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是什么(关于刑罚主刑中的死刑的法律解读)
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是什么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刑缓期执行,取决于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尽...
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刑缓期执行,取决于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尽管判处死缓也是判处死刑,但判处死缓的罪犯除个别以外一般不再执行死刑。这样,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刑缓期执行,对犯罪分子来说往往是生死两重天。因此,在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尚未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准确裁量犯罪分子是否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从而作出选择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无论是对统一死刑的适用标准,还是发挥死缓在限制死刑适用中的重要作用而言,都具有非凡的意义。
那么,哪些死刑案件属于应当立即执行,哪些属于应当缓期执行
第一,罪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未遂、从犯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不立即执行。
第二,罪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被告人如实供述同种罪行,或者能如实坦白交代罪行,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和酌定从轻情节的,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如实供述同种罪行,其价值和意义有时并不逊色于自首情节。尤其是供述同种较重罪行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坦白交代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和酌定从轻情节的,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降低,故可不立即执行。
第三,罪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或者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以及犯罪后果等具体情节,可不立即执行。如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犯罪案件中,只有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对于手段不是特别残忍、情节不是特别恶劣的,可以考虑适用死缓或者其他较轻的刑罚。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般应坚持同一案判处死刑不要过多的原则,应当对最重要的主犯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其他可适用死缓或其他刑罚。
第四,罪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案件系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激化引发的,可不立即执行。
第五,罪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案件因被害人过错引起的,可不立即执行。
第六,罪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其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已获得被害方的谅解,且不属于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犯罪造成的实际危害,反映了被告人具有真诚悔罪的态度,并因此得到被害方的宽恕和谅解,显示了其人身危险性的降低。
第七,罪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被告人作案时的年龄、智力和身体状况等自身因素,可不立即执行。如对于年龄超过70周岁的老人、智力低下的人、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等犯罪的,尽管罪行极其严重,一般不宜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而应考虑适用死缓或者其他较轻刑罚,体现刑罚的人道主义关怀。
第八,罪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被告人作案时系间接故意,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比直接故意相对要小,且有其它酌定从轻情节的,可不立即执行。
第九,罪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案件个别事实情节难以完全查清,而在量刑时留有余地,可不立即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案件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仍有个别影响犯罪危害程度的事实未查清或不可能查清的,或者同案人之间的罪责未查清或不可能查清的,可以适用死刑缓期执行。如没有直接查获贩毒犯罪分子的毒品,贩卖毒品的数额是凭口供及言词证据而认定,缺乏定性定量分析的,宜适用死刑缓期执行。在共同杀人或共同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中,当多数案犯在逃的情况下,谁是直接致人死亡的凶手或谁是主犯未能查清,就不能对已归案的少数案犯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而应判处死缓刑,以留有余地。
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是什么拓展阅读
关于刑罚主刑中的死刑的法律解读
【名词解释000016 刑罚主刑之死刑】关于刑罚主刑中的死刑的法律解读
(一)死刑的概念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在理论界,不少人主张我国应当废止死刑,但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我国的基本死刑政策。我国现在还不能立即废除死刑,但应逐步并尽量减少死刑的适用,尤其要杜绝冤错案件的发生。
(二)死刑的适用
《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这里的罪行极其严重是指从客观上看,犯罪性质和后果极其严重,给社会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如果犯罪的客观危害没有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的程度,即便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特别大,属于蓄意实施特定罪行,不思悔改,极端蔑视法制,也不能对罪犯适用死刑。对于罪行是否极其严重,还应联系相应的刑法分则条文加以确定。
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里的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为后者也属于死刑。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对“一老一小”、妇女的保护态度和人道主义精神。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审判的时候”不是仅指法院审判阶段,而是指从羁押到判决宣告前的整个诉讼期间。“怀孕”是指在羁押期间妇女曾处于怀孕状态。对被告人在羁押期间流产的(无论是人工流产还是自然流产),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更不能为了判处死刑而强制怀孕的被告人做人工流产。此外,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对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可以适用死刑。这里的“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通常是指以暴力方式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的,不属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我国刑事法律对死刑的判决和核准程序作了特别规定。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如果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我国,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
(三)死刑缓期执行
1.死刑缓期执行的含义。《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就是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简称死缓,是死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死缓不是一个刑种,而是死刑的执行方式。死缓没有适用的独立性,所以刑罚体系中没有规定死缓。死缓只有在对罪犯判处死刑的前提下,才有适用的可能性。没有规定死刑的犯罪,都不能适用死缓。死缓犯人最终是否需要执行死刑,取决于其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是否故意犯罪、情节恶劣。
死缓是我国刑罚在死刑适用方面的一个独创,具有保留死刑和限制死刑的双重功能。它既可以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保持最严厉的制裁,又给那些罪该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留了一条生路,从而大大地减少了死刑的实际适用。
2.适用条件。根据《刑法》第48条的规定,适用死缓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应当判处死刑。这是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它表明适用死缓的对象和适用死刑的对象均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如果罪行不应当判处死刑,就不存在适用死缓的问题。
其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是区分死刑缓期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的原则界限,是适用死缓的本质条件。法律对这一条件没有明确、体的规定,主要靠审判机关判断。
3.死缓的执行场所。根据《监狱法》第2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4.死缓的结局。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5.死缓期间的计算。根据《刑法》第51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以上就是关于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是什么(关于刑罚主刑中的死刑的法律解读)的所有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