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女生课间坠亡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课间两男生嬉闹,这个无意间的动作竟造成十级伤残!杭州法院这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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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女生课间坠亡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
女生跳楼坠亡,学校要不要承担责任,要看女生坠亡是否与学校有联系,如果女生自杀与学校有联系的,学校未尽义务的,要承担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况都有哪些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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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女生课间坠亡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拓展阅读
课间两男生嬉闹,这个无意间的动作竟造成十级伤残!杭州法院这么判
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 孙燕 通讯员 临平法
孩子们在课间嬉闹,结果不小心有孩子受伤,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一方父母将另一方父母及学校诉至法院。近日,杭州临平法院审结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图片与本案无关 视觉中国供图
小晨与小安就读于某学校,是同班同学。一天下午,课间休息时,两名十来岁的少年像往常一样追逐嬉闹。突然,小晨趁小安不备,从背后扑过来一把抱住小安,小安险些摔倒,便下意识地甩开手臂以挣脱小晨,不料打到了小晨的敏感部位。
上课铃响了,两人不以为意回到教室继续正常上课。
但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小晨感到被打到的部位一直隐隐作痛,晚上回家后仍未好转,半夜愈加疼痛难以入睡。
父母发现后立即将小晨送医检查,手术治疗好转后出院。
经司法鉴定,小晨所受伤害构成十级伤残。
小晨父母认为,孩子受伤系因小安的直接侵权行为造成,其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未能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双方赔偿协商不成,小晨父母将小安父母及学校诉至法院。
小安父母认为,事故发生并非小安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小晨玩闹时主动从背后抱住小安,小安挣脱时无意碰到小晨,双方都有责任,且小安责任更轻,加上事故在学校发生,学校未尽到管理责任,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校方未到庭陈诉意见。
法官审理后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晨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课间休息时,因敏感部位受到小安打击受伤,小安未注意其挣脱行为的方式与力度,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小安作为侵权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责任应由监护人承担。
同时,本案事故是小晨主动从背后环抱小安、小安挣脱时无意碰撞造成,小晨未合理把握玩闹方式,结合其年龄、智力发育情况,小晨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应具有一定的预知,并负有合理的避让义务,故小晨自身对损害后果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依据《民法典》,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学校未就其是否尽到管理职责进行举证,根据举证责任分配,推定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综合上述情况及事后各方采取的救助行为(小安一家垫付部分医药费并多次看望小晨、校方无救助行为)等,法院判决小晨全部损失费用由小安方承担30%,校方承担30%,小晨方自行承担40%。
原被告双方及校方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判决生效前即按照判决内容全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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