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违法分包中工伤案件的处理(建筑施工企业融资方式包括哪些)
导读:当前,建设工程实务中存在这样一种不规范的施工模式,即建筑施工企业将其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俗称的包工头,包工头通过自行招...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违法分包中工伤案件的处理
导读:当前,建设工程实务中存在这样一种不规范的施工模式,即建筑施工企业将其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俗称的包工头,包工头通过自行招用劳动者进行施工……当前,建设工程实务中存在这样一种不规范的施工模式,即建筑施工企业将其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俗称的包工头),包工头通过自行招用劳动者进行施工。因为包工头通常资金实力较弱,一旦发生劳动者因工伤亡,劳动者常常无法从包工头处获得救济。有劳动者即主张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便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实务中认识不一,争点主要是:建筑施工企业与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对这些劳动者因工伤亡承担责任的性质。
有观点认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通知冠名为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而其中规定非法转包、分包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则当然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且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法上的概念,如不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将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经法院确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可据此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笔者对此不敢苟同。笔者认为,建筑施工企业与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建筑施工企业对劳动者承担的是一种替代责任。
一、建筑施工企业与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首先,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分析。按照文义解释,该通知中使用的概念是“用工主体”而非“用人单位”,而“用工主体”并非劳动法上的概念;按照立法解释,劳社部发〔2005〕12号共有五条,除第五条系关于劳动争议管辖的规定外,第一、二、三条均是明确指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唯有第四条不同,仅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资格。这说明,在起草制定该通知时,原劳社部并不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次,从劳动关系的实质分析。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上述情形下,包工头以自己的名义招用劳动者,劳动者也明知其是为包工头打工,接受包工头管理,并从包工头处领取报酬。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既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也没有劳动关系的实质和外观,并未建立劳动关系。
事实上,建筑施工企业、包工头以及劳动者三者之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即建筑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的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关系,包工头与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关系。否则,由包工头自行招用的劳动者均可请求与建筑施工企业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并进而要求双倍工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这显然是不合适的。如果仅将其限定在因工伤亡的劳动者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将会导致一种逻辑上的矛盾:因工伤亡的劳动者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同样场所工作、具备同样情形的其他劳动者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难以自洽。
二、建筑施工企业对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的是替代责任
既然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建筑施工企业的“用工主体责任”究竟是何种责任?是否需要对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对此,有观点认为,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之间虽然不形成劳动关系,但双方之间形成一种“拟制劳动关系”,即建筑施工企业在工伤范围内(当然还包括拖欠工资等问题)承担用人单位责任。
对此,笔者亦不能认同,因为所谓“拟制劳动关系”,不过是一种学理上生造出来的概念,并无实定法上的依据。较具说服力的解释是,建筑施工企业此时承担的是一种替代责任,即建筑施工企业本应将工程转包或者分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但违法将其分包给包工头,那么劳动者发生因工伤亡时,就由其替代包工头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种解释既有逻辑上的支撑,也有制度上的支持,还具备实定法依据。从逻辑上而言,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发包给包工头本身是一种违法发包,主观上具有过错,一旦劳动者因工伤亡,常面临包工头无力赔偿的问题,而劳动者受伤后的治疗问题,直接涉及劳动者的生存权,故资金雄厚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其违法发包、转包行为负责,由其承担责任;从制度上而言,让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不会过分加重建筑施工企业的负担,《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第三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其实可以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从法律依据上来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已明确:“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法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如此解释,既可避免为保护劳动者而勉强认定建筑施工企业与之形成劳动关系所带来理解上的混乱,而且不过分加重建筑施工企业的负担,利益更为均衡,也较符合当前建筑施工行业的实际。
建筑施工企业融资方式包括哪些
1、通过房产抵押获得贷款,所有银行都接受房产抵押贷款,也是银行比较喜欢的融资方式。2、利用应收账款作抵押获得贷款。3、申请无抵押贷款。4、企业还其实可以通过行业协会的渠道获得银行贷款。当今社会,企业的经营活动对于企业来说相当的重要,毕竟这关系到企业的利益问题。有时候,企业在运营的过程中需要进行融资,很多人对于融资这方面的知识并不是很了解。那么,建筑施工企业融资方式包括哪些?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建筑施工企业融资方式包括哪些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一系列事项。
一、企业融资条件审核应该注意的事项是什么?
1、首先,你要找对银行,找对银行的信贷员,与之恰谈;
2、然后,向银行提供相关资料: 有几种形式的贷款其实可以选择,不同的形式需要提从不同的资料 一是抵押贷款,这个最普遍,需要你有值钱的房产可汽车等,要有房产证,而且房产没有被抵押过,另外带上身份证就其实可以到银行去申请,到时银行会让你填一堆表格的。 二是担保贷款。需要一些有稳定收入,或者高信用的亲戚朋友,需要提供担保书、身份证明、工作证明,一般来说,公务员是没问题的。 三是质押贷款。要有一些大额的有价证券,例如股票、债券等。
3、等待银行审批。
二、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通常有以下方法:
1、比较简单的方式是通过房产抵押获得贷款,所有银行都接受房产抵押贷款,也是银行比较喜欢的融资方式。因为房产抵押对银行来说风险最小,当然对贷款人来说也是既简便又低成本。房产抵押贷款的流程为:申请人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银行初审--银行派人下户--银行批准贷款--办理房产抵押--银行放款。
2、企业还其实可以利用应收账款作抵押获得贷款,有些企业有很多应收款,但由于种种原因企业眼前缺钱,这种情况企业其实可以申请应收款抵押贷款。以应收款作抵押,银行比较喜欢欠款单位是政府机关、大型国企和经营较好的上市企业,因为这些企业不容易赖账。
3、申请无抵押贷款。各银行对企业都有一些无抵押贷款产品,条件不完全相同,如民生银行的无抵押产品有两种:一是“畅易贷”,最高贷款额为80万元,要求企业经营两年以上,年营业额3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50万元以上;二是“多方联保贷款”。企业其实可以两家以上互相担保获得银行贷款。同样也要求企业经营两年以上,年经营额1000万元以上,净资产300万元以上,最高贷款额300万元。
4、企业还其实可以通过行业协会的渠道获得银行贷款。现在有很多行业协会为企业融资提供服务,他们把会员企业的贷款需求集合起来,形成强势资源,与银行合作,为企业融资提供有力支持。他们不仅其实可以为企业申请到信用贷款,而且还其实可以争取到银行的优惠。
首先是其实可以通过房产抵押的方式进行融资,其次,还其实可以通过应收账款进行抵押借贷,最后,其实可以向银行申请无抵押贷款。如果大家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融资方式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小编我们的建议最好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他们会给出稳妥的我们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