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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出院后的护理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法院作出该判决的法律依据)

导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单位未安排的护理的,单位应支付护理人员护理费。一般来说,...

导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单位未安排的护理...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工伤出院后的护理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法院作出该判决的法律依据)

工伤出院后的护理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导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单位未安排的护理的,单位应支付护理人员护理费。一般来说,护理人员是有固定收入的,按护理人员的收入支付护理费,如没有固定收入的,按地区平均工资支付。

普通家庭一般在住院以后是不会出钱专门让医院的护工来护理的,所以通常也是由家中的亲朋好友抽时间专门对当事人的生活进行护理的,有些因为工伤给身体造成的影响比较严重的这部分员工,不一定在住院期间需要有专人护理,可能出院以后没人护理自己也是不能独立的生活的。那么,工伤出院后的护理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工伤出院后的护理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单位未安排的护理的,单位应支付护理人员护理费。一般来说,护理人员是有固定收入的,按护理人员的收入支付护理费,如没有固定收入的,按地区平均工资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根据上述规定,护理费赔偿的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其计算方法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又有不同。三种护理等级的区分可参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的“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的标准,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其实我们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对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工伤保险条例》未作规定,因此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以后所称“职工月平均工资”都参照该标准。

二、工伤职工能要求哪些赔偿?

除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康复性治疗费用、工伤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等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外,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工伤的职工一定的补偿金:

(1)工伤住院伙食补助、外地就医交通费及食宿费:住院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经批准转诊转院去外地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派人护理,所需陪护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3)伤残津贴:伤残等级为五级和六级且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70%和60%的伤残津贴。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且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以解除劳动关系时该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其实我们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此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最后小编提醒大家一点的就是,工伤出院后的护理费根据实际情况当然是其实可以跟公司索赔的,如果出院以后确实需要人护理基本的生活,用人单位其实可以选择安排专人进行护理,或者直接给其家属支付护理费。并且在这里的护理费是要根据护理的具体状况来决定的,例如是护理植物人,护理费相对就高一些。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工伤出院后的护理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法院作出该判决的法律依据)

法院作出该判决的法律依据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法院作出该判决的法律依据,如何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其实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一、法院作出该判决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其实我们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此外,根据最高法发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

一》第35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合本案证据情况,妻子于某在签订了宾馆拆迁款协议书,拆迁款也汇到了于某的账户,而且胡某、于某突然在二审期间协议离婚,所以对于某未参与到宾馆的经营、涉案款项是胡某的个人债务与妻子于某无关,该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即便胡某、于某已经离婚,并对共同债务问题作出约定,该涉案款项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王、周二人作为债权人仍有权主张权利。

当然,在妻子于某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丈夫胡某主张承担相应债务,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如何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并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变更,因而确定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至关重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共签共认之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条核心在于,夫妻双方是否就对外举债有共同意思表示。

其包括明示,如夫妻共同签名、一方事后追认等;

也包括默示,如未举债一方以个人名义部分偿还借款或利息、提供银行账号接受相应借款、以个人财产为借款设立抵押、在离婚协议中确认存在相应共同债务等。

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我们的建议债权人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以规避无法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风险。

此外,夫妻一方如果发现配偶未经自己同意对外举债,其实我们应当明确告知债权人自己的反对意见,避免以自己名义向对方还款、同意清偿等,以减少“被负债”情况的发生。

二家事代理之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条规定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主要指夫妻在家庭共同生活中的必要开支,如衣食住行、医疗、娱乐文化、子女的教育等,这部分费用是维系家庭生活必要的开支。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债务金额是否明显超出债务人或者当地普通居民家庭的日常消费水平。

三债权人举证之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条是说,当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围,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该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或者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才可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基于夫妻共同生活之债“夫妻共同生活之债”比之“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其范围更广,主要包括:

购买房产或车辆供家庭使用、支付出国或私立教育费用、支付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等产生的债务。

2、基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之债判断此类债务,须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及夫妻双方在经营活动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主要包括夫妻共同投资、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但所得利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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