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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告知义务有哪些(房屋交易在什么情况可以追究中介的责任)

导读: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其实我们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一)是否...

导读: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其实我们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告知义务有哪些(房屋交易在什么情况可以追究中介的责任)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告知义务有哪些

导读: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其实我们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二)其实我们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告知义务有哪些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其实我们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

(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

(二)其实我们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

(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

(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

(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其实我们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书面告知材料其实我们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其实我们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

(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

(二)其实我们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

(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

(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

(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其实我们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书面告知材料其实我们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其实我们应当保存合同多少年

作为房地产经纪领域的重要主体,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确保其至少拥有五年育龄的合同档案资料存储空间,以满足商事纠纷、法律诉讼等方面的需求。

同时,该机构也应制定完善的业务记录执行方案与流程,以保证其能准确地记载所有业务实施过程中的详情和数据。

更为关键的是,需妥善保管各类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且储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定的5年时限,确保交易细节得以完整保留并保障各项权益的合法性。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其实我们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

房地产经纪机构其实我们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

在正式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时,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先向委托人详细阐述其所涉及的各项事务以及相关内容,且必须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告知以下几个重点方面: (一)与委托房源之间是否具备利害关系;(二)受托人在整个过程中需要委托方协助完成的各个步骤以及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三)委托房源在市场上的参考价格;(四)房屋交易的一般流程以及可能会出现的各种风险。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告知义务有哪些(房屋交易在什么情况可以追究中介的责任)

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是无过错责任吗

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是无过错责任,我国《民法典》第1219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医疗机构相关的工作人员如果违反了告知的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其实我们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是无过错责任吗?

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的责任原则是: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民法典》第41-43条。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65—68条。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69-77条。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78-80条;第82-84条。

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10、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11、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为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12、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二、无过错责任具有什么特征

1、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要件,即以损害事实与责任人的行为之间存在着罪关系为前提,若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能承担无过错责任;

2、并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归责的要件,若以过错为归责的构成要件,那就成了过错责任原则;

3、无过错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这也是许多国家为保障受害人的权益而设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因所有;

4、由被告就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它不同于过错责任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在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原告只要举出损害事实及损害事实和被告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可,再由被告就存在的法定免责事由进行举证,被告不能仅仅证明他已尽到了注意义务或没有一般的过失就其实可以被免除责任;

5、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必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也就是针对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才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当代社会,医疗机构或者说是医疗机构当中的工作人员,如果违反的告知义务,对应该告知的事项没有告知,导致人员身体受到一定的损害,那么此时是属于侵权行为,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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