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解除合同的条件有哪些(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法定条件是什么)
导读:住宅房地产解除合约条件:双方协商一致、合同有明确解约条款、开发商逾期不交且催告无效、房屋被秘密抵押、一房多卖或为拆迁房、实测面积误差超3%、主体或关键部位...
商品房解除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导读:住宅房地产解除合约条件:双方协商一致、合同有明确解约条款、开发商逾期不交且催告无效、房屋被秘密抵押、一房多卖或为拆迁房、实测面积误差超3%、主体或关键部位质量缺陷、开发商欺诈隐瞒重要事实,以及遭遇不可抗力,均可能导致解约。一、商品房解除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对此,住宅房地产解除合约必须符合上述任何一项条件:
第一,买卖双方相互达成共识予以解除合约;
第二,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的解除条款已经出现;
第三,当开发者未能按时交房时,经过合适的催促之后,仍然未能在三个月之内完成交房工作;
第四,倘若开发者秘密将已出售房屋进行了抵押;
第五,若房屋存在一房多卖的问题或属于拆除补偿安置的房子;
第六,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中所签订的面积之间的差距超过了3%;
第七,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缺陷,亦或是其他部位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会对该建筑的正常使用产生重大影响;
第八,开发者提供出的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了某些关键性的事实,从而导致购屋者期望实现的合同目的难以达到;
最后,当不可抗力因素使得合同目的无法达成。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其实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其实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其实可以解除合同。
二、商品房解除合同赔偿如何计算
若合同解除之后某一方因违约给另一方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则该违约方应对另一方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补偿。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以下提到的所谓损失均系与合同有关的利益受损,并非普通的经济损失。
譬如说,关于“房屋升值部分可得利益”,这实际上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时所期望能够通过合同顺利履行得到的资产增值收益,然而由于违约行为的出现致使这笔潜在利润未能实现。
故此,这部分利益具备三大特性——未来性、期待性以及现实性。
特别指出的是,此处所说的升值部分实际上已经成为买方所实际享受的权利,因此理应将其视为直接损失并请求卖方对此予以赔偿。
再来看另外一种情况,即因违约或欺诈引发的惩罚性赔偿问题。
购房者有权向开发商索回的款项总额最高可达到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加上相当于已支付购房款数额的惩罚性赔偿金额再加上已支付购房款的利息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换言之,也就是超过原数目的两倍的已支付购房款、利息以及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其实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其实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在住宅地产交易过程中,解除合约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双方协商达成共同意愿;所签署的合约中含有明确规定的解约条款;发展商未能按照约定按时交付并经多次催促仍无果;所购买房产已进行了未经披露的抵押行为;存在一房多售或是属于待拆迁房源等情况;实测建筑面积与原定面积相比超出3%范围;主体结构或关键部位存在永久性质量缺陷问题;开发商故意隐瞒重大事实真相,以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甚至进行欺诈销售;或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外部因素等原因而造成的无法履行合约义务。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条件
1、开发商隐瞒房屋真实情况构成欺诈的。2、开发商将已售房屋私自抵押。3、一房二卖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4、房屋不符合质量要求或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5、开发商迟延履行主要义务,无法办理产权证。6、担保贷款合同不能订立。7、开发商虚假宣传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构成根本违约,致使购房人在购房时期望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一协议解除
合同双方当事人其实可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当一定的情形出现时,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不具有欺诈胁迫或者显示公平的情形,那么,在约定的条件具备时,合同解除。
二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的情况很多,主要有以下情形:
1、开发商隐瞒房屋真实情况构成欺诈的
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预售许可证明的,或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的,或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利要求赔偿损失。
2、开发商将已售房屋私自抵押
根据《担保法》及《物权法》等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私下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购房人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退房并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其实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3、一房二卖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3项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买受人其实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4、房屋不符合质量要求或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
因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房屋的主体结构、防水等存在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卖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没有约定处理方式或约定的处理方式不明确的,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要求赔偿损失。
5、开发商迟延履行主要义务,无法办理产权证
开发商在交房期满后,经购房人催告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届满后超过一年,导致买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6、担保贷款合同不能订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其实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7、开发商虚假宣传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构成根本违约,致使购房人在购房时期望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8、不可抗力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1项之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9、不属于不可抗力的事由,但是出现在在签订额合同时无法预料的情形,继续履行合同无必要,或者也无法履行的情形。
在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具体其实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当事人之间协商解除合同,一种是存在一些法定或者约定的情形从而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还会涉及到后续相关事宜的处理,比如说因为一方当事人违约,从而导致解除的,则守约一方其实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给另一方造成了经济损失的,则其实可以主张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