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犯和行为犯的区别(试根据刑法规定,论述犯罪未遂的特征和处罚原则,以及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犯罪终止,犯罪既遂的关键区别)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直接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犯罪既遂形态主要有以下四种: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举动犯。举动犯。也称为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
很高兴能够参与这个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的区别 问题集合的解答工作。我将根据自己的知识和经验,为每个问题提供准确而有用的回答,并尽量满足大家的需求。
实行犯和行为犯的区别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直接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犯罪既遂形态主要有以下四种: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举动犯。举动犯。也称为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举动犯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存在既遂形态与预备形态及预备阶段的中止形态之别。我国刑法中的举动犯一般都是原本属于非实行行为而被刑法分则实行行为化的犯罪行为,具体包括两类:一类是原本为预备性质的犯罪构成。如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之参加行为。二是教唆性质的犯罪构成。如煽动分裂国家罪之煽动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试根据刑法规定,论述犯罪未遂的特征和处罚原则,以及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犯罪终止,犯罪既遂的关键区别
/sikao/book.php?id=2492
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
(一) 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分的主要标志,它表明犯罪已进入实行阶段。着手实行犯罪,可以分为非实行行为的着手与实行行为的着手。所谓非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着手进行犯罪的教唆或者帮助行为。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实行行为,而是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的,属于非实行行为。对于教唆犯和帮助犯来说,是否着手实行犯罪是指是否着手进行教唆或帮助行为。所谓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例如,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第263条规定,抢劫罪的客观要件是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只要是使用了暴力或发出威胁,就意味着着手实行了抢劫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我们应该从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意义上去把握着手:主观上,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客观的实行行为开始充分表现出来;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着手的主观和客观这两个基本特征的统一,反映了着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为认定着手实行犯罪提供了一般标准。
(二) 犯罪未得逞 (267)
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同犯罪既遂相区分的主要标志。犯罪是否得逞,应该以什么为标准?我们认为,应该以是否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为标准。只有这样,才能把握统一的判断犯罪未得逞的法律标准。
(三)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420)
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主要标志,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我们认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该具备质和量两个方面的特征:从质上来说,只有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从量上来说,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须达到足以阻碍犯罪分子继续实行犯罪的程度。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轻微的阻碍因素,例如在抢劫罪中遇到熟人,在强奸罪中由于被害人请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应该认为是自动中止,而不能认为是犯罪未遂。在司法实践中,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概括起来大体上有以下几种:
1、犯罪分子本人以外的原因。主要有:
(1)被害人的发现、逃避、反抗等。
(2)第三者的出现、制止、抓获,政法机关的行动等。
(3)自然力的破坏,例如放火时因刮大风而无法点着目的物。
(4)物质障碍,例如所带工具撬不开门、撬不开保险柜。
(5)时间、地点、场合对完成犯罪的不利影响,等等。
2、犯罪分子自身方面的原因。包括因能力、力量、身体状况、常识、技巧等缺乏或不佳,而无法完成犯罪,或者由于犯罪分子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而使犯罪未能得逞,例如误以为被害人在室内而枪击,实际上被害人并不在,误以白糖为毒药而用来杀人,误以为其犯罪行为已造成犯罪结果而停止了犯罪活动,实际上犯罪结果并未发生,等等。
综上所述,犯罪未遂的三个特征是一个有机整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的前提条件,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的形态条件,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的主观条件。在这三个条件中,前两个侧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客观特征,第三个侧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主观特征,这三个条件以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揭示犯罪未遂的本质。
〔释义〕本条是关于犯罪未遂的概念及对未遂犯处罚原则的规 定。本条分为二款。
第一款是关于什么是犯罪未遂的规定。根据本 款的规定,犯罪未遂应当同时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 实行犯罪。这是同犯罪预备相区别的主要标志。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表明行为人已经从犯罪预备阶段进入实行阶段,即行为人从为实施 犯罪创造条件进入了开始完成犯罪故意的阶段,其犯罪意图已经通 过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开始体现出来。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体现了具 体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的统一。2.犯罪未得逞,即犯罪分子没有实 现本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这是犯罪未遂 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主要标志。本法分则对犯罪既遂规定了三种情 况:一是要求有犯罪分子所追求的损害结果发生,如杀人罪的既遂, 必须有被害者死亡的结果;二是要求犯罪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发生 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如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只 要造成了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状态的,就构成犯罪 既遂;三是不要求发生实际损害结果,只要完成了法定的犯罪行为, 就构成犯罪既遂,如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罪,分裂国家、破坏 国家统一罪,只要实施了法定的危害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3.犯 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 止相区别的主要标志。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不以 犯罪分子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原因。它既包括外界的客观原因, 如被害人的反抗、第三人的阻止、自然力的障碍、客观情况的变化 等,也包括犯罪分子本人的原因,如对自己实施犯罪的能力、方法、 手段估计不足,对事实判断错误等。犯罪未得逞是违背犯罪分子的 意志的;如果是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继续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 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自动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
第二款是关于对未遂犯处罚原则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对 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犯罪未遂的结 果是犯罪未能得逞,其社会危害性要小于犯罪既遂,因此,规定对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规定“可以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是因为在未遂的情况下,往往造成程度不同的危害后 果,危害程度不同,处罚也应当不同。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是 指不是一律必须从轻或减轻,而是由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是否从轻或减轻。
吸收犯的形式都有什么?
吸收犯是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或当然结果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那么,吸收犯形式有哪些?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吸收犯形式如下:
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这里的重轻是根据行为的性质确定的,主要是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例如,一个人先非法制造枪支,后又将其所制造的枪支私藏起来,就应以非法制造枪支来论罪,而将私藏枪支的行为予以吸收。
2、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这里的主从是根据行为的作用区分的,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或次要作用的是从行为,其余是主行为。例如,甲先教唆乙去杀人,后又提供杀人工具。在这种情况下,一个犯罪分子兼有教唆犯和帮助犯双重身分。在此,教唆是主行为,帮助是从行为,应以教唆行为吸收帮助行为。
3、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
这里的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是根据刑法的规定划分的,实行行为是由刑法分则加以规定的行为,而非实行行为是刑法总则加以规定的,例如预备行为、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等。例如犯罪分子为杀人进行预备活动,然后将被害人杀死。在此,杀人的实行行为吸收杀人的预备行为。
放风与望风的区别
放风与望风是没有区别。放风的意思是向人透露或散布消息,团体作案时,留下观察外部情况的工作。望风的意思是给正在进行秘密活动的人观察周围的动静。两者本意一样,没用区别。
放风行为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共犯行为,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放风,又称望风,把风,指为进行秘密活动者在外守望,观察动静的行为。
在共同犯罪中,放风行为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共犯行为,其法律性质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实行犯与帮助犯的区别以及对实行行为本身的认识。但是,由于理论上对放风行为的性质存在争议,实践中,对此类案件认定存在差异,这直接影响到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轻重。
关于放风行为法律性质。
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采用四分法,即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这种分类法主要是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标准,同时兼采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
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在认定共犯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时,一般也是先看行为人是实行犯、帮助犯,还是教唆犯,组织犯,然后再分析他们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进而认定为是主犯,从犯还是胁从犯。
因而正确认定放风行为的法律性质,即放风行为是属于实行行为还是非实行行为,在我国,对于合理解决行为人刑事责任仍然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
犯罪的非实行行为
非实行行为具体包括教唆行为、组织行为和帮助行为。教唆行为是指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行为;组织行为是对整个犯罪活动予以组织、策划、指挥和领导的行为;帮助行为是指对犯罪的实施、完成和保持犯罪后的不法状态,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的行为。
好了,今天关于“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的区别 ”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的区别 ”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启示。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