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1997)(如何做好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
在下面的时间里,我会通过一些例子和解释详细回答大家关于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的问题。关于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的讨论,我们正式开始。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199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实行《放射工作人员证》制度。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规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组织辖区内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管理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由所在单位负责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工作人员持证后方可从事所限定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人员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第六条 申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经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职业的要求;
(二)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个人剂量监督;
(三)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培训、考核合格;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相应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第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证》每年复核一次,每5年换发一次。超过2年未申请复核的,需重新办证。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持证者,如需要从事限定范围外放射工作的,必须按第五、六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放射工作人员调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应在调离之日起30日内,由所在单位向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放射工作人员证》;
遗失《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必须在30日内持所在单位证明,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第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一般不得雇用临时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确需使用临时人员从事辅助性放射工作的,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第九条 因进修、教学等需要短期从事或接触放射工作的人员,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第十条 放射专业学生入学前,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进行入学前健康检查,不符合健康标准(GB16387-1996)要求的不得就读放射专业。第十一条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放射防护培训。放射防护培训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放射卫生防护技术单位举办,并按照统一的教材进行培训,上岗前的培训时间一般10天,上岗后每2年复训一次,复训时间不少于5天。第三章 个人剂量管理第十二条 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按规定交纳监测费。
放射工作人员调动时,个人剂量档案应随其转给调入单位,在其脱离放射工作后继续保存20年。第十三条 凡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必须佩戴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个人剂量计。
个人剂量计的测读周期一般为30天,也可视情况缩短或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天。第十四条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实施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单位负责。负责监测工作的单位应将监测结果及时通知被监测者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抄录在各自的《放射工作人员证》中。第十五条 个人剂量监测的仪器、方法、评价和记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担个人剂量监测的单位,必须参加卫生部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指导机构组织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第十六条 进入放射工作控制区以及参加应急处置的放射工作人员,除须佩戴个人剂量计外,还须佩戴报警式剂量仪。第十七条 对操作开放型放射源的工作人员,摄入量可能超过年限值的1/10时,应开展摄入量监测。第十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高于年剂量限值的3/10时,个人剂量监测单位应督促放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第十九条 当放射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高于年剂量限值时,除执行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对受照人员的器官剂量和全身剂量进行估算。第二十条 具备个人剂量监测能力的放射工作单位,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对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但必须定期接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质量监督。在完成年度监测后的30日内,将个人剂量监测和评价结果按规定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如何做好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1、监督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了一些监督管理法律制度,这些制度均适用放射作业,同时又提出了实行特殊管理。鉴于放射作业的特殊性,国家对放射作业还实行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如放射工作许可(登记)制度(或放射工作卫生许可制度),放射工作人员证制度,放射事故报告、立案制度等。各种制度均由国家有关部门以《条例》、管理办法等形式领布实施,有的已实施几年、十几年或几十年,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2、保护的对象及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通篇体现了对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保护,即保护的对象为劳动者,保护的内容为健康及权益。由于放射危害来自多方面,且又有随机性和确定性效应之分,因此,放射防护保护的对象为全方位的,包括放射工作人员、公众及其后代、被检者和陪护者等,保护内容为健康与安全和环境。
3、对劳动者或工作人员的管理
《职业病防治法》中详细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和义务,特别是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受教育培训权规定的较具体,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关怀和重视。而放射防护对工作人员的要求更高,即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相当专业知识和能力的年满18周岁的从事和准备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体格检查,并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合格者领取《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从事放射工作。工作后必须定期接受查体、培训和个人剂量监测,建立相应的档案并保存。
4、对设备的管理
《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同时工作场所的“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应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对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应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而放射防护对设备的管理除符合这些要求外,任何单位在从事生产、使用、销售前,必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或和同级公安部门登记后,方可从事许可登记范围内的放射工作。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储存、转让、调拨、借用、运输等均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5、对工作场所的管理
《职业病防治法》中对工作场所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应符合国家标准,有相应的防护设施,生产布局要合理,有配套的卫生设施,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设置报警装置,配备急救用品等。放射工作场所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在入口处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工作信号,室外、野外工作时,必须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并设置危险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配备合格的剂量监测仪器、工作人员及被检者防护用品,并按要求合理使用。
6、事故管理
对放射事故的处理国家实行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和报告、立案制度。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人体受到超剂量照射的放射事故,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的放射事故,两个部门相互配合协调调查。发生或发现放射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报当地卫生、公安部门,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同时报环保部门,并逐级上报。
7、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按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具体职责由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而放射防护的监督检查职责分别由县级以上卫生、公安、环保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和有关规定实施。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放射防护监督员,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任命,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对违犯《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责令关闭,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导语:放射诊疗使用不当,很有可能会对患者健康产生影响。下面是我收集的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本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活动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申请许可的项目既涉及市卫生行政部门又涉及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管理范围的,医疗机构应当统一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
第四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放射诊疗人员一览表及其健康检查结果,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五)放射诊疗设备列入大型医用设备管理目录的,应提供《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或《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批准通知书》(复印件);
(六)由经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放射诊疗设备检测报告;
(七)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组织、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名单;
(八)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九)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第五条
第四条 第(三)项所称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资格证书是指: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单独开展核素敷贴治疗除外)的,应当提供(以下每类证书至少各提供1件):放射肿瘤医师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医学物理人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证明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的《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
单独开展核素敷贴治疗的,应当提供执业范围为?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人员的《医师执业证书》。
(二)开展核医学(单独开展放射免疫除外)工作的,应当提供(以下每类证书至少各提供1件):核医学医师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证书;核医学技师或技术人员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证明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单独开展放射免疫工作的,应当提供医学检验人员相关证书。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提供(以下每类证书至少各提供1件):放射影像医师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证明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放射影像技师相关证书;相关科室的专业技术人员证书。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至少提供1名放射影像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无专业放射影像医师从事牙科X射线影像诊断的医疗机构,其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是口腔类执业医师,且取得由本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出具的放射影像专业相关培训证明。
第六条
第四条 第(九)项所称放射诊疗设备是指: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除单独开展核素敷贴治疗)的,应当至少配有1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配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配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配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配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第七条
第四条 第(八)项所称放射防护管理制度是指:
(一)放射诊疗工作安全操作制度;
(二)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三)放射诊疗场所辐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四)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五)放射性同位素领用登记制度;
(六)放射诊疗设备维护、维修制度;
(七)放射事件应急预案。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卫生标准等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内容为: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中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尤其是开展的诊疗项目与现场情况是否一致;
(二)申请人提供的放射诊疗设备清单与现场的诊疗设备情况是否一致;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防护设施和放射防护仪器设备的配备情况;
(四)放射诊疗人员资质与提交的材料是否相符;
(五)放射诊疗人员体检、培训、健康档案的建立等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对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的要求;
(六)与从事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的制订和工作开展情况;
(七)是否具有有关辐射影响患者和受检者(尤其是对育龄妇女、儿童等特殊人群)健康的有效事先告知方式;
(八)对放射诊疗场所和设备的辐射水平、安全连锁装置的性能现场抽检结果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条
第九条 第(三)项所称放射诊疗工作场所防护设施和放射防护仪器设备的配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放射诊疗设备和场所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置警示标志;
(二)放射治疗场所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开展核素敷贴治疗的,工作场所应配备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三)核医学工作场所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配置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并设有存放场所,配有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四)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每个机房至少配备1套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核查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规定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颁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应当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的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第十三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校验时申请人应当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验证周期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检测报告、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材料;
(四)放射诊疗工作和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五)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加贴校验合格标志。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改进。对改进合格的,加贴校验合格标志。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不包括迁址)、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许可变更申请表;
(三)医疗机构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的,应提供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提供变更项目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复印件)、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设备清单、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和质量控制检测报告;
(五)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审查决定。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因迁址而变更放射诊疗场所或新增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 三条规定,重新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新增的放射诊疗项目涉及市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管理范围的,应向市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办理许可。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并及时收缴《放射诊疗许可证》,依法办理相应的诊疗科目变更(注销)手续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1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第十七条 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在本市市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持遗失公告到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八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许可证正副本的格式进行编号,格式为:沪地区简称卫放证字(年份)第号,从0001开始编号。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在网站上公示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第二十条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均为一式4份。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相关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将1份申请表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存档;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将1份申请表送相应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存档。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本市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卫生机构参照医疗机构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放射性废物为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比活度大于国家审管部门规定的清洁解控水平,并且预计不再利用的物质。下面是我为你整理的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放射性废物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凡在本公司从事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3、本制度所指放射性废物包括:
(一)废放射源;
(二)受放射性物质污染或经清洁去污处理后仍超过国家标准规定限值的金属、 非金属材料、劳保用品、工具、设备等;
(三)放射性核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废液、废气;
(四) 其它放射性废物。
4、同位素分装车间对放射性废物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和监测工作。
5、将分装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按要求放入指定的放射性废物储存箱内,不得随意丢弃;防止或减少放射性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6、禁止任何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将放射性废物混入非放射性废物、垃圾中,或将废放射源混放在各种材料、物品中;
(二)擅自倾倒、堆放、贮存、焚烧、掩埋放射性废物;
(三)擅自转移或接受放射性废物;
(四)丢失、弃置废放射源;
(五)转让、收购放射性废物;
(六)超标准向环境中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气、废渣。
7、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源(含仪器中配备的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等必须按本制度的 规定,向环保局如实申报登记。防治放射性污染的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闲置防治放射性污染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省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8、向环境中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气、废渣,必须经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监测核准。
9、本制度第三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放射性废物,须送河南省放射性废物库集中贮存、处置,进行长期监测管理。
10、需要设置或改变放射性废物暂存场所的,应事先到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备案。设置或改变放射性废物暂存场所,应当符合《辐射防护规定》要求。
11、在暂存场所存放的放射性废物,必须按规定进行分类包装、加附标记、建立管理档案,明确专人管理,并采取防止放射性废物泄漏污染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废物容器及暂存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和标牌。
12、进出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废物,必须报市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3、发生放射性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并向公司相关部门及领导汇报,在12小时以内向当地环保、卫生、公安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对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任何人有权对造成放射性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放射性废物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应用放射性同位素、辐射技术和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过程中,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贮存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放射性核素或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比活度大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主要包括:
(一)废放射源;
(二)各种被放射性污染的金属、非金属材料、用品和工具设备等;
(三)被放射性污染的动物尸体或植株;
(四)含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大于37Bq/L的有机闪烁液;
(五)放射性核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废气、废水、废料;
(六)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中产生的尾矿砂和废矿石及其固体废物。
第四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放射性废物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环境辐射监测管理机构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全省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和监测工作。 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本辖区的放射性废物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防止或减少放射性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六条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登记。
第七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放射性废物,原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必须送省放射性废物库集中贮存,并且凭省放射性废物库的收贮证明向省卫生、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许可证和登记手续。 产生本办法第三条第(五)、(六)项规定的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必须采取防治放射性污染的措施,接受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暂时不用的放射源,使用单位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应当送省放射性废物库代管。省放射性废物库应当确保暂存的放射源安全回取。
第九条 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经省环境辐射监测管理机构监测核准,并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排放。
第十条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分类包装、分类标记,建立放射性废物档案,明确专人负责,并采取防止放射性废物泄漏和丢失的安全措施。送贮的放射性废物外包装不符合要求的,收贮方有权拒绝收贮。
第十一条 跨省转移放射性废物,必须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发生放射性废物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并如实向县级以上卫生、公安、环保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送交省放射性废物库贮存的放射性废物,送贮单位或个人必须按下列要求进行预处理:
(一)废物应干燥,游离液体积不大于1%;
(二)废物性能稳定,无挥发性,无易燃、易爆等不稳定性物质,无强氧化剂、腐蚀剂等物质;
(三)试验植株应脱水、干化或灰化;
(四)动物尸体应固化于水泥中或防腐、干化、灰化;
(五)废液必须转化为固化物。
第十四条 送贮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收贮方提供放射性废物的种类、数量、活度等资料,废放射源必须提供原始档案;
(二)废放射源应当放在专用的包装容器中,损坏的密封源应重新包装,并附说明卡片;
(三)将放射性废物按短半衰期(T1/2?60天),中半衰期(60天5.3年)三类分别装入专用包装容器内;
(四)包装体外表的污染控制水平分别为:?<0.04Bq/平方厘米;?<0.4Bq/平方厘米;
(五)包装体表面剂量率不超过0.1mSv/h,袋装包装体积不超过0.03立方厘米,重量不超过20kg;
(六)按规定办理放射性废物入库手续。
第十五条 送省放射性废物库贮存放射性废物、暂存放射源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一次性交清有关费用。 放射性废物送贮、处置费用标准和收费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运输放射性废物必须使用专用车辆,并遵守国家有关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管理规定,有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放射性废物入库后,收运人员、运载车辆和工具应当进行表面污染检查后方可离开库区。表面污染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时,必须采取去污措施。
第十八条 省放射性废物库必须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加强技术培训,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并定期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运营情况。
第十九条 省环境辐射监测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库区内和库区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省放射性废物库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放射性废物变更情况。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辖区内产生、贮存(或暂存)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按规定申报登记放射性废物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不按规定建立放射性废物档案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发生放射性污染事故不按规定报告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拒绝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气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不按规定存放放射性废物、丢失或擅自处置废放射源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跨省转移放射性废物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第七条规定,不按规定送贮放射性废物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处置,费用由产生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造成放射性废物污染事故的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津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放射性废物的管理, 保护环境,保障公众 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应用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技术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放射性废物实 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卫生、公安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放射性废物的 安全防护和安全保卫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下列放射性废物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一)受放射污染的各种材料、容器、工具、设备、动物尸体 或植株;
(二)废放射源;
(三)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机闪烁液;
(四)其他放射性废物。
第五条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 应建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的放射性废物暂存室(库)。放射性废物暂存室(库)的建设应 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在暂存室(库)外显著位置设立放 射性标志,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防止放射性废物丢失、被 盗。
第六条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 可将半衰期小于60天的放 射性废物存入暂存室(库),并按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 定,将处理后的放射性废物送交放射性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第七条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 对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 的放射性废物,不得自行处置,应直接送交放射性废物处置单位 处置。 第八条 放射性废物需要移入或移出本市的, 应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禁止将废放射源混入其他放射性废物。 禁止将放射 性废物混入固体废物或者乱弃、乱埋、焚烧。
第十条 送交的放射性废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废物应干燥,游离液体率不大于1%;
(二)废物性能稳定,无挥发性,无易燃、易爆等不稳定性物 质,无强氧化剂、腐蚀剂等物质;
(三)试验植株应脱水、干化或灰化;
(四)动物尸体应固化于水泥中或防腐、干化、灰化;
(五)包装体外表面的污染控制水平和放射性强度应符合国家 有关标准;
(六)废放射源应密封包装完整,包装后的外表面放射性强 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一条 包装放射性废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统一规格的放射性废物包装容器,每个容器体积不 得超过30升,装载放射性废物后总重量不得超过20公斤;
(二)按照放射性废物半衰期的长短,分别装入不同的包装容 器。
第十二条 放射性废物处置单位对送交的放射性废物应进行 检验。对符合处置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填写放射性废物(源) 处置登记卡片;对不符合处置要求的,应经送交单位进行处理并 符合处置要求后,予以接收。
废放射源被接收后,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持放射性废物 (源)处置登记卡片到公安机关办理放射源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放射性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和符合辐射防 护要求的车辆统一收运放射性废物。
运输放射性废物的行车路线应避开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运输过程中应减少在人口稠 密地区通过的时间和距离。
第十四条 每次收运放射性废物后, 工作人员应进行体表污 染检查,合格后方能离开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汽车和工具也应 进行污染检查,当污染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时,必须进行去 污处理。
第十五条 送交放射性废物的单位, 应向放射性废物处置单 位交纳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处置费用的收费标准和使用办法, 由市财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对在防治放射性废物污染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或个人,由其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 按照国家或本 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要求设置放射性标志 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 第七条、第九条规定,自行 处置放射性废物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 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 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承担,可以并处20万元以 下罚款。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 不按规定交纳放射性废 物处置费用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纳,逾 期不交纳的按日加收应交费用5?的滞纳金,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 罚款。
第二十条 被处以罚款的单位, 并不免除其消除污染,排除 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 触犯有关治安管理规定的,由 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医院安全自查报告
医院安全风险自查报告范文(通用6篇)
难忘的工作生活已经告一段落了,过去一段时间以来存在的工作问题,非常值得总结,非常值得我们做好总结和完成自查报告。那么自查报告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医院安全风险自查报告范文(通用6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医院安全自查报告1
一、反省与教训
通城县中医院、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两起医疗安全事件是医务工作者的耻辱,也为广大医务工作者敲响了警钟。我们在日常工作中一定要落实医疗质量管理的核心制度,医务工作者要加强责任心。上述两起事件都不是医疗技术水平的问题而是核心制度落实不到位,是医务人员责任心及工作态度的问题,而此类问题社会影响又极其恶劣,严重败坏了医务工作者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在社会医疗环境较差的情况下更应该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二、自身存在的问题
12月16日-12月25日的自查自纠阶段,11个科室及院部136名在岗职工上交了自查自纠材料,通过自查自纠活动发现了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1、依法执业
通过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及医院等级评审活动,医院医护人员严格依法执业,清退不合要求人员4名。目前存在的问题是b超室、病理科工作人员不符合资质,这也是大多数医院存在的共性问题。
2、核心制度的落实
医院制定了符合医院实际的15项核心制度,通过医院等级评审活动各项核心制度均能全员掌握,但存在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如首诊负责制不能落实,由于工作忙不能每个门诊病人都书写病历;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由于人员结构的问题不能全面落实,查房质量不高;疑难病例讨论及死亡病例讨论由于水平问题往往泛泛而谈,起不到提高年轻医师水平的作用;手术分级管理及审批制度流于形式;病历书写质量仍较差,尤其是医疗质量较差的科室,需要持续提高;交接班制度不能很好贯彻,尤其是危重病人不能做到床头交接班等;查对制度常常由于工作量大不能全面落实,造成了医疗安全隐患。
3、院感控制方面
医院院感控制由于受人员水平、设备条件、职工素质等限制,通过监测发现的问题部分仍难以坚决,如手术室、产房的布局存在问题等,手卫生规范的落实不够。
三、改进措施
1、依法执业
要求不符合资质工作人员2年内取得相应资格,目前工作只能发送描述性报告单,而不能发送诊断性报告,避免安全隐患。
2、核心制度落实
要求各职能科室每月不定期下到临床科室进行督查,尤其是重点科室(如手术科室、急诊科、产房、消毒供应室、口腔科、手术室等)、重点环节(病人住院期间的关键时期、围手术期、质控的关键环节)、重点人员(新上岗人员、实习、进修人员及转科人员),严防医疗安全差错事故;
3、院感方面
加强人员素质培养,购置必要设备,在XX年建立微生物实验室基础上,专人负责每月按时检查,包括空气、消毒物品、工作台、工作人员手卫生、病房等每月监测一次,及时整改,严防医院感染发生。
4、加强人员素质培养
以前只重视人员卫生技术水平的培养,通过几起事件教育我们要加强工作人员人文素质教育,“医者仁术”的理念进一步加强;加强重点人员的教育,使之适应现阶段工作需要,加强病历书写规范的进一步落实。
5、加强沟通技巧的培养
医患沟通是医疗活动中十分重要的环节,我院组织学习了医患沟通技巧的专题讲座,强调在病人入院时、住院过程中、病人出院时的三个环节的沟通,最大限度避免医疗安全隐患;医患沟通要注意技巧及人员的安排,将医患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医疗安全无小事,医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警钟长鸣,才能杜绝或避免医疗安全事故。我院通过近期我省发生的两起医疗安全事故,吸取了教训,作为医院管理者充分意识到医疗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以后工作中更加自觉地提高医疗安全意识,以医疗安全为核心,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严谨工作,集思广益,针对医院存在的医疗隐患进行排查,才能杜绝和减少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
医院安全自查报告2从9月20日开始,我院组织人员对校医院安全工作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简要报告如下:
一、安全组织机构已经建立。
我院成立了以朱挺院长为组长,分管安全副院长为副组长,由安全保卫组、各科室组成的安全领导小组。形成了时时事事有人管安全的局面。
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已经制定。
包括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经费投入管理制度、安全值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在内的各项规章制度,把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三、进行了安全自查。
安全自查活动由朱院长带队,各科室负责人参加,对我院各校区医院的安全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一是查思想,查各校区医院负责人及员工是否树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是否有把业务与安全工作对立起来的思想。对查出的不正确思想现场加以解决;二是查现声隐患,包括各门诊、检验室、药房、药库、病房进行了全面检查,具体内容有消防方面、水电、氧气利用及一切设施。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如有的闸刀无盖、有的物品放置挡住安全通道、安全标识不醒目等,一一进行了整改。三是召开了安全检查总结会,
对校医院的安全工作进行了总结部署。
四、今后几点措施:
一是教育全院员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进一步规范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二是定期检查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天天有检查,各科室、各部门、各房间上班时看看有没有不安全因素,下班再落实一遍;一星期一检查。校医院每星期一由分管安全副院长带领各科室负责人对各校区医院、各部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现场解决存在的隐患。每月一检查,每月初由朱院长带队,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参加,进行一次大检查,一季度一小结,半年、年底分别进行总结。
三是近期内投入一部分资金对校医院安全设施进行健全,如机械设备、消防器材、个人防护用品、化学医药用品等。
以上报告请批评指正。
医院安全自查报告3根据郑州航空港区规划市政建设环境保护局《开展核与辐射安全检查专项行动》要求,我院认真组织放射防护小组及应急机构开展了自查工作,以提高我院放射科的安全水平,减少事故隐患。自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①各种规章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
②放射诊疗设备的常规检测及场所及四周的放射防护测量;③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健康体检及定期培训情况;
④受检者及陪护者的放射防护等。具体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合法经营:
我院于xxxx年xx月经过有关部门的现场检测,各项指标均达标后,颁发了《辐射安全许可证》。
二、组织结构方面:
医院对放射防护高度重视,建立健全了“三官庙中心卫生院放射安全管理小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对放射科进行放射防护检查、监督,放射安全管理小组由医院领导任组长,领导相关的放射工作。放射管理小组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主要任务是对全院放射安全及防护工作进行管理、监督、执行,负责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个人剂量管理,培训管理;放射诊疗设备的定期检测,场地的定期监测。兼职本科室的辐射安全专责工作。放射防护小组及专责小组每年定期和不定期对相关科室进行放射防护检查,排查放射防护隐患,解决放射防护问题及放射源安全保卫工作。对照上级有关部门关于放射防护所要求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设施进行不断改进和完善。
三、管理制度项目方面:
1.进一步细化、规范和完善了医院放射防护管理各相关规章制度等制度,执行情况良好;
2.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监测、管理及安全保卫方面制度基本健全,执行情况良好;
3.场所管理:各科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和完善了场所管理的规程及制度,执行情况很好;
4.检测管理:完善了相关的管理规定和制度,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个人剂量检测;
5.应急管理:已经严格按照应急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
6.人员管理: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了各项人员管理制度,包括健康管理,培训管理,健康体检和培训记录等,并严格执行健康和培训管理;
7.事故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关于放射意外和事故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8.废物管理:已经建立健全关于放射废物的管理和处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四、放射防护与设施运行方面:
1.场所设施:各科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场所的放射防护、报警、警示标志、应急出口等进行了严格的检测和完善,基本达到相关的规定。
2.退役源处理:已经和供源单位签定放射源回收协议,所有退役放射源都由供源单位回收;
五、工作人员方面
l、所有从事放射工作人员都持证上岗;
2、建立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进行统一管理。所有从事放射工作人员都佩戴个人剂量计上岗;对个人剂量超标者进行认真详细的查找分析原因,避免以后再次发生类似事件,并对超标者进行再次健康体检以确保身体健康;
3、所有从事放射工作人员都定期进行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
4、定期派员参加举办的安全防护学习班,不断提高放射防护相关专业知识。
六、放射源安全保卫工作
放射科加强了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建立了放射源安全保卫相关制度。从院科两级完善了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措施。
七、受检者及陪护者的放射防护
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在各相关放射检查及治疗室加强对受检者及陪护者的放射防护。通过采取检查剂量控制;严格掌握适应征;加强对未成年人敏感腺体的放射防护,如:甲状腺、性腺、胸腺等;对必需入检查室陪护者采取穿着防护衣及其他护具等方法减少公众医疗放射的水平,保证公众的放射防护。
以上就是我院辐射安全与防护状况自查情况,整体而言,在组织管理,制度管理,场所管理,设施管理,放射管理等各方面都做了细致和充分的工作,达到比较好的效果。通过自查,也找出了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有待在下一步的工作中进一步去补充和完善。
医院安全自查报告4我院在接到隆卫计发2015168号关于转发《关于立即开展危险化学品防爆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后,立即召开医院安全生产会议,周密部署各项工作,并在全院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排查一切安全隐患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对医院重点安全范围进行自查、先后对消防、供电、供水设备线路、供应室高压消毒设施;放射科、检验科设施设备、毒麻药品管理、临床集中供氧设施、食堂等区域进行详细检查和整改。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医疗卫生保障方面
医院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灾害事故,制定了相关应急处理预案,成立了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保持通讯畅通,建立医疗救援、预防等应急物资储备。
2、医疗安全方面
各科室认真落实了医疗安全的各项核心制度,医疗安全的各项硬件设施完善,供应室、手术室等科室设施规范。医疗废物处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处理方式符合标准,做到了有专人管理并责任到人。
3、治安保卫和消防方面
消防控制室、门卫室安全保卫措施到位,保卫和消防职责明确、工作制度落实到位。重点科室的防护监控措施严密。
4、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情况
医院消防安全及保卫人员能够积极参加各类消防知识培训班,医院能够组织职工学习消防安全知识,并与县消防队武警战士一起进行消防应急演练。
二、自查发现安全隐患
1、个别科室安全通道有人扔烟头,存在安全隐患。
2、电梯内有个别人不懂电梯使用,乱按开关,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三、整改措施
我院通过这次安全生产自查使全院职工更加明确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确保了“四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急救药品到位、应急物资到位),加强了节假日、急诊、病房的值班力量,节假日期间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值班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消防值班室24小时有人值班,接听电话。电梯派专人管理。医院控烟办要进行检查,禁止在病区内内吸烟。各相关科室要积极落实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以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医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将进行不定期抽查,对限期不改者或整改不到位者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医院安全自查报告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辐射安全防护管理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从做好放射源安全管理着手,建立和完善辐射防护管理制度,落实辐射防护措施,加强辐射监测,辐射防护管理工作不断得到改进。现向各位领导简要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院是化隆县唯一一所综合性二级甲等医院,设置床位220张,开放160张,职工160人。
放射科设置于医院住院部楼一楼右侧,放射工作用房共计130平方米,原有设备500mAX、200mAX、50mAX光机各一台,于20xx年12月新购置了数字化X射线机(DR)一台,20xx年省卫生厅配置了计算机体层摄影机(CT)机一台,CT机房加控制室45㎡,500mAX线机房加控制室45㎡,数字化X射线机(DR)机房加控制室40㎡。现有专业技术人员5人,有医用诊断机2台,阅片灯箱2个,微机5台,胶片打印机2台。
二、防护设施
1、环境安全防护:CT机房、500mAX光诊断机房公用中心控制室,CT机房、DR机房、500mAX光诊断机房均采用24cm砖加1.5cm硫酸钡粉刷,CT机房顶采用3mm铅板加彩钢瓦,500mAX光诊断机房采用现浇12cm混凝土。控制室观察窗均采用15cm厚铅玻璃。防护效果达到3mmPb当量。机房操作医生进出门和病人进出门厚度均为5cm,内均衬5mm厚的铅板。
2、辐射防护设备:铅围裙、铅围脖、半身防护围裙。
3、三废处理:射线装置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是X射线外照射,此外照射可用屏蔽材料加以屏蔽,由于X射线能量较低,在工作过程中不会产生感生放射性物质,故不用考虑放射性“三废”的处理;在工作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的臭氧和氮氧化物,可利用换气扇通风即可。
三、管理措施
1、健全管理组织。医院高度重视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成立了以分管放射安全工作的副院长司马福同志为组长、放射科主任郭继霞和工作人员刘成海、罗晓旭同志为成员的“放射性安全防护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医院内部放射性安全防护管理工作,组织对含射线装置设备、使用、贮存、应急处理、废弃物回收,培训教育放射工作人员,宣传放射防护知识,监督执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检查放射机器设备及其场所环境,及时排除放射故障和安全隐患。
2、建立和完善辐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了《放射科X线机操作规则》、《放射科质量控制制度》、《辐射防护制度》、《辐射设备维护维修制度》、《放射科事件报告制度》、《放射科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人员培训制度》、《放射科人员健康及个人剂量管理制度》、《放射科岗位责任制》、《放射科定期自查和监测制度》、《放射科应急控制和保障措施》等。
3、应急处置。为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放射事故,确保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消除事故和紧急情况造成的影响,避免事故蔓延和扩大,维护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制定了《发生放射线事故应急预案》,成立了以副院长司马福同志为副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放射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明确了可能发生事故应急处理的职责、组织指挥、工作程序等。
四、日常管理
1.为增强放射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意识,加强放射工作人员从事放射工作专业知识培训和基本技能的训练,对放射工作人员采取了多途径多种形式的培训,并承诺我院全部放射工作人员参加省、地环保部门举办的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培训。
2.定期监测辐射防护效果和检定监测仪器设备,确保监测正常运行。20xx年青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我院放射科
X线诊断机房进行检定合格,分别报告了监测结果和检定结果,出具了监测报告和检定证书。
3.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一是上岗前健康体检,上岗后定期体检。二是工作人员上岗必须佩戴个人胸章剂量计,并定期由青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在做好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对放射科的各个通道、门进行了改装,新安装了警示灯、警示牌、悬挂和张贴了警示语,经县环保局领导和专家评估验收,我院辐射防护符合安全要求。
尽管我院的辐射防护工作有了很大改进,但也还存在一些不足,今后,我院要进一步在防护、监测设施设备上加大投入,在管理上加大力度,强化监测、防护、安全意识,确保人民群众和医护人员安全。
医院安全自查报告6为了促进叶柏寿运用车间消防安全工作再上新台阶,近期在车间主要领导的带领下,到车间的各个作业场所、食堂及重点区域对消防安全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听取了各个处所的负责人对所辖消防安全情况的汇报并召开座谈会,分析了车间消防安全情况,对各个场所存在的消防隐患和消防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一、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
1、职工消防安全意识较薄弱。平时注重职工岗位安全和技术业务知识的学习,忽略的对消防安全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导致职工的消防安全素质不高,对消防法规以及遇到火灾时如何处置知之甚少,无法履行消防法规所规定的安全职责,自救能力薄弱。
2、个别职工存在“习惯性”违章行为。有吸烟习惯的职工,将烟头经常往沙发和床的缝隙中塞,带来的极大火灾隐患。个别食堂的生产用具乱摆乱放,致使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现象经常发生。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很容易造成群死群伤。
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严。个别场所的消防的警告、危险标识散乱摆放,灭火器存放地点不明显。班组的安全消防员,没有落实每天巡查制度,存在其他人员代签现象,使得安全消防管理措施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二、针对上述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对策。
1、加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力度,提高职工消防安全意识。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使职工熟悉本场所、本岗位的火灾危险和防火措施,掌握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以及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
2、继续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习惯性”违章违法行为。尤其是在食堂等重点处所,加大监管力度,严查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等“习惯性”违章行为,适时对火灾隐患进行曝光,严肃处理当事人员,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3、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范车间内部消防安全管理。积极采取措施规范消防安全管理,真正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的车间的生产经营管理中,提高自身预防火灾的能力,同时把消防安全常识和消防技能作为考核班组长和职工的基本条件之一,做到人人讲安全、时时都平安。消防监管不留盲区死角,把消防安全工作搞得有声有色,卓有成效,为我段安全生产打下坚实的基础。
;保存放射源的仓库都需要哪些条件?
根据我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第八条
凡申请许可、登记的放射工作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所从事的放射工作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装备,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二)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适应的专业及防护知识和健康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三)有专职、兼职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以及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并提交人员名单和设备清单;
(四)提交严格的有关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的文件。
放射源库房的管理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管理的原则来确定,因此位于炼油区、化工区的放射源库房分别由使用射源库房的有关车间负责管理。
放射源库房的主要安全负责人是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车间安全管理人员是重要责任人,共同对本单位管理的放射源库房的安全负责。
放射源出入库登记工作,由放射源库房管理员负责,车间安全员负责监督与管理。
扩展资料
放射源库房的安全管理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卫生部《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放射防护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根据我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第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使用、贮存场所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场所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其入口处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在室外、野外从事放射工作时,必须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并设置危险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在地面水和地下水中进行放射性同位素试验时,必须事先经所在省级环境保护、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百度百科-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加强辐射环境安全工作总结
总结是事后对某一时期、某一项目或某些工作进行回顾和分析,从而做出带有规律性的结论,它在我们的学习、工作中起到呈上启下的作用,不如立即行动起来写一份总结吧。那么总结要注意有什么内容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加强辐射环境安全工作总结,欢迎大家分享。
关于加强辐射环境安全工作总结1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核技术等高科技日趋广泛利用,电离辐射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广泛的引起社会的关注,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已经成为我国环境保护继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之后,法律赋予的又一重要的环境管理职责。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和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三大主要工作领域,形成了环境保护工作的“三驾马车”。自20xx年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由卫生部门转入环保部门监管以来,我市各级对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辐射安全监管机构,全市xx家辐射单位全部获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率达到xx%。对xx枚废源进行了安全送贮。多年来,全市没有发生辐射安全事故。现将近年来我市加强辐射安全监管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培训,充分认识辐射监管工作重要性。
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由于其能量大,一旦不能保证其应用安全,将会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很大的危害,加上其看不见、摸不着、无色无味的特点,它在事故突发性、公众和社会敏感性方面的特点十分明显,还会给人们造成重的心理恐慌,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辐射安全不仅事关应用单位的根本利益,而且事关无数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的根本利益。因此,在开展辐射安全防护监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牢牢抓住“安全”这个中心,不放松,不动摇,始终把安全作为我们工作的主线,始终把确保环境安全作为我们辐射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把安全的理念贯穿到工作的全过程。既抓运输安全,也抓使用安全,既抓日常管理安全,也抓防火防盗安全,既抓日常监管,也抓随机抽查。着眼辐射技术应用的全过程、每一个环节,无论是固定源、开放性同位素,还是流动源,放射性装置,实行全方位管理、无缝隙管理、下功夫管理。根据省厅要求,我们组织所有辐射单位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参加了省厅及xx市局组织的辐射安全培训班,环保部门xx名同志取得了省环保厅颁发的《山东省辐射安全监督员》证,为全面加强辐射安全监管做好准备。召开了全市第xx次辐射安全工作大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了业务培训,发放了各种与辐射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等宣传资料,各放射源射线装置使用单位能够站在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增强对辐射安全防护管理重要性的认识,确保全市辐射环境安全。
二、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的要求,所有放射源及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必须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目前我市放射源使用单位都获得了省环保厅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为了确保这项工作能够顺利完成,我们召开了专题会议进行布置,对办理许可证所需材料进行认真讲解,对没有进行环评的单位积极与环评单位进行沟通联系,对各单位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办理许可证工作按时完成。按照我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辐射安全防护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相关辐射单位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购置必备的防护器材,建立操作人员的健康档案,参加省环保厅举办的辐射安全培训班。各放射源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放射源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放射源安全责任。放射源使用单位对放射源进行全天候监控,并且要做好交接记录,每天对放射源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每次检查都应填写检查记录。各放射源及射线装置使用单位的操作人员,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操作。加强应急预案演练,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环保部门汇报。
三、严格执法,强化监管。
环保部门做为辐射安全监管主管部门,我们根据省环保厅下发的《xx省放射源安全监管办法》要求,以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发放为抓手,进一步做好执法监管,逐步实现安全监管的制度化、经常化、数字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每年年初都制定了年度放射源安全监管计划,每季度对放射源使用单位进行一次检查,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厉处罚“未批先建”“无证运行”的单位,对于不能达到安全要求的要采取停产整顿措施,下达停产整顿通知,并进行处罚。废旧放射源是发生辐射事故和放射性污染的重要隐患,我们督促各用源单位认真组织做好废旧放射源的送贮工作,及时将退役的放射源送到放射性废物库或生产单位,目前xx两家企业3枚废源已与省辐射站签定了送贮合同,等待省辐射站进行处理。一旦发现用源单位私自存放废源超过三个月的,我们将按照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20xx年是新中国成立xx周年,十一届全运会也在山东举办。根据省环保厅要求,我们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辐射工作单位拉网式检查,彻底摸清放射源、射线装置和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单位的情况,建立放射源、射线装置管理台帐,作为辐射工作单位日常监管的'基础性数据;同时也锻炼了队伍,提高环保部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的能力;更是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确保了国庆和全运会期间辐射环境安全。
关于加强辐射环境安全工作总结2xxxxxxxx局:
根据xxxxxxxxxx印发的《关于加强我区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xxx?xxx?x号)及相关文件精神,为加强我院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我院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应急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做好各项医疗卫生保障应急准备,特别是加强了我院的应急队伍建设,现将工作落实情况总结如下:
一、完善相关制度。
我院制定了应对各种自然灾害、传染爆发等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预案,建立了应急工作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不断总结我院卫生应急管理、特别是医疗卫生救援和医疗卫生保障等工作经验,查找薄弱环节,重点加强,全面提高我院应急事件处置能力。
二、健全应急队伍
卫生应急队伍是卫生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其他突发事件提供医疗卫生救援的重要力量。我院成立了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医院应急处理、医疗救援的指挥工作。下设了医疗救援工作小组、物资供应小组、信息处理报告和公布工作小组。各小组在院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各司其职,有条不紊地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做好调查处理、医疗救护以及相关仿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我院通过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对于全面推进卫生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具体措施
(一)加强队伍管理医院卫应急队伍的队员由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队员的日常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更新队员资料,如有人员调整及时报送变更信息,对队员实行动态管理。发生突发事件时,卫生应急救援队伍的领导机构,负责队伍的组织、协调、监管和调用。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坚决完成应应工作任务。
(二)强化队伍素质注重队伍整体素质培养,强调各成员业务技能学习,分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卫生应急队伍开展培训和演练,强化应急队伍的综合素质,提高应急处理地专业技术水平和实践能力。
(三)注重沟通各应急小组应保持充分沟通与协调工作。统一在医院领导小组的指挥下,加强各项工作衔接和协调工作,在应急处理、医疗救援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领导小组,以确保我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渠道畅通。
(四)建全管理机制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地表彰奖励。对工作中有重大失误、不服从管理、不能胜任应急处置工作的队员要及时更换,并严肃处理。
四、存在问题
近年来,我院卫生应急队伍不断完善,在各类突发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虽然应急机构已经建立起来,人员队伍建设也已经落实,但是组织演练还没有真正形成机制,实践经验不够;我院规模较小,人员、物资等储备相对不足,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应急工作的开展等。
在接下来的应急工作中,我院将继续坚持以人才队伍建设为中心,建设一支“技术先进、训练有素、反应迅速、处置高效”的应急队伍,全面提升我院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积极配合好上级各部门,为全市卫生应急工作做出不懈努力。
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辐射污染,维护环境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电离辐射,是指一切能引起物质电离的辐射总称,主要包括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产生的辐射。
本条例所称电磁辐射,仅限于非电离辐射,主要包括产生电场、磁场、电磁场(1Hz~300GHz)的设施、设备在应用中的电磁环境影响。
本条例所称电磁辐射设施和设备的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第三条 辐射污染防治坚持科学规划、严格管理、防治结合、安全第一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辐射环境质量负责,将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增加财政投入,建立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辐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所属的具有辐射环境管理监测能力的机构承担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防科工、卫生计生、公安、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本单位辐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建立辐射污染防治责任制,采取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防止辐射污染和危害。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单位应当开展辐射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普及辐射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增强公众辐射污染防范意识和能力。第二章 电离辐射污染防治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电离辐射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第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持证单位变更许可的种类和范围,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应当依法重新申领许可证。
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应当依法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
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第十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证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只能在许可证持有单位之间销售、转让,并与许可证的种类和范围相符合。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入单位应当依法向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禁止向个人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第十二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建立生产、销售、使用台账,并在国家核技术利用管理系统中申报、更新。
销售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向购置方出具放射源回收承诺书。第十三条 野外(室外)跨市(州)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Ⅱ类以上射线装置的,应当于转移前五个工作日,向转入地市(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使用计划和作业方案;使用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转入地市(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辐射安全评估报告。第十四条 野外(室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作业的,应当按照作业方案实施,现场张贴作业公告,按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警示标志,划定安全防护区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人员误入,并对作业活动开展监测。第十五条 需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具备暂存设施或者场所,满足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野外(室外)使用放射源的单位需要存放放射源一年以上的,应当建设放射源暂存库。第十六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建立辐射监测制度,组织对从业人员个人辐射剂量、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并建立相应档案。第十七条 野外(室外)使用国家规定的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运输国家规定的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源或者放射性物品运输在线监控系统。
今天的讨论已经涵盖了“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的各个方面。我希望您能够从中获得所需的信息,并利用这些知识在将来的学习和生活中取得更好的成果。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讨论,请随时告诉我。