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的产权(遇到房子被“不明人员”拆了)
导读:声明书在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具有与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但要确保其有效性,必须满足三大条件:一是真实反映签署方的意愿和目的,确保其出自内心;二是不能违反任何法...
房子的产权
导读:声明书在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具有与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但要确保其有效性,必须满足三大条件:一是真实反映签署方的意愿和目的,确保其出自内心;二是不能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否则将无效或构成违法行为;三是不能侵犯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声明书才能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有效文件。一、房子的产权,申明有效吗
声明书在严格意义上属于合同范畴,并具备与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然而,要使声明书成为有效文件,必须满足以下三重条件:
首先,声明书需充分反映出签署方的真实意愿及目的性;
其次,声明书内容不得违反任何相关的法律法规,否则将直接导致其失效或构成非法行为;
最后,声明书也不能侵犯其他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房子的产权到期了,房子还是我的吗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房产所在地块的使用权期满之后,该处房产仍将依法归属于业主所有,业主有权继续享有和居住使用。但是,对于非住宅建设用地,其使用权期限达到期满时限后,需要提前一年向主管部门递交续期申请,并根据当时的土地价值和市场行情数额确定相应的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以重新申请延续该地块的使用权。而对于住宅建设用地,其使用权期满后将自动续期,无需申请或缴纳任何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其实我们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其实我们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声明书在严格意义上属于合同范畴,并具备与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然而,要使声明书成为有效文件,必须满足以下三重条件:
首先,声明书需充分反映出签署方的真实意愿及目的性;
其次,声明书内容不得违反任何相关的法律法规,否则将直接导致其失效或构成非法行为;
最后,声明书也不能侵犯其他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遇到房子被“不明人员”拆了
一、如果是当面直接的强拆,被拆迁人首先应该报警,寻求警方的帮助。二、如果在拆迁之时,“不明人士”会与被拆迁人有相关的交涉,这时候被拆迁人一定要留意了。三、一定要保留好拆迁各个阶段的文件证据,以证明拆迁是行政主体指导实施的。房子被“不明人员”强拆后,被被拆迁人的损失该找谁要呢?其影响到的折价的拆迁补偿又该怎么办呢?
说到拆迁,经常会在新闻中看到__被拆迁户半夜被不明人员强行从房屋里拖出,随后房屋被强拆;或者一行不明人员围追堵截被拆迁户,破坏打砸被拆迁人房屋;甚至有不明人员强拆房屋后,直接将人掩埋在房屋下……种种触目惊心的强拆事件都指向直接的肇事者:“不明人员”。
其实,一个地方开始拆迁后,所有人都明白这些强拆房子的“不明人员”都是拆迁地区的社会闲散人员。
也就是一些无业游民和一些有过案底的流窜人员等集聚而成。
不夸张的说,几乎每一个地区的拆迁都会有这样一群闲散的“不明人员”直接去强拆被拆迁人的房子。
像半夜偷拆、暴力强拆、逼拆等等这样一些事件,其一线的直接操作人员就是这些“不明人员”。
他们存在的性质有点类似于“临时工”。
就是出了事都是“临时工”干的,与政府、拆迁方无关。
为什么都是这些“不明人员”来操作房屋的拆迁事宜呢?在实践中,强拆事件大部分都涉嫌违法,且基本上都是被拆迁人不满意拆迁补偿而拒绝拆迁,被拆迁人对拆迁抵触情绪比较大。
在这样的情况下,因风险过大,拆迁的相关单位是不会直接出面操作,也不会直接和被拆迁人交涉的。
但又要达到低成本且尽快拆迁的目的,那该怎么办呢?这时候“不明人员”就派上用场了。
“不明人员”直接进行强拆有以下优点:一、因其社会痞性,一般人对其普遍有畏惧感,所以实施强拆的成功性比较大;二、闲散的“不明人员”居所不定,且经济来源不稳定,被拆迁人要找其赔偿非常不易;三、“不明人员”与“临时工”的区别在于:前者的身份是纯粹的社会闲散人员,不具有行政性质,不管违法与否,都与拆迁方没有直接关系,行为后果可由其自行承担;四、“不明人员”将房屋强行拆除后,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即可大幅度的折价补偿。
而被拆迁人想要维权,因没有了房子的维权筹码,维权会显得异常艰难。
那么,问题来了:如上文所述,房子被强拆后,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肯定会很大程度上的受到影响。
而房子却是被“不明人员”强拆的,有侵权性质,有违法性质等,不管是哪种性质,被拆迁人的损失该找谁要呢?其影响到的折价的拆迁补偿又该怎么办呢?
从大部分的拆迁事实来看,“不明人员”的违法强拆其直接“受雇”于拆迁方的相关单位。
当然,这肯定不是明面上的。
对于房屋的直接损害或者被拆迁人的人身伤害,首先当然其实可以找直接的实施者“不明人员”。
但是,如上文所述,要找这群“不明人员”赔偿是很困难的。
一是找不到人;二是就算找到了,被拆迁人对于这群具有涉黑性质的“不明人员”也不敢怎么样呢;三是就算能怎样,这群“不明人员”大多不具备赔偿的经济支付能力。
所以,这条道很难行得通。
再加上被拆迁的房屋涉及拆迁补偿,这部分价值才是被拆迁人最大的利益。
所以,归根结底,被拆迁人应该从“不明人员”问题找到拆迁方的存在问题。
而面对“不明人士”的强拆,被拆迁人应该这样做:
一、如果是当面直接的强拆,被拆迁人首先应该报警,寻求警方的帮助。
切记不要以暴制暴或者直接抵抗,以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害。
至于警方出警与否都可作为后期维权的一个切入点。
当然,被拆迁人得保存好相关证据记录。
比如电话录音、强拆行为的拍照和录像等。
二、如果在拆迁之时,“不明人士”会与被拆迁人有相关的交涉,这时候被拆迁人一定要留意了。
一要留意与“不明人士”的交流技巧。
此时的交流是着重考察拆迁主体的合法性和拆迁行为的是否合法。
二要留意录音证据,为后期维权留下线索和证据。
三、一定要保留好拆迁各个阶段的文件证据,以证明拆迁是行政主体指导实施的。
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找到责任的承担主体,进而达到保障拆迁补偿利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