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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是拘禁还是杀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怎么认定?)

如何认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一)因果关系在结果责任时期,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纳入学术研究的范围。19世纪末,德国刑法学界对结果责任主义的刑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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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是拘禁还是杀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怎么认定?)

如何认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一)因果关系

在结果责任时期,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纳入学术研究的范围。19世纪末,德国刑法学界对结果责任主义的刑法观提出挑战的呼声越来越高,表现在结果加重犯方面则是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上要求基本罪行与加重结果之间必须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以排除条件因果关系。但笔者所收集的资料中没有相关的原因阐释。国内学者的成果中也有许多关于结果加重犯因果关系的主张。

(二)主观罪过

1、非法拘禁行为人对死亡结果必须具有过失

近代刑法奉行责任主义,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该原理也得到我国《刑法》相关条文的肯定。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其主观上必须有责,即对犯罪结果具有罪过,形式包括故意和过失。理论界对加重结果的罪过形式有不同的理解,分歧的关键在于是否承认对加重结果故意的结果加重犯,因此分为两派:过失说和兼含故意说。肯定故意这种罪过形式的主要理由在于我国刑法中有这种结果加重犯的现实存在,比如抢劫罪中规定的结果加重犯,抢劫致人死亡、重伤,行为人对加重结果即出于故意。诚然,我们不能否认这种现实存在,但这并不足以成为承认“兼含故意说”的理由,因为法律颁布施行并不代表其绝对完美和正确。由于本文并不期于对结果加重犯进行一般性探讨,笔者的着眼点在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司法认定,因此将不对所有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作统一的评断,而仅局限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情形。

2、“预见性”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过失的重要标准

刑法上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法律否定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因此,认定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是否具有主观上的过失,一个重要的标准就是考察行为人对结果是不是应当或可能预见。非法拘禁作为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人对被害人在非法拘禁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但不能由此认定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的所有情形都具有预见性,否则又会出现同因果关系认定一样的问题,使结果加重犯的认定再次倒向结果责任的一边。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死亡结果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和行为人主观能力进行综合分析。比如被害人在非法拘禁期间因突发疾病而死亡的情形,就因根据现有证据,从行为人是否具有医学知识,是否之前就明知被害人患有此类疾病等因素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被害人具有死亡的现实危险性。

以上就是蓝箭律师网小编对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认定的相关知识的具体介绍,我们了解到对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是会进行相关的处罚的,所以大家知道非法拘禁是违法的,如果还有其他相关的问题,欢迎来咨询蓝箭律师网的相关问题,欢迎来咨询蓝箭律师网的相关顾问。


如何认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拓展阅读

如何认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是拘禁还是杀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怎么认定?)

是拘禁还是杀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怎么认定?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裁判要旨

如何认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是拘禁还是杀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怎么认定?)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卢梭

人身自由权利是人的重要权利,受到刑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拘禁基本暴力+重伤、死亡=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过度暴力+死亡=故意重伤、杀人罪

非法拘禁+另起犯意杀害=数罪并罚

本文讨论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是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需要非法拘禁的行为本身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在认定这一因果关系时需要依据证据,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一、非法拘禁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1有明确因果关系

被害人因被告人非法拘禁过程中的行为直接死亡,无疑非法拘禁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充分因果关系,被告人应对此承担刑事责任。

如何认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是拘禁还是杀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怎么认定?)

李某1、盛某某等非法拘禁案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3刑初147号]

被告人以索要债务为名,打电话将被害人从家中骗至被告人搭乘的出租车上,后将被害人挟持至别墅,并殴打被害人,将其捆绑在室内大厅一铁柱子上,随后被告人离开别墅。后被害人死亡。被告人潜逃后警察发现被害人被肢解、焚烧的尸块。

法院认为,被告人采用挟持方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多人共同故意实施非法拘禁犯罪行为,属共同犯罪。

余某非法拘禁案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2020)闽0623刑初459号]

如何认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是拘禁还是杀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怎么认定?)

被告人销售摩托车给被害人,后被告人以被害人拖欠其货款经多次讨要未归还为由,纠集四人商定将被害人劫持到广东省,以迫使被害人的妻子拿钱赎人。多名被告人闯进被害人家,用催泪剂喷被害人的眼睛后将被害人按倒在地,并用手铐、布条控制住被害人的手脚,被害人的妻子见状欲喊叫,被击中额部晕倒在地。随后,被告人将被害人抬上面包车,为防止被害人叫喊,用胶布封住被害人嘴巴,后确认被害人死亡。为掩盖罪行,被告人将被害人的尸体绑在水泥块上抛进溪里,后各自逃窜。经鉴定,被害人符合颈部被勒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唆使多人为索取债务将被害人非法扣押、劫持到广东省,且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属共同犯罪。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又能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均可从轻处罚。

2有合理推定的充分因果关系

虽然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的非法拘禁行为直接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但是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甚至是殴打的情形下,难免慌乱,此时被害人为了争取人身自由可能会采取多种形式逃离,被害人想从生命安全受威胁、人身自由受限制的环境中尽力脱离而可能采取不合理方式应当是行为人能预知的,被害人为逃离而死亡的,行为人需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如何认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是拘禁还是杀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怎么认定?)

宋运、李锋、束长云等非法拘禁罪再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0)浙0421刑再1号]

法院认为,被告人为了索取债务,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有殴打情节,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关于被害人坠楼死亡是否属于五被告人非法拘禁行为的结果加重情节,首先,从坠楼发生的时间来看,虽然被害人坠楼时并不在被告人的直接拘禁之下,但其系在被非法拘禁过程中为筹款还债而暂时脱离了被告人的直接监管,且被告人在办公楼一楼惟一的进出通道口、厂门口等候,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仍受到被告人的限制,故坠楼发生于被告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期间。

其次,从正常的心理来说,被拘禁后的正常反应当然是找机会脱离。被害人被实施非法拘禁,期间多次转移拘禁地点,两次遭到殴打、多次被言语威胁,虽联系了亲属协商还债但未果,其自称到公司结算工资、工伤款用于还债,但因公司财务制度规定等原因未必能马上拿到钱或足够的钱款。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足以引起被害人慌乱地选择逃跑行为,对逃跑路径选择的安全性估计不足,被害人基于对被拘禁的精神恐惧,从四楼平台上用现场随手找到的塑料薄膜作为工具降落下楼,这种具有较高风险的逃跑方式是正常的、可以预见的。因此,各原审被告人共同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与被害人为逃跑坠楼而死亡的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案符合结果加重犯的情形,应认定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梁某、张某、刘某等非法拘禁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粤2071刑初1008号]

如何认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是拘禁还是杀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怎么认定?)

法院认为,关于本案被告人非法拘禁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案是否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问题。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共同犯意,客观上被告人在酒楼跟随被害人到卫生间以防止被害人中途离开,被告人实施了语言威胁、拉扯被害人上车强行要求被害人从广州到中山,被告人开车将被害人的车辆围堵以防被害人驾车离开,被告人与被害人同睡一间房提防被害人半夜离开等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案四被告人构成非法拘禁共同犯罪。

被告人通过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向被害人索债,已足以造成被害人心理上的害怕及精神上的强制。非法拘禁罪作为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人对被害人在非法拘禁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被告人应当预见到被害人除了从门口离开,也有可能从窗户逃走,但本案各被告人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系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属疏忽大意的过失。被告人的非法拘禁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本案属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本案四被告人均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有一定关联性

被害人不是因为行为人的非法拘禁行为直接导致死亡,但确实因为非法拘禁行为而无法忍受或其他原因死亡,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行为人非法拘禁行为有一定关联性,行为人不为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但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何认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是拘禁还是杀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怎么认定?)

杨某非法拘禁案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晋10刑终38号]

2017年被害人向被告人借款15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本息于2017年10月一次性还清。逾期不能归还,每天需支付借款总额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逾期七日后尚未及时还款,出借人有权私自出售与借款人有关的任意资产或股份用于追回借款,需通过上诉法院解决的,借款人承担额外产生的一切费用。借款到期后,被害人归还了1800元,其余未能归还。2017年12月,被告人将被害人强行拽到车内,从村里拉至被告人经营的公司,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恐吓,逼迫被害人归还借款及违约金共计315000元。被告人非法控制被害人三天后让被害人回家找钱,被害人无力支付,在被告人公司门口喝下自己购买的农药,后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院认为,被告人为索取债务长时间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害人在被告人门前服毒自杀的行为与被告人对被害人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有一定的关联性,被告人有过错,应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杨小军系主动投案,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所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根据本案造成的后果,酌情从重惩处,数罪并罚。

二、非法拘禁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1证据不足

杜某1、刘某等非法拘禁案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原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 [(2021)鲁1403刑初3号]

如何认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是拘禁还是杀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怎么认定?)

被告人多人系同一个传销组织人员。该组织利用QQ、微信等网络方式,以帮忙介绍工作,结交男女朋友等为诱饵,将自己的亲友或同学骗进传销窝点。新骗进的人员统称“帅哥”、“美女”,一旦进入窝点就被锁在院内,手机被没收,阻断与外界的联系和防止逃跑。被告人诱骗被害人来到其所在的传销窝点。第二天被害人得知是传销组织后想离开时,被被告人强行阻拦,且大门始终锁着。直至被告人得知另外一个传销窝点被公安机关查处后,带着被害人外出躲避,被害人趁别告人不备,从广场商场三楼室外手扶电梯跑到四楼处翻过电梯坠楼摔伤,后经抢经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将被害人邀到邢某“家庭”后,为了让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六被告人按照传销组织的程序,白天、晚上一直同被害人在一起,表面上是陪同玩耍、吃饭、睡觉,实质是采取控制手机、24小时轮流看管等监视行为,从而剥夺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对非法拘禁行为具有概括的犯意,六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但被害人是否因不堪忍受拘禁而自杀或为逃离拘禁自救不当而死亡,证据不足。被害人跳楼原因不明,不能证实是六被告人非法拘禁行为直接造成,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非法拘禁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本案六被告人不应承担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加重责任。

2行为人无暴力或虐待行为

陈娅琪、尤学玲、张学民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2019)川0113刑初343号]

2019年,被害人被被告人以谈恋爱的名义骗至成都市青白江区,期间多民被告人分别通过采用控制通信、限制被害人独自活动、以恋爱关系进行要挟不让其离开青白江区等“软暴力”方式,要求其参加所谓的卖学习卡的传销组织,对被害人刘某均进行长时间控制,致使被害人刘某均为了脱离该传销组织控制,欲翻窗离开时坠楼死亡。

如何认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是拘禁还是杀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怎么认定?)

法院认为,“致人死亡”是指死亡结果与非法拘禁行为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八名被告人限制被害人刘某均人身自由未实施暴力和虐待行为,其行为危险程度较低,本案被害人死亡与被告人的非法拘禁行为之间不应当认定为存在必然直接的因果关系,死亡结果不应当作为对八被告人作出刑事处罚的加重情节。只要有死亡结果就对行为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如何认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是拘禁还是杀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怎么认定?)

目的无罪、结果有罪。人生而平等自由,不是一句口号,思想上努力争取自由最大化,行动上却背道而驰,一个公民的自由是以另一个公民的自由为界限的。任何人都不能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更不能拘禁他人致死。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非法拘禁过程中实施的具体行为、行为的危险程度等都会对因果关系的认定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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