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偷窃罪判刑标准是什么(启发思辨的经典思想实验——洞穴奇案)
一、盗窃罪量刑1.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
一、盗窃罪量刑
1.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2.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10000元以上不满1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17000元以上不满2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24000元以上不满31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31000元以上不满3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38000元以上不满45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45000以上不满5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52000元以上不满6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3.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60000元以上不满7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78000元以上不满96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96000元以上不满11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114000元以上不满13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132000元以上不满15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150000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盗窃数额(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般可以300-5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元为起点。(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一般可以3000-50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0元为起点。(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一般可以20000-300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40000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四)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案件,盗窃“数额较大”以4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4000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30000元为起点。
二、家贼获谅解可不定罪
司法解释
作出如上调整,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1)据有关部门统计,1997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6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90元;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90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724元,分别增长4.6倍和3.7倍。盗窃犯罪是侵财性犯罪,其定罪量刑标准的设定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2)近年出台的有关财产犯罪的司法解释均对有关数额认定标准作了相应调整,如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公布的《关于审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规定为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2011年则相应调整为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对盗窃罪数额标准的确定,应当与类似犯罪相协调。
三、盗窃文物规定
数额较大: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
数额巨大: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
数额特别巨大:盗窃国有馆藏二级以上文物。
盗窃民间收藏文物:根据被盗文物有效价格证明或委托估价机构估价认定盗窃数额。
数额特别巨大:300000元至500000万元以上(原标准:30000元-100000元以上)
数额巨大: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原标准:5000元-20000元以上)
偷窃,害人害己。不仅助涨个人好逸恶劳、不劳而获的思想,还造成了他人甚至国家的经济损失,严重的威胁到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对于盗窃行为我们也要用于检举敢于说话,为国家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如果对于盗窃罪还有什么疑问蓝箭律师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2022偷窃罪判刑标准是什么拓展阅读
启发思辨的经典思想实验——洞穴奇案
在看这本书的过程中,我个人的观点和看法就像厨师来回翻炒锅里的菜,不断地颠覆我的观点和看法。让我知道,面对眼前这个纷繁复杂的世界,面对任何事物我们都不能轻易地给出好坏与对错的个人评判。要从多角度看待一个问题才是我们从本书学到的观点,人类社会的构成是非常复杂的,从文化、宗教、政治、商业、教育、道德、法律不同的角度出发,同一件事物得到的结论很可能大相径庭。世间没有绝对的对错和正义,一切没有背景限制,没有条件限制的争论都是“耍流氓”。
洞穴奇案讲的是在4300年的纽卡斯国,有五名探险爱好者,小东、小西、小南、小北和小明。他们在探险的过程中,遇到了山崩,他们五个被困在了与世隔绝的山洞中。在被困20天的时候,他们带的食物和水消耗殆尽。就在这一天呢,小明等人利用手中的无线电和外面的营救人员获得了沟通,得知在不再次发生山崩的情况下,他们最少还得需要十天才能获救。小明拿着无线电问外面的医生,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它们是否有可能再活十天?专家告诉他们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小明又问,如果它们吃掉其中一个成员的血肉,能否再活十天。尽管很不情愿,救援队给出了肯定的答复。小明又问,通过抽签的方式决定谁应该被吃掉是否可行。在场的人没有人愿意回答。小明又问,营救组中是否有警察、法官或其它政府官员能给予答复吗?结果是没有人愿意回复这个问题。至此,无线电开始沉默。
打完电话的三天后,小东小西小南小北和小明决定抽签,但是,在抽签的前一刻,小明突然决定撤回抽签的约定。小明认为在实施如此恐怖的权宜之计之前,应该在等几天看看情况。但其他人不同意,轮到小明抽签的时候,小东替他抽了。小明并没有表示其他的异议。抽签的结果是小明被抽中了,他被其他四人杀害。接下来这几天,小东等四人靠着吃小明的血肉而延续着生命。
洞外的营救人员在营救的过程中,因再次发生山崩,牺牲了十名优秀的营救队员。最后通过营救人员的不懈努力,在小东等人被困山洞的第三十二天获救了。出来的是小东小西小南小北和小明的被吃剩下的尸骨。
随后,小东小西小南小北四人被送上了法庭,进行了有史以来讨论最激烈的审判。
一号法官发言: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尽管同情心会促使我们体谅这些人当时所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所以我判他们有罪。但是,根据实际情况我们可以像审判法官请愿,争取某种形式的宽大处理,这样正义得到了实现,不会损害法律,还体现了人文关怀。
二号法官发言:法律既然已经定罪,却用行政赦免的方式去否定犯人的罪名,这是在挑战法律的庄严,法律条文岂能允许这样被轻易否定。
第一,小明等人在非常极端的环境下只有剥夺他人的生命才能存活下来,符合紧急避难抗辩。第二,他们在与文明世界相隔的山洞里,应该算是处于自然状态或者说是野蛮状态。小明是第一个提出抽签协定的人,我们可以理解成他们建立了一个新的国家,并把抽签定为野蛮世界的法律条文。无论这个协定有多么的荒唐,也是他们在野蛮世界能想出来的最佳答案了。所以我宣布被告无罪。
三号法官发言:二号法官所说的他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野蛮状态”和“文明社会状态”的界限该如何定义呢?是因为岩石囚禁了它们?因为饥饿?还是从抽签开始?二号法官所说的文明社会和野蛮社会根本没有一个清晰的界限,所以这种说法根本不成立。
如果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理由,那么饥饿也不能成为杀人并以之为食物的理由。所以我倾向于有罪判决。但是有罪判决又显得那么的荒谬,这些将被处以死刑的人的生命是以十名牺牲的救援英雄的性命为代价换得的,所以我现在很凌乱,我决定弃权,不参与本案的审理程序。
四号法官发言:根据立法至上的原则,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坚决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法律中明文规定,“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应该被判处死刑。”这一明显的结论不应该被特权或者个人的道德准则所影响。所以我认为,被告有罪。
五号法官发言:法律为人服务才有意义。如果统治者和法律能理解民众的感受和观念,才会让百姓感受到仁治。针对这个案子,很多媒体已经就此问题做了一个民意调查,大约90%的人认为应该宽恕被告或给予象征性的惩罚后释放,公众对这个案子的态度是十分明显的。所以我认为被告是无辜的,被控的罪名不成立,有罪判决和量刑必须撤销。
六号法官发言:我想说得有六点,第一,他们到底有没有到了必须杀掉一个人当食物才能存活的地步?我们是不确定的。第二,饥饿杀人照样是杀人,无法构成紧急避难的抗辩。第三,他们完全可以等到饿死一个人的时候再吃掉他,或者先吃掉自己的手指、脚趾、耳垂等来延续自己的生命。第四,他们明知道探险很危险还要去探险,他们不能以自愿面对的危险为由杀掉别人。第五,他们没有带足够的食物和水,不能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为由而杀掉别人。第六,小明最后已经放弃了抽签,别人替他抽签已经失去了公平性。第七,法官判案夹杂着个人道德观是在削弱法律。也不能因为一个人或者一群人的道德观就至法律于不顾。所以我赞成有罪。
七号法官发言:第一,被困20天后得知还得等十天以上,没有进食的情况下存活的可能性极小,而且他们通过无线电咨询了法律和道德意见,结果没有人回答他们,他们的行为是合理的。第二,生命受到威胁时,个人的意志会被虚弱和恐惧所扭曲。饥饿偷窃会被判偷窃罪是因为偷窃的人并没有受到生命威胁,他们有很多方法可以避免自己饿死,比如找一份临时工或者乞讨等。但是洞穴里的犯人们没有这样的选择,为了生存他们有且只有一个方法,就是吃人。第三,身体状况差不多的情况下,等待其中一名被饿死的话,其余的人基本也会虚弱到无法动弹,不存在等一个人饿死后再吃掉他这一说法。如果不打麻药吃掉自己的手指或脚趾耳垂的话,这基本都会在目前及其冷静、营养充足、慢条斯理的思考是否有杀人的必要,这种观点只能在置身事外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会出现,而且这种观点极其不负责任。第四,身处危机不是他们的错,没有证据能证明他们的探险行为就是为了把自己困住而去作死。所以不能在他们遇到危险的时候就放弃他们。第五,没有准备足够多的食物是他们的错,但我们无法确定他们被困的时间究竟是30天还是更长,如果被困更长的时间,他们带再多的食物也不够用,依然会出现杀掉一个同伴获救的这种情况出现。第六,他们在抽签的过程中,小明同意与否已经无关紧要了。因为紧急避难而采取的行为才是正当的问题,由于紧急避难而实施的人没有犯罪意图,所以不应该受到惩罚。所以被告人符合紧急避难抗辩,被告无罪。
八号法官发言:我们珍视生命,而且总倾向于更多的人而不是更少的人在悲剧事故中存活下来。在这种极端情况下,他们有且只有两个选择,要不然全部被饿死,要不然死一人。显然死一人是相对比较划算的“交易”。所以我宣告被告人无罪。
九号法官发言:被困的探险者面临着死亡的威胁:要么饿死,要么被处死。但是如果这就是仅有的选择的话,那么探险者们为了避免饿死去杀掉一个人,然后碰运气用一种新的辩解去寻求免受死刑,就是合情合理的,甚或也是必须的。举个例子说明一下:当一个强奸犯把刀架在一个妇女的脖子上说“顺从还是死亡”时,他给了她一个选择。如果她顺从了,她就做了选择。这个强奸犯可以因此宣称得到了她的同意了吗?我想任何人都不会这样抽象地考虑问题。被告人也是一样的道理,他们看似做了选择吃掉一个人,实则是他们根本没得选。所以我宣告被告人无罪。
十号法官发言:在法律看来,每一个生命都是极其崇高和无限珍贵的。这让每个生命具有平等的价值。没有哪一个生命能够优先于其他生命。任何牺牲都必须是自愿的,否则就是侵犯了法律所确认的生命平等和神圣尊严。杀人行为不可宽宥,杀人永远都不是“划算”的交易。生命是神圣的,道德比杀人自保更重要。所以,我支持有罪判决,但我不支持死刑。
十一号法官发言:我认为探险者应该为自己选择冒险承担责任,也要为杀人承担责任。既然极度贫穷和地位低下、生活无望、饥饿等都不能成为杀人的理由,那么富有者们玩危险游戏也不能是杀人的理由。我认为应该执行被告死刑。
十二号法官发言:假如我是其中一员,我可能也会参与抽签,并杀掉小明吃掉他,我无法谴责一个做了我也会做的事情的人。如果惩罚被告的法官都是在惩罚不比自己坏的人,那无疑是法律的耻辱了。我赞成宣告无罪。
十三号法官发言:法官最需要的品质就是清晰准确地理解法律,勇敢地执行法律,只要这样,即使他有点什么缺陷都不影响它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直接了当的对所有实施了受禁止行为的人进行惩罚更好。第一,把大街上的危险分子一扫而光。第二,缩短了审判时间,少了漏网之鱼。第三,我们会有力地阻止其他人做出同样的行为。同惩罚的严厉性相比,惩罚的迅速和必然性在防止犯罪方面更为有利。如果公民知晓刑事审判中不会承认任何免责事由,任何狡猾的诡辩都没有用,只要做了受禁止的行为都会定罪,结果就是努力遵守法律的人会比现在多得多,还省掉了很多高昂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甚至让冲动的人变成受到威胁而保持理性的人。所以我投票支持有罪。
十四号法官发言:我建议大家根据理性的角度去判断此案,而不是根据自己的道德去行使自由裁决权。法官也是人,能力有限,在法律模糊,有漏洞或者前后矛盾的情况下,根据自身对法律的理解和自身的道德观做出的判断,是正义的么?我持怀疑态度。我要给大家提供一个新的思路,二号法官说山洞中的探险者们相当于建立了一个新的国家,制定了新的社会契约,我是同意的。他们第一次用无线电联系探险队征求意见,说明当时他们愿意遵循我们的法律,但是我们给不出答案。3天后他们杀死了小明。三号法官说他们进入“自然状态”的边界模糊,其实很清楚,当他们同意抽签协定的时候就是他们制定了新的社会契约,正式脱离了我们的法律束缚之时。这是他们的权利,他们根据新的法律杀了一个新国家里面的人,这也是他们的权利。小明还未被杀的三天里,他们没有再次联络搜救队,是因为铁了心放弃我们的法律,还是仅仅是因为通讯设备没电了呢?决定本案的要素在我这里成了电池是否有没有电。既然我无法判决他们究竟有没有决定放弃我们的法律,所以我选择回避,我弃权。
到此为止,关于洞穴奇案这14位大法官的观点我基本概述完毕,我无法设想我在那种极端的环境下我会怎么做,我实在是想不出来。但我知道,遇到的环境和事物越极端,能激发出人类的动物性行为就会越多。
我们平时的生活中做的任何决定都要付出相对应的代价,我们的每个大大小小的抉择都是在向未来的自己签订代价协定。
季显伟
202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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