。

2对于路边不法经营的商贩,不能为了维护社会利益,而没收其财产。

二对于时间条件需要注意的内容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具有适时性

\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到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

(1)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着手实施不法侵害

例如1舍友甲说,我要杀了舍友乙,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甲此时只是犯意表示,并没有着手实施行为。

2舍友甲说,借我把匕首,我要杀了舍友乙,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甲此时只是犯罪预备,并没有着手实施行为。

(2)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法益不在出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和威胁之中

1特别之处:抢劫行为,甲抢夺了乙的钱包,抢劫行为虽然已经结束,但是乙仍然可以对抢劫者实施正当防卫,因为乙的财产仍然受甲控制,出于不法侵害之中。

2防卫装置:对于为了预防危险发生,安装的防卫装置,不得侵犯其他法益。

例如:为了防止小偷进入院内,在围墙上架设电网,架设电网的行为侵害到公共安全这个法益,如果在小偷进来时,电死了小偷,该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3防卫不适时问题

事前防卫:先下手为强

例如,甲听到乙要杀死他,于是先下手为强,将乙杀害。不属于正当防卫,构成故意杀人。

事后防卫:报复心理

例如,甲故意伤害乙,乙反击,将甲打晕。乙见状,心生报复心理,于是将甲捅了一刀,致甲死亡。甲的行为构成事后防卫,捅了甲一刀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乙对此负故意伤害责任。

三对意思条件需要注意的内容

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

1防卫挑拨:

甲想伤害乙,故意用语言刺激乙,乙于是打了甲一拳,甲借正当防卫捅乙一刀,致乙重伤。

甲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甲的防卫意图不正当,甲负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2相互斗殴:

甲乙约定斗殴,甲战胜了乙,乙投降。甲仍不罢休,继续侵害乙,乙进行正当防卫,致甲重伤。乙构成正当防卫

四对对象条件的需要注意的内容

对象条件: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例如:甲伤害乙,乙拿起屋子的花瓶砸向甲,致屋主丙的宝贵花瓶摔碎。

乙对甲构成正当防卫,乙对丙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限度条件需要注意:

必要性和相当性

超过防卫限度构成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如何承担责任,需要了解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不能把事后防卫当成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以正当性为前提的失当行为,总起上来说是一种非法侵害行为。

六.特殊正当防卫:与无限防卫不同,中国没有采用无限制防卫。

爱law笔者:[后记]法治天下,任重道远。需要我们共同参与。普法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要是别人来我家偷东西我拿刀砍他这样我有罪吗

防卫过当也会负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如果是侵害人生安全的暴力犯罪,如强奸,杀人,放火之类的罪,可以采取无限防卫,即使夺取了他人的生命或致残也不负刑事责任,也不用负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小偷上你家偷东西他没有拿凶器,也没有威胁到你人身安全,你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要是他拿了凶器来偷东西,他就转化成了抢劫,那就有可能会威胁到你的人身安全,你在砍他就不构成犯罪

生命权包括

生命权包括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基本人身权益。

生命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生命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而存在的物质前提,生命权一旦被剥夺,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所以,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不受非法侵害,是我国法律的首要任务。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生命权应具有优先性表现为:

1、生命防卫权,为保全生命权,自然人有权紧急避险、正当防卫,即便由此对他人的财产权、生命权以外的人身权造成侵害,行为人甚至对危及生命权的不法侵害享有无限防卫权,在紧急情况下,可采取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防卫措施;

2、是不可克减的权利,生命权属于不可克减的权利,即使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在紧急情形下也不能被限制和征收;

3、受害人同意无效,为维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这一私法的根本原则,受害人同意一般可成为阻却违法事由,可免除行为人的责任,以生命权为客体的受害人同意通常不产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烧烤店进小偷,店主怒捅小偷30多刀,这是正当防卫吗?

烧烤店进小偷,店主怒捅小偷30多刀,这并不是正当防卫,而是防卫过当。

那么,什么是正当防卫?事实上,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在一般情况下,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五个: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具有防卫意识、针对侵害人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值得一提的是,《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实行无限防卫,但对于一般的犯罪行为例如偷窃,只能实行有限防卫,不能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发生,即不能为了保护微小利益而造成不法侵害者重伤或死亡。

在本文的问题中,烧烤店进了小偷,小偷只是为了偷东西的,并不是为了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店主将人直接捅死,显然是不属于正当防卫的。如果店主只是将人赶出店内,或者对其造成轻伤,也是符合《刑法》规定的。

前面我们说了无限防卫权利,那么,无限防卫权利的条件是什么?事实上,主要有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具有受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犯的受害人

第二个条件:针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人,行凶”等暴力行为要构成犯罪,其行为人就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含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也就是说,如果防卫人明知“行凶”等暴力行为的行为人缺乏刑事责任能力,则不应行使无限防卫权.

第三个条件: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所谓“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犯罪所使用的暴力的程度以及侵害的急迫性。

第四个条件:必须是不法暴力侵害正在进行。这里的正在进行,是指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已经开始,尚未结束,正在进行之中。

第五个条件:主观上具有制止不法侵害和保护合法权益的意思。

显然,烧烤店进了小偷,这个小偷只是为了偷东西,而不是想要谋财害命,烧烤店的店主是不具备无限防卫权利的,而他直接将小偷捅死,而且还是连捅三十刀,显然犯了故意杀人罪。

关于刑法的几个问题(阉了男朋友犯不犯法)

好了,今天关于“无限防卫是什么意思?”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无限防卫是什么意思?”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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