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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纠纷法院管辖范围如何确定(不动产纠纷管辖范围)

导读:在处理农村房屋确权争议诉讼时,原被告所在地法院均具管辖权。若合同双方有明确管辖约定,则须遵循该约定。针对此类争议,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与判断...

导读:在处理农村房屋确权争议诉讼时,原被告所在地法院均具管辖权。若合同双方有明确管辖约定,则须遵循该约定。针对此类争议,...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农村房屋纠纷法院管辖范围如何确定(不动产纠纷管辖范围)

农村房屋纠纷法院管辖范围如何确定

导读:在处理农村房屋确权争议诉讼时,原被告所在地法院均具管辖权。若合同双方有明确管辖约定,则须遵循该约定。针对此类争议,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与判断,确保裁决的公正与合理。这既是对双方权益的尊重,也是法律精神的体现。

一、农村房屋纠纷法院管辖范围如何确定

在处理农村房屋确权争议的诉讼案件中,原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均享有司法管辖权。

然而,若合同双方已就此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则应遵循该约定的规定进行裁决。具体而言,对于农村房屋确权争议的具体事宜,应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农村房屋纠纷上诉流程律师如何收费

关于房地产纠纷领域的律师服务费用收取规则如下所述:当涉及到超过10万元的财产权益争端时,除了基础的代理服务费用之外,我们还会根据争议标的物的价值范围进行分阶段累加收费。

具体来说,在涉及10万元至50万元的财产关系范围内(包含50万元在内),其收费比例为4%-6%;而对于50万元至100万元的财产权益争端,其收费比例则为3%-5%;当涉及到100万元至500万元的财产关系范围内(包含500万元在内),其收费比例为2%-4%;

至于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财产权益争端,其收费比例为1%-3%;

最后,当涉及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财产权益争端时,其收费比例仅为1%-2%。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其实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在处理农村房屋确权争议的诉讼案件中,原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均享有司法管辖权。

然而,若合同双方已就此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则应遵循该约定的规定进行裁决。具体而言,对于农村房屋确权争议的具体事宜,应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

农村房屋纠纷法院管辖范围如何确定(不动产纠纷管辖范围)

不动产纠纷管辖范围

民事诉讼法将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以及指定管辖四大类,其中,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协议管辖六小类。

一、不动产纠纷管辖范围?

自民事诉讼法确定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则以来,目前为止对于不动产纠纷的理解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 无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对此解说纷纭。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按照目前的审级制度安排,我国法院系统分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基层人民法院四级,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管辖制度的作用之一,就是确定某个纠纷的具体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将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以及指定管辖四大类,其中,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协议管辖六小类。

专属管辖往往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目的而规定的,因而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管辖来改变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主要涉及的是专属管辖问题。 所谓专属管辖,是法律规定的某类案件职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方式变更管辖。协议管辖主要适用于合同纠纷,它是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事先约定管辖法院,一旦发生纠纷即将纠纷提交唯一确定的管辖法院进行处理,因而排除了其他法院的管辖权。因此,专属管辖是相对于协议管辖而言的,它是依据管辖是否由法律强制规定,不允许当事人协商变更为标准而作的一种分类。

确定不动产纠纷管辖法院的两种途径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着两种不同观点,即对不动产纠纷的性质和类型不加区分和加以区分两种截然不同的方式来处理其管辖问题。

二、设置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制度的立法意图

民事诉讼法设立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制度的目的,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对不动产自身的物理情状和法律属性的综合考虑。 不动产是相对于动产而言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物可因以下两个原因而成为不动产:一是因其自然属性而成为不动产,即该物天然地属于不可移动的财产,土地便是唯一具备这一特征的物;二是因其附着于土地而不可动,这是因为土地属于绝对不可动的财产,附着于土地或固定于土地上的许多物就成为不动产,包括三类:一是生长的庄稼、植物和树木;二是人类添置或建筑在土地上的建筑物,如房屋、桥梁、道路等其他设施;三是因安装或装饰于房屋成为房屋上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的物。因此,不动产就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降低甚至丧失其价值的财产,比如土地就属于绝对无法移动的财产,而生长在土地上尚未到收割季节的庄稼就属于移动之后将减损或者灭失价值的财产。 不动产所在地,是不动产与某一地点存在着的客观的相对固定不变的一种联系,它表明了不动产所属的空间方位,同时作为静态的联结点,是确定纠纷由哪家法院管辖的一个联系因素。

三、不动产纠纷管辖规则适用偏差的解决路径

如何更加合理地解决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实践分歧,是实现当事人不动产权益,减少当事人诉累和法院管辖之争的有效路径。 实践中,很多不动产纠纷的管辖法院多是依据不动产所在地来确定的,尽管这种方式能够有效地解决争议、提高效率,但难免有“一刀切”的嫌疑。因为,这种方法并没有准确把握专属管辖设立的立法意图,而是简单地、不加区分地将凡是涉及不动产的纠纷统统推给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来处理。 存在并不一定意味着合理。司法实践中多年来一直秉持的这种做法,并不一定就完全符合法律的基本价值。在法的运行环节,司法权的实际执掌者不能够仅仅按照自己的工作需要和便利任意地解释法律。因此,迫切要求各地法院统一认识,对不动产纠纷概念本身进行合理的解释,正确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则,还法律以真实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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