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适合刑事拘留(哪些情况下检察院能决定刑事拘留?)
导读:刑事拘留适用于各种罪行,但须满足七种特定情形方可先行实施:一是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二是可能逃跑、自杀或继续犯罪;三是毁灭证据;四是有碍侦查;五是流窜作案...
哪些案件适合刑事拘留
导读:刑事拘留适用于各种罪行,但须满足七种特定情形方可先行实施:一是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二是可能逃跑、自杀或继续犯罪;三是毁灭证据;四是有碍侦查;五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六是身份不明;七是有其他紧急情形。一、哪些案件适合刑事拘留
1.行为人正处于准备犯罪阶段、正在进行犯罪行动或是在犯罪发生后及时被侦破的。
2.被害人或者是现场目击者亲身指证其犯下该罪行的。
3.在当事人身旁或居所内发现了明确的犯罪证据的。
4.罪犯在实施犯罪之后意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仍然在逃亡过程中的。
5.具有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可能性的。
6.无法提供真实姓名、居住地址以及身份信息的。
7.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
《刑法》第43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其实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其实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刑法》第44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哪些案件不能减刑
对于减刑的严格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是犯罪分子在被判以终身监禁之后,依法改判为无期徒刑;
其次是犯罪分子被判定为拘役或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宣告缓刑;
再者是犯罪分子犯下贪污罪行,且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期满后依法改判为无期徒刑。除此之外,还有一种限制减刑的情况,即当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时,如果其属于累犯,或者因为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那么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对其进行限制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其实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其实我们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在适用刑事拘留程序时,针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皆可适用。然而,唯有符合以下七项具体的情形之一者,方可在一定条件下先行实施该措施:第一,被指控为现行犯或者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第二,有可能尝试逃脱、自残或者继续从事危害社会的行为的可能性存在;第三,有销毁重要证据的倾向或者明显企图;第四,有可能阻碍调查工作或者对案件侦破产生重大影响;第五,涉及流窜作案、频繁作案或者团伙作案等复杂情况;第六,身份尚未得到确认;以及最后一种情况,即基于其他方面的紧迫性,如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等严重事由。
刑事拘留会留案底吗
如果刑事拘留完或期间无罪释放是不会留案底的。如果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公安机关进行 侦察如认为犯罪证据确凿其实我们应当保送检察院批捕,这样是会留案底的。适用条件:1、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2、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诊察过程中,紧急情况下,有权对正在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或者有重大嫌疑的嫌疑分子,采取刑事拘留的手段,对其人身自由进行限制。那么刑事拘留会留案底吗?今天律图小编就刑事拘留是否会留有案底的问题带来相关介绍,供大家了解。
一、刑事拘留的特点:
1、有权决定采用刑事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人民法院则无权决定拘留。不管是公安机关决定的拘留,还是人民检察院决定的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2、刑事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
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没有紧急情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时间办理逮捕手续,就不能先行拘留。
3、刑事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
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比较,拘留的特点在于完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剥夺公民自由而言,拘留与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属于羁押的一种,因而也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采用。
4、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
刑事拘留的期限较短,随着诉讼的推进,拘留要及时予以变更,或者转为逮捕,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者释放被拘留的人。
5、拘留的对象具有特定性。
只能适用于法律严格规定的情形。
二、拘留的适用条件
刑事拘熠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三、刑事拘留的期限
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其实我们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其实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其实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其实我们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其实我们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其实我们应当在14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其实可以延长1日至3日。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其实我们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四、刑事拘留有没有案底?
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是对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暂时性剥夺人身自由进行调查的手段,一般刑事拘留的期限为叁天,对属于结伙、流窜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其实可以延长拘留期限至叁十天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相关规定,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公安机关进行 侦察如认为犯罪证据确凿其实我们应当保送检察院批捕。
对于证据不足或者情节显着轻微尚不构刑事处罚的嫌疑人公安机关其实我们应当立即予以解除刑事拘留,就是说释放,视情况而定也其实可以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也就是说被刑事拘留以后有可能会有案底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但是还有条出路就是无罪释放,这样是不可能留下案底的。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限制涉案人员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拘留的期限较短,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0日,对于只是刑事拘留无罪释放的,是不会有案底的,更多相关问题您其实可以咨询律图莱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